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华恒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民初字第9931号 

原告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南。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女,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晓光,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华恒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X村南。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炳明,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华恒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张晓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炳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70万元,最终还款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因被告提出无力按时归还借款,原告与被告又于2005年12月19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再次借给被告50万元,还款日期为2006年12月19日。上述两笔借款,被告均未按时偿还。故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20万元,支付利息损失及承担原告律师费6万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对借款事实认可,但由于双方当事人互欠债务,抵消后被告与原告间已无债务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70万元用于扩大工厂生产,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利率计算;被告分三年还清借款,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共36个月;被告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原告有权对逾期借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因被告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被告应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因被告无力还款,2005年12月19日,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5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基准利率8%;贷借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为10个月,即自2006年12月19日起至2007年10月19日止;被告2007年如继续为原告加工服装,可由原告每月从被告加工费中扣除,如被告不能继续为原告生产加工服装,被告同意自2007年1月起每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5万元现金还款;其他条款同前述借款合同。原告依约将两笔款项共计120万元交付给被告,被告至今未偿还该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2004年12月借款合同、2005年12月19日借款合同、支票存根及借款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原告与被告基于合同获取的既得利益应互相返还,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120万元。因借款合同无效,故合同条款自始无效,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双方存在可抵消的互欠债务,因被告提供的双方往来传真中文字表述不明,又该债权债务不涉及本案合同,故对被告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基于该部分债权债务,被告可另行起诉解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华恒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于二○○四年十二月及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无效;

二、被告北京市华恒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借款一百二十万元整,并支付前述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借款七十万元整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借款五十万元整自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二百七十七元,由原告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九百九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华恒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七千二百八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迎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