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巴西中国工商总会与赵某某等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高民终字第1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巴西)巴西中国工商总会(C&x;x&x;x&x;x),住所地巴西联邦共和国里约热内卢市中心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x),会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明,北京市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巴中(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百子园X号住宅楼B座1005。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昕,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巴西中国工商总会因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巴西中国工商总会递交的起诉书上只有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明的签名。赵某明为证明其有权代表巴西中国工商总会起诉,提交了由巴西中国工商总会会长唐某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经查,巴西中国工商总会章程第三十条规定:“商会所有的文件包括支票、委托书、合同、文契等都必须经两名理事签字或一名理事加一名由两位理事任命的代理人签字方可生效。”巴西中国工商总会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在形式上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目前,巴西中国工商总会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上缺少两名理事或理事任命的代理人的签字,而且,根据其章程,会长也要受章程的约束,在章程的上述规定限定的文件范围内,仅有会长的签名不能代表巴西中国工商总会。据此,赵某明目前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无效,凭借该委托书,其无权代表巴西中国工商总会起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巴西中国工商总会的起诉。

巴西中国工商总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其主要理由是:巴西中国工商总会章程第三十条虽规定,文件须由两名理事或一名理事和一名由两名理事任命的代理人签字方有效,但这仅限于理事签署的文件,不适用于会长;根据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会长“无论在公共及私下的场合,主动与被动、法律范围之内和之外都代表巴西中国工商总会”;根据章程第二十四条,由会长和副会长任命理事和副理事;因此,会长一人或两名理事均可签署委托书。即使对章程有不同理解,巴西中国工商总会也没有拒绝原审法院关于完善手续的要求,并正在办理,只是完成时间无法确定。原审法院不应随后又驳回起诉,增加当事人诉累,也增加法院工作负担。

赵某某和巴中(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从原审裁定。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4日,赵某明以巴西中国工商总会代理人的名义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赵某某、巴中(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起诉状,该起诉状上只有赵某明的签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赵某某和巴中(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赵某明提交的起诉状未经巴西中国工商总会授权为由提出本案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

为此,赵某明提交了由北京市公证处公证的唐某某授权赵某明对巴西中国工商总会与赵某某、巴中(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委托书,委托日期为2007年6月27日,委托书上有唐某某的签字,该委托书显示:唐某某为巴西中国工商总会法定代表人。

巴西中国工商总会章程载明:巴西中国工商总会由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顾问委员会组成(第十四条);全体会员大会的责任是:审批理事会的年终报告、总结算和年度财务报表,并审批次年的预算和工作计划(第十五条第4款),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监事会成员(第十五条第7款);全体会员大会又分常规全体会员大会和特别全体会员大会,常规全体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常规全体会员大会必须先审议第十五条中的第4款,该项主题必须包含在议事日程中,每两年一次进行选举,也就是第十五条中的第7款;理事会由会长和副会长组成(每个州有一位副会长),由会长和副会长们任命理事和副理事,理事会的任期为两年(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由常规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五条);会长“无论在公共及私下的场合,主动与被动,法律范围之内和之外都代表巴西中国工商总会”(第二十七条);商会所有的文件包括支票、委托书、合同、文契等都必须经两名理事签字或一名理事加一名由两位理事任命的代理人签字方可生效(第三十条)。

据巴西中国工商总会2006年7月10日特别大会会议记录记载:“根据2005年3月29日第x号缩微胶卷会议记录选举理事会、顾问委员会和监事会,任期两年(2006/2007年),……,经过一致通过的方案如下:1、根据2005年3月29日第x号缩微胶卷会议记录,一致同意推举以下负责人,任期为两年:巴西中国工商总会两国会长:唐某某(x),……。

经2006年7月10日公证并认证的材料显示:唐某某为巴西中国工商总会法人代表。

上述事实有本案起诉状,北京市公证处(2007)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巴西中国工商总会章程,巴西中国工商总会2006年7月10日特别大会会议记录、唐某某作为巴西中国工商总会法人代表的公证认证资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巴西中国工商总会2006年7月10日特别大会会议记录上载明,唐某某是根据2005年3月29日的会议推选为会长的,其任期是两年,该会议记录上在“任期两年”的表述后有“(2006/2007年)”字样,因此唐某某2007年7月26日给赵某明签署委托书时是否仍担任巴西中国工商总会会长目前尚无证据加以证明,从而赵某明于2008年4月24日以巴西中国工商总会代理人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取得巴西中国工商总会的委托亦无法得到证明。

综上,赵某明虽提起本案诉讼,但不能证明其所提起的诉讼取得了巴西中国工商总会的授权,本案不具有立案受理条件,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赵某明所提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冰

审判员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