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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与李某乙及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舞阳西城花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廷杰,舞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及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舞阳西城花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颍泰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鹏,被上诉人李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张廷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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