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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黄某甲、黄某乙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2-08-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庆民终字第353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庆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三厂测井研究所准备大队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华、邢某某,大庆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原审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庆石油管理局服务公司买断工人,住(略)。

上诉人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1)萨拥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华、邢某某,被上诉人黄某甲,原审被告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某与原审被告黄某乙原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黄某甲与李某、黄某乙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邻居关系。上诉人李某与原审被告黄某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0年10月10日向被上诉人黄某甲借款(略)元,并由原审被告黄某乙亲笔书写借条一张,同时口头保证该款在同年年底偿还。上诉人李某与原审被告黄某乙于2001年3月20日经大庆市X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时,黄某乙已与单位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家庭共同财产及价值(略)元的三居室楼房一户全部归李某所有,黄某乙放弃共同财产分割。但调解书没有明确外债由谁偿还。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黄某乙向原告黄某甲借款(略)元情况属实,并有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黄某乙为了逃避偿还债务在与被告李某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自己应该分割的部分全部放弃归被告李某所有,且双方均未确认尚欠外债偿还问题。被告李某辩称此笔债务系被告黄某乙个人债务,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此,该欠款应确认被告黄某乙、李某夫妻关系期间所欠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据此判决:被告黄某乙、李某偿还原告黄某甲人民币(略)元,被告黄某乙偿还7500元,被告李某偿还75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宣判后,被告李某不服,以原审事实不清,此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且此债务实为被上诉人黄某甲托黄某乙调转工作拿的请客送礼钱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与原审被告黄某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被上诉人黄某甲借款(略)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在调解离婚时未明确此笔债务由谁偿还,故应夫妻共同偿还。上诉人主张不是债务,而是为被上诉人调转工作请客送礼的钱,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春

代理审判员肖传森

代理审判员贾荣富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崔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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