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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河,男,X年X月X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水良才,河南省新蔡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水良才、证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其侄女结婚用车为由,在新蔡某温泉大酒店南边工地,将正阳县X村民牛某某的黑色比亚迪轿车(车号豫x)借走,后在安徽省临泉县赌场里以x元价格抵押给临泉县的刘某。2008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牛某某多次索要的情况下,将该车以x元的价格转让给安徽省临泉县的刘某某,将转让金折抵自己所欠刘某的赌债。2009年1月25日该车追回,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x元。

被告人张某某辩解,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借车,是民事案件,最后卖车,也是为了能够见到车,不构成刑事犯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借车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车被刘某扣押后,张某某曾多次找刘某要车,说明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后卖车也是迫不得已,是在借车时不能预见到的,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的姐姐张某某向法庭提供了张某某及唐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被抓捕之前,张某某曾与新蔡某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所长唐某某电话联系过,想带张某某一起到派出所说明案件情况,后未到案即被抓获,意在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意图。证人王某某当庭证明,张某某卖房子给他时,他给张某某拿x元钱,并与张某某一起到临泉去赎车,没有找到人,第二次与张某某、牛某某一块去要车,因车被砸,没有要到车,牛某某曾委托张某某卖车。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其侄女结婚用车为由,在新蔡某温泉大酒店南边工地,将正阳县X村民牛某某的黑色比亚迪轿车(车号豫x)借走,后在安徽省临泉县赌场里以x元价格抵押给临泉县的刘某。2008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牛某某多次索要车辆的情况下,又以牛某某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协议,将该车以x元的价格转让给安徽省临泉县的刘某某,将转让金折抵自己所欠刘某的赌债。2009年1月25日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今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其和何某某一块到新蔡某温泉大酒店南边的工地找牛某某,给牛某某说:其侄女结婚,借车回去接其母亲。后来何某某在粮食局下车了,自己开着牛某某的车到安徽省临泉县X镇一个赌场里找“虎子”,自己推牌九把带的钱输完了,又找赌场里的刘某先后借了x元,给刘某打的有条,刘某将车扣下了,自己把车上的钥匙和行车证交给刘某,还钱的时候给车,过一天付1500元的利息。后来车被刘某开去要账被人砸了,自己拿钱去了数次,牛某某知道后也给其一块到临泉县要过车,后来就准备把车卖给刘某,其代替牛某某去签的协议,以x元将车卖给刘某的父亲刘某某,协议书上的“牛某某”名字是其签的,也是其按的手印,当时是与一个出租车司机一块去签的协议,自己不认识出租车司机。

牛某某没有口头说过,也没有书面委托过自己卖车。

2、被害人牛某某陈述:2008年11月30日下午1点多种,张洪河到温泉酒店南边工地找其说:侄女明天结婚,借车用。后张洪河把他的黑色比亚迪x轿车开走了。当天下午,其多次给张洪河电话联系,他一会说在平舆,一会说在黄某,后来手机关机了。今天早上6点多钟,张洪河给其电话联系说:他以前欠别人的8万元“爪子钱”,车被“爪子”扣着了,你要钱的话,给你8万元,不要钱,给你把车弄回来,不要报警,报警对你没有好处。自己当时就给张洪河说:不要钱,就要自己的车,车上有好多工程手续、帐,赶快把车开回来,否则报案。

2008年12月3日夜晚八九点钟,其在朋友谢某某家时,张洪河多次打其手机要向其借钱,开始说借x元,后来又说借x元、8000元、4000元,自己都没有同意,并要求他把车上的手续、工程合同和文件先拿回来。2008年12月4日早上8点多钟,张洪河让何某某把车上的东西送到了温泉大酒店X房间。后谢某某听闫某某说自己的车被张洪河以x元抵押给临泉县牌场一个叫刘某的放“爪子”的人了。后其让闫某某到临泉县找人核实,得知自己的车确实被张洪河抵押了,被扣在田桥派出所,2008年12月5日租车到田桥派出所,见到车辆确实是自己的,但车的前后玻璃都被砸了,民警说是刘某开着这车带人到窑厂打架,被人家砸了,经过调解,对方准备赔刘某的车。

