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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东刑初字第51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柯某甲,男,2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黄山市,农民,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乙,男,3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初中文化,系北京顺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柯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海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柯某甲、被告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乙于2008年8月3日20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X号院嵩祝寺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柯某甲发生纠纷后互殴,王某乙持酒瓶将柯某甲打伤,致其左胸部、左腋下、左腕部以及多处头皮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王某乙于2008年8月11日在其单位领导的陪同下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景山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鉴定结论等证据,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乙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柯某甲诉称,其被被告人王某乙扎伤后,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王某乙赔偿其医疗费、差旅费人民币元1196元,误工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人民币元7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柯某丙诉求,被告人王某乙表示愿意赔偿其合理部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乙于2008年8月3日20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X号院嵩祝寺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柯某甲发生纠纷后互殴,王某乙持酒瓶将柯某甲打伤,致其左胸部、左腋下、左腕部以及多处头皮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王某乙于2008年8月11日在其单位领导的陪同下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景山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景山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08年8月11日,王某乙在其单位同事陪同下,到景山派出所投案的经过。

2、被害人柯某丙陈述,证实2008年8月3日20时许,在北河沿大街X号X号院嵩祝寺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纠纷后互殴,其被王某乙打伤。

3、证人王某丁、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8月3日20时许,在北河沿大街X号X号院嵩祝寺院内,柯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纠纷后互殴,柯某甲被王某乙打伤。。

4、北京积水潭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柯某甲受损伤属轻伤。

5、被查询人详细资料及电话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某乙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某乙对证据的主要内容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柯某甲受伤后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人民币元1122.93元,交通费人民币71元及部分误工费。

以上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柯某甲提供的北京积水潭医院收据及出租车票等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某乙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在与他人发生矛盾时,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乙因其伤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柯某甲合理的赔偿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所提营养费、差旅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所提后期治疗费,可待其发生后再行诉讼。被告人王某乙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王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2009年8月10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柯某甲医疗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一千三百四十三元九角三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晓琪

审判员张又明

人民陪审员周美如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赵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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