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2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三河市,初中文化,三河市宏安燃气有限公司司机,住(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08年8月1日被羁押,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建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底,被告人贾某某将其购买的编号为x的“危化品运输通行证”(系京x号货车被盗证件)上的备案车号涂改成自己货车的车牌号京x。2008年8月1日,贾某某驾驶京x号货车持涂改后的危化品运输通行证经过通州区宋庄某白庙治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庄某某、于某、赵某某证言,鉴定证明,危化品运输通行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户籍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贾某某予以惩处。
被告人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底,被告人贾某某将其购买的编号为x的“危化品运输通行证”(系京x号货车被盗证件)上的备案车号涂改成自己货车的车牌号京x。2008年8月1日,贾某某驾驶京x号货车持涂改后的危化品运输通行证经过通州区宋庄某白庙治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于某、赵某某证言证实,其二人是北京双泉天缘工业有限公司司机。2008年7月25日18时许,该公司京x号货车上的1张编号为x“危化品运输通行证”被盗。
2、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编号为x的“货车通行证”系该局核发,备案单位为工业促进局,备案车牌号为京x。
3、货车通行证复印件证实,涉案危化品运输通行证的外观实物特征。
4、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贾某某查获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涉案危化品运输通行证1张已扣押。
6、公安机关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贾某某的户籍身份情况。
7、被告人贾某某供述证实,2008年7月底,其将购买的编号为x的“危化品运输通行证”(京x号货车被盗证件)上的备案车号涂改成自己货车的车牌号京x。2008年8月1日,其驾驶京x号货车持涂改后的危化品运输通行证经过通州区宋庄某白庙治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出于某用的目的,明知是国家机关证件而进行变造,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上,本院依据被告人贾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止)。
二、已扣押的危化品运输通行证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钱龙
代理审判员于某平
代理审判员何琳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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