第二天下午,自己又到田桥派出所问情况,在派出所门口,其给张洪河电话联系说:车在田桥派出所扣着,被砸了,你得包赔我的车。张洪河让其到临泉一个宾馆楼下等他,后张洪河和何某某坐车到了。张洪河领其到楼上一个房间,介绍其中坐在床上的一个人是刘某,其说:车被砸了咋弄,你包赔我新的。刘某说:咱俩说不上话,隔山不打鸟。其又对张洪河说:你得包赔新车。刘某对张洪河说:你把押给我车时拿我的钱给我,我包赔你新车。自己听到张洪河原来把车押给刘某,拿刘某的钱了,就从房间出来了。

自己没有让张洪河卖车,也没有委托张洪河卖车,自己也没有把身份证给张洪河,自己没有给刘某某谈过卖车的事,也没有与他签过卖车协议,也没有给刘某谈过卖车的事。

3、证人证言

(1)闫某红证言:2008年12月份一天,其和闫某生到临泉县去玩,夜晚其在宾馆休息,夜里闫某生回房间说:咱县的张洪河在赌场赌博输光了,将他开来的新车押给赌场一个叫刘某的“放爪子”(指放高利贷)的,从放爪子那拿x元钱。其问闫某生车是谁的,闫某生说:当时张洪河把车押给刘某时,他就在旁边站着,也看行车证了,因他不认字,不知道车主姓名,记得车号是998。第二天在新蔡某,与谢某某一块在温泉大酒店对面的羊肉馆吃饭时,谢某某说牛某某的车被张洪河骗走了,其给谢某某说了闫某生在临泉县赌场看见张洪河借钱押车的事。饭后,其给牛某某联系,说了这情况,牛某某让帮他打听一下,第二天打听到车被扣田桥派出所了,就把情况给牛某某说了。

(2)闫某生证言:2008年12月份的一天夜晚10点多的时候,其在临泉一个赌场里玩,新蔡某张洪河也在那,他把钱输完后,找到赌场叫刘某的放爪子的,说:他把开他妹夫的车押给你,手续都全,你给三万元钱。刘某说:好。后刘某让手下一个人看看车值不值,他手下的人看车回来后说值。刘某就把二万元现金给张洪河,张洪河把车钥匙和手续交给刘某了。后来张洪河把二万元现金输完了,又找刘某借一万元,刘某让张洪河给他写的借条,又在借条上写上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当时其就在张洪河旁边站着,行车证其也看了,自己不认字,车主啥名不知道,车牌号是998。写好借条后,张洪河又去赌博了。在赌场自己又玩一会就回宾馆了,当时闫某红在宾馆休息,自己给闫某红说了这事。第二天给谢某某一块在羊肉馆吃饭时,谢某某说牛某某的车被张洪河骗走了,闫某红就给谢某某说了张洪河在赌场将一辆新车抵押给放爪子的,拿x元钱的事。饭后闫某红给牛某某电话联系,牛某某让帮他打听,第二天打听到车被田桥派出所扣押了。

(3)谢某某证言:2008年11月底的一天夜晚七八点钟,牛某某到其家说:张洪河把他的车开走了,给他打电话要车,张洪河一会说在这,一会说在那,后来手机联系不上了。其让赶快报案,因为自己知道张洪河赌博、吸毒,到处骗。后其与牛某某一块到西城派出所报警。是第二天还是第三天夜晚,牛某某在其家玩时,张洪河给牛某某打几个电话说让牛某某准备钱,一会是x元,一会是8000元、4000元,牛某某都没同意,非见到车再付钱。后来牛某某看车开不回来,就让张洪河把车上的手续、工程合同和文件先拿回来。第二天早上自己到温泉牛某某房间玩,张洪河给牛某某打电话说何某某给东西送过去了。路子走后,在温泉大酒店门口,其碰见朋友闫某红和闫某生,后三人在羊肉馆吃饭时,说了牛某某的车被张洪河骗走的事。闫某红说,昨天夜晚张洪河在临泉赌场将车抵押给放爪子的人了,从那借x元钱,还给人家打的条,闫某生当时就说:是的,张洪河押车写条时他在场。他准备第二天给牛某某说,结果闫某红给牛某某先说了这事。

(4)张某证言:其姐姐张某在2008年农历10月份结婚,家里没有给叔叔张某某联系,张某某也没有到过其家。家里人都没有让张某某开车到孙召乡接奶奶,奶奶一直在县城姑姑家住。

