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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利昇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与太康县公路局追索养老保险金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周民终字第1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利昇公司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姜耀升,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康县X路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禹,系该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树林,系该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追索养老保险金纠纷

上诉人周口利昇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利昇公司)上诉太康县X路局追索养老保险金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07)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根据1998年8月12日周口地区X路总段与豫港合资周口利昇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关于组建G311线淮阳四通镇至扶沟段修养护大队和太康收费站(西)收费队伍及道班移交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太康县X路局李卫军等42名职工经推荐,被利昇公司招聘为员工,实际用工40名(王某敬、张险峰未上岗)。社会保险征收工作开始后,太康县X路局于2007年7月6日函告利昇公司代为扣缴上述42人的养老保险金,利昇公司接函后书面通知本公司财务室,按照太康县X路局提供的人员名单代扣了养老保险金,2007年8月15日利昇公司复函太康县X路局代扣该40名员工养老保险金后,员工们提出情况说明及看法和意见,为妥善处理此事,在此事未处理好之前,代扣的养老保险金由利昇公司代为保管。后太康县X路局为42名职工代为交纳了2006年5月至2007年6月的养老保险金,计x.40元(其中王某敬2634.80元,张险峰2606.80元,合计5241.60元),并于2007年8月16日函告利昇公司:1、自2007年以后上述42人的养老保险金由利昇公司交纳;2、太康县X路局代交的养老保险金,由利昇公司退还。利昇公司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表示太康县X路局作为涉案员工的法定用人单位,利昇公司作为上述员工的实际用人单位,均有为员工交纳养老保险金的义务,通过互让互谅,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利昇公司于2008年12月20日前返还太康县X路局x元,双方就涉案养老保险金一事永无纠葛。

一审诉讼费2300元由太康县X路局承担,二审诉讼费2170由利昇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张海涛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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