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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东刑初字第53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3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9月5日被羁押,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于2008年9月5日18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天安门地区新大陆口处,因拒不配合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民警张硕、张某甲等人的依法盘查,被带上警车。后被告人田某某在警车上殴打并咬伤民警,致民警张硕右上唇粘膜裂伤,右前臂软组织咬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田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诊断证明书、病历材料、伤情照片、被告人田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人李某、张某甲、毕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田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5日起至2009年7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狄启骋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朱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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