(5)刘某证言:2008年天冷的时候,在临泉一个赌场里,河南的张某某借赌场一个叫“昆明”的x元现金,后来昆明说张某某想把车卖给自己,让给张某某拿x元钱,并说车是他亲戚的,当时车的手续、行车证、购车发票等都在昆明那,其把x元钱交给昆明,昆明把车手续交给自己,张某某给其打了一个借款x元的借条。过了一段时间父亲刘某某给张某某签的卖车协议。张某某当时和一个人过来,张某某签的“牛某某”的名字,问张某某,牛某某在哪,张某某说他自己就可以代表。其和张某某谈的价是x元,还欠8000元没有给张某某,说的是等车辆过户手续办好后给他,因没有过户,钱没有给他。后来才知道是他骗牛某某的车去赌博。

与张某某一块过来签协议的人自己不认识,自己也不认识牛某某,牛某某没有找自己卖过车。张某某签协议时拿的有“牛某某”的身份证,上面的照片不是今天你们出示的那个牛某某照片。

在赌场张某某将车抵押给自己后才借给他钱。

(6)刘某某证言:2009年初的一天下午,儿子刘某让其到临泉县X街去签购车协议,后到步行街一个商店的二楼内,与张洪河和一个自称叫牛某某的人签的协议。那天自称叫牛某某的人与今天看到的这个真正牛某某身份证照片明显不是一个人。

(7)何某某证言:2008年年底的一天下午,其在人行附近碰见张洪河,其向张洪河要钱,张洪河以前欠其2000元钱,张洪河说只有几百元,说他等着下乡要账,然后就坐在张洪河的出租车上到温泉大酒店南边工地上,张洪河与牛某某说的有二三分钟,牛某某把车钥匙给张洪河,张洪河开着车就走了。张洪河让和他一起去接他母亲,自己没去,走到粮食局十字路口下车的。过的不是一天就是两天,张洪河让其帮着卖房子,其找的王某,王某先借给张洪河x元,后其和王某、王某的司机及张洪河到临泉没有找着人,第二次其和王某、牛某某、张洪河一快到临泉一个宾馆内找着刘某,刘某说开车去要钱,被别人砸了,刘某想折价处理牛某某的车,牛某某不同意,后来就回来了。

4、鉴定结论:新蔡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x元。

5、书证:(1)协议书:证明2008年12月21日刘某某以x元购买牛某某比亚迪轿车(车牌号豫x);(2)临泉县公安局田桥派出所证明:2008年12月5日17时58分,接到110指令,辖区X村的李某某报警称其亲戚刘某某的一辆比亚迪轿车被李某某带人砸毁,刑警大队勘验后,于12月6日将该车扣押派出所;(3)新蔡某公安局2009年1月25日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9年1月25日扣押刘某某比亚迪黑色轿车一辆,车号x;(4)刘某某辨认笔录证明:在签订卖车协议书的时候,牛某某不在现场;(5)车辆照片、车辆信息表、行车证、保险单及购车手续等;(6)牛某某领条:证明2009年3月7日牛某某从西城派出所领走被张洪河骗走的比亚迪车;(7)新蔡某公安局西城派出所证明:2008年12月1日,接到牛某某报案后,所民警吴某某、杜某多次到张某某家找张某某,一直没有找到,多次给张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一直说在外地,躲着不见公安机关,后通过秘密侦查手段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8)新蔡某公安局户籍证明信;(9)本院(2007)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用于偿还自己所欠赌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在借车时,虚构了回家接其母亲的事实,在车辆被扣,无力赎车,且被害人多次索要车辆的情况下,仍然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以被害人牛某某的名义,与债主刘某的父亲刘某签订卖车协议,卖车款折抵自己所欠赌债。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有将牛某某车辆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张某某提供其本人及唐某某证言,意在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曾有投案的意图,经当庭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即便有投案意图,但无投案事实,且当庭不认罪,不符合投案自首条件,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因此,对张某某提供证言本院不予采纳;证人王某某当庭证明被害人牛某某曾委托张某某卖车的证言,与被害人牛某某陈述自己没有委托张某某卖车及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牛某某没有委托其卖车的事实不一致,对此证言,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13年10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胡鹏

审判员李雪梅

审判员周国富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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