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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栋。

刘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5日作出(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某某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皮祀昭

执行员钟翔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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