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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某某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门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晏某某,男,4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含山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6月23日被羁押,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晓凯、廖慧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2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晏某某酒后打车途经北京市门头沟城子大街职业高中学校门口时,与司机李某某发生争执,并抢走李某车钥匙,李某某报警。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城子派出所民警在门头沟区城子蓝龙宾馆东侧便道对晏某某口头传唤时,晏某某拒不接受,用手拍打警车,并对民警刘某某、陈某某及巡防队员平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刘某某右手表皮损伤,陈某某右面部软组织损伤、右前臂表皮损伤,平某某右眼球钝挫伤,经法医学鉴定三人伤情均为轻微伤。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平某某的陈某;3、证人史某某、贾某某、石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的证言;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份;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6、疾病诊断书3份;7、报警记录;8、到案经过证明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

被告人晏某某辩称民警到现场以后的情况其记不清了,其没有向民警使用暴力。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晏某某酒后打车途经北京市门头沟城子大街职业高中学校门口时,与司机李某某发生争执,并抢走李某车钥匙,李某某报警。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城子派出所民警在门头沟区城子蓝龙宾馆东侧便道对晏某某口头传唤时,晏某某拒不接受,用手拍打警车,并对民警刘某某、陈某某及巡防队员平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刘某某右手表皮损伤,陈某某右前臂表皮损伤、右面颊部软组织挫伤,平某某右眼球钝挫伤,经法医学鉴定三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6月23日19时许,其酒后与妻子打了一辆白色面包车回家。车开到城子大街时其与司机发生了争执,司机就不拉他们了,其下车后从副驾驶位置上把车钥匙拔了下来,司机便打电话报警,很快警察来了。警察让其上车到派出所去,其不上车,之后发生什么事就不记得了。

2、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平某某的陈某均证实,刘某某与陈某某系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城子派出所民警,平某某系该所巡防队员。2008年6月23日19时30分许,三人在辖区内巡逻时,接门头沟分局指挥中心布警称在门头沟区城子职高学校附近有人求助。三人赶往现场,在城子职高大街X路西侧见一名男子向警车招手,该男子称是他报的警,因为其的汽车钥匙被乘车人抢走了。三人带上报案人往南寻找,在蓝龙宾馆附近见到报警男子所称抢车钥匙的人。三人下车将抢车钥匙的人拦住进行盘问,那人当时脸色比较红,行走时身体站不稳,口中酒气很重,并表示钥匙是其拿了,但就是不还给司机。当时有很多群众围观,三人准备口头传唤这名男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讲明让其随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盘问的男子情绪激动,跑到警车前,用手拍打警车的左后部位。民警刘某某上前制止,被这名男子打了右肩部一下,民警陈某某看到也上前制止,被这名男子打了右下巴一巴掌。三人遂一起上前制止这名男子,在此过程中刘某某右手拇指上侧被抓破,平某某的右眼被打伤。这名男子被制止住后,一直不肯上警车,还在马路上挣扎。三人用电台呼叫其他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

3、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城子派出所民警。2008年6月23日晚19时许,其在辖区内巡逻时听见电台5101车组请求支援。其赶到城子大街西侧兰龙宾馆楼下便道上,见到刘某某和平某某摁着一名男子,其就帮刘某某等人拽着那人胳膊往警车上带,其看见那人手里有一串钥匙。后其开车带刘某某和平某某去医院看伤,见到刘某某的一只手被抓伤,平某某右眼皮有一块淤青,右眼球有血丝。

4、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23日19时40分左右,其在蓝龙宾馆前等人,看到宾馆南边马路西侧停着一辆警车,从车上下来两名民警和一名协管员,当时民警同一个穿红格子T恤衫的人讲话,让那人去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解决问题,那人不听劝告,还要继续往南走,警察就用言语阻止他,这个人见警察不让他走,就用手推其中一个中等身材的警察前胸两三下,用右手打了另一个身材较瘦的警察脸部一巴掌,还用手掌砸警车的后备箱。这个人在同警察动手的同时嘴里还骂。这时围观的人多了,后来又来了两辆警车,将那人带走了。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其他人参与,警察也没有还手。

5、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23日晚19时许,其在蓝龙宾馆前遛弯,看到在宾馆前的便道上,有两个警察和一个巡防队员,正在劝一个中年男子,让他上停在路边的警车,到派出所解决问题,那男子不上车,还走到车尾部,用拳头砸警车,砸了几下后就往南跑。民警拦着那个男子不让他走,他就朝民警左脸部打去,还打了警察的胸部,后被民警制服了。后来又来了其他警察,将这个人带走了。警察从始至终没打那个男子,也没骂他。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23日晚,其拉一男一女去门头沟区高家园,半路上和乘车的男子发生争执,那人就上了副驾驶拔走了其的车钥匙,其就报警了。警察来后,其跟警察一起在蓝龙宾馆门口将那个人拦住,警察让那人到派出所了解情况,那个人说不去,朝民警前胸打了一拳,另一个年轻的民警过来劝那人,那人打了年轻民警两个嘴巴,还把协管的臂章给扯了,最终民警将那人制服了。

7、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23日晚上,其与爱人晏某某一起吃完饭打车回家,晏某某喝了不少酒,路上和司机发生了争执,还把车钥匙给抢过来,这时司机就报警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警察让其与晏某某到派出所解决问题,晏某某说不去,警察还让去派出所解决,晏某某就是不去,往警车后面躲,然后就用手使劲拍打警车的后备箱,警察上来制止。其看见晏某某用拳头打了警察一下,然后又用巴掌打了一下,其就把晏某某抱住了。后来晏某某被警察制服并带到了派出所。

8、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疾病诊断书3份分别证实,刘某某、陈某某、平某某于2008年6月23日在该院就诊,刘某某的伤情诊断为右手表皮损伤,陈某某的伤情诊断为右面部软组织挫伤、右前臂表皮损伤,平某某的伤情诊断为右眼球钝挫伤。

9、京门公鉴(临床)字(2008)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0、京门公鉴(临床)字(2008)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陈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1、京门公鉴(临床)字(2008)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平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蓝龙宾馆东侧便道,现场北侧150米有1辆白色面包车。

13、报警记录证实,2008年6月23日晚19时30分许,一李某男子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在门头沟区城子职高门口被劫,出警单位为城子派出所。

14、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晏某某于2008年6月23日被抓获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晏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晏某某关于其没有向民警实施暴力的辩解意见,与证据证实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晏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09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一鸣

人民陪审员王志强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马清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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