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与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民初字第10206号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玉江娟货物运输服务部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北京市玉江娟货物运输服务部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告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街道办事处天通苑北苑三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艳,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9月19日签订砂石料供应合同,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砂石料。截止目前,原告供应被告总计价值x元的砂石料,被告仅支付x元货款,尚欠x元未付。故请求,被告给付货款x元。

被告辩称,双方曾经存在的业务往来关系都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所称不是事实,对原告提交的合同复印件不予质证。且梁建华不是被告工作人员,其个人书写的欠条是个人行为,与被告没有关系。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与被告于2007年9月19日签订买卖合同,因该合同系复印件,对合同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故双方间合同关系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梁建华不是其公司工作人员,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梁建华系被告员工,对被告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故从现有证据看,梁建华于2007年12月19日给原告书写的欠条不能证明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迎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