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领,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原告张某与被告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凯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商兴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默、许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奥凯公司于2008年6月21日,在上海肇嘉浜路X号均瑶国际广场X楼会议室,召开奥凯公司2008年度临时股东会并形成相关股东会决议,但上述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股东会决议表决方式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张某的合法利益。由于上述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诸多瑕疵(如未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间提前通知股东,未通知全体股东等相关应到会人员,表决权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属于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股东会决议,依法应予撤销。由于奥凯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并形成相关决议,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起诉要求:1、判令撤销奥凯公司于2008年6月21日召开奥凯公司2008年度临时股东会形成的股东会决议;2、判令奥凯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3、奥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奥凯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奥凯公司于2005年3月3日成立,注册资本x万元,现在的股东为北京奥凯交能投资有限公司、大地桥投资(北京)有限公司、邓启华、张影、张某。2008年6月6日,奥凯公司决定召开2008年度临时股东会会议。会议时间为2008年6月21日上午9点30分,地点为上海肇嘉浜路X号均瑶国际广场X楼董事会议室,会议议题为:1、通报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下一步措施;2、审议监事会人选,产生新一届监事会;3、审议调整刘伟宁董事人选;4、审议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张某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回函奥凯公司董事长王某某,表示不同意在上述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通知中所列议题的临时股东会。
诉讼中,张某表示奥凯公司按时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但未提交证据。
上述事实,有张某提交的奥凯公司2008年度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回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奥凯公司章程等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奥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张某提出奥凯公司召开了2008年度临时股东会并形成了决议,但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商兴加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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