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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19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东后巷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桂庆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立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佳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8)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集佳公司原审诉称:集佳公司成立于1994年,使用“集佳”字号至今,主要从事商标、专利代理业务。2000年12月,集佳公司注册“集佳”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项服务。经过多年发展,集佳公司在全国设立了20多个分公司或办事机构,服务对象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在全国代理机构商标申请量统计中连续7年排名第一,为众多外国企业代理知识产权事务达2万余件,企业名称及字号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广立信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经营范围是商标代理。2008年3月,集佳公司发现在谷歌网中文搜索栏目中,输入“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文字,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后,直接指向广立信公司所有的“商盾联合网”。该网站首页使用了与集佳公司网站相近的颜色、版式、编排和相同的图片,在“机构优势”网页中使用了与集佳公司网站“集佳优势”网页相同的内容,同时将集佳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每一个问题”、“全身心地关注客户的每一个细节”宣传用语用在其网页中。广立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对集佳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请法院判令广立信公司:一、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赔偿集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三、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四、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诉人广立信公司原审辩称:第一,广立信公司为通过网络推广业务,与深圳时代赢客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时代赢客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由该公司负责在谷歌网上以关键字搜索的方式为广立信公司进行宣传。集佳公司所诉的搜索链接虽曾存在,但并非广立信公司所为,有可能是时代赢客公司所为。第二,广立信公司网站首页使用的颜色、版式、编排方式是很普通和大众化的,很多网页都在使用,且该网页上有广立信公司名称,与集佳公司网页区别明显,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第三,广立信公司网站“机构优势”网页中的文字虽有部分与集佳公司网站“集佳优势”网页内容相同,但这些内容都是广立信公司自己创作的,集佳公司未证明其对相关文字有著作权,因此无权提出主张。第四,集佳公司诉称涉及的两句宣传用语是广立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创作的,在互联网上搜索结果显示其它公司也在使用这两句话。这两句话的内容是从事相关行业企业共同的经营宗旨,只能这样表述,因此广立信公司使用也是合理、合法的。综上,不同意集佳公司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集佳公司原名“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4月,2003年7月变更为现名,主要从事商标、专利、版权代理等业务,至今在全国设立19家分公司、办事处或代理处。据中华商标协会统计,集佳公司2002年商标注册申请量为x件,2003年、2004年、2006年商标注册及其它业务申请量分别为x件、x件和x件,均列统计范围第一名。《中国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中国工商报》、《国际商报》、《中国消费者报》及《中华商标》、《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等均对集佳公司或其相关业务进行过宣传报道,北京、重庆、广州及浙江等地的报刊亦做过相关报道。2004年6月出版的《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以《用智慧扣响财富之门》为题,发表了介绍集佳公司的文章,其中有如下内容:“‘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每一个问题’、‘全身心地关注客户的每一个细节’,这是‘集佳’创立之初的理念。”

广立信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主要经营商标代理业务。网址为www.x.com,中文网名为“中国商盾联合网”的网站由广立信公司所有并经营。该网站首页标明“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ICP备案号x”。网址为www.x.com.cn的网站为集佳公司网站,ICP备案号为x。2008年3月12日、4月10日和4月18日,集佳公司三次委托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做如下公证:登录互联网,在地址栏输入www.x.com,回车后输入“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击“x搜索”,回车后出现搜索结果界面,该界面最上部标明为“赞助商链接”,其中第一个搜索结果的题目是“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击该题目进入“中国商盾联合网”首页,之后再进入“机构简介”、“机构优势”等页面。公证人员同时对集佳公司网站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三次公证内容均显示:一、“中国商盾联合网”首页最上部为以世界地图为背景的蓝边横框。下部主要分为左、中、右竖排的三部分,左、右部分宽度各约占整个页面宽度的四分之一。左部底色为蓝色,列有“关于某们”“商标服务”等栏目;右部底色为白色,列有“取证公告”、“服务特点”、“集团成员”等栏目;中部底色为浅蓝色,自上而下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显示所有业务项目,分列为商标业务、专利业务、版权业务和商标拍卖四小框,使用一幅有三名外籍男子讨论问题的照片。以下设置“商盾动态”、“成功案例”和“商标局动态”三个栏目。该页面与集佳公司网站首页的整体布局、色调相近,中部最上端使用的三名外籍男子照片相同。二、在“中国商盾联合网”——“机构优势”页面分别设有“专家型人才”、“科学化管理”、“独特的企业文化”和“结构,保障团队效率”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除有所删减并将“集佳”改成“我司”外,与集佳公司网站“集佳优势”页面上的“专家型人才,是我们的最大财富”相同;第二部分除把“集佳”改为“我们”外,与“集佳优势”中的“科学化管理,是我们向国际化迈进的基石”完全相同;第三部分除有所删减外,与“集佳优势”中的“独特的企业文化,是我们不断前行的动力”相同,其中包括“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每一个问题”和“全身心地关注客户的每一个细节”两段文字;第四部分除有所删减外,与“集佳优势”中相同题目的内容相同。

点击www.x.com可以进入www.x.cn网站,该网站中文名称为谷歌网,经营人为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翔公司)。谷歌网是目前全球较大的互联网搜索网站,主要提供关键字搜索服务。搜索人在谷歌网搜索框输入某关键字后,该关键字通过特定的搜索软件被提供给搜索服务器,服务器通过搜索引擎预设的搜索规则(如关联度等指标)进行搜索,网站或页面名称、内容中包含该关键字的,即可被作为搜索结果显示于某索人的电脑屏幕。搜索结果主要由标题及简略内容两部分构成,搜索结果指向某网站或网页的,标题显示的即是该网站或网页的名称,点击该标题即可进入该网站或网页。本案涉及的“赞助商链接”系谷歌网提供的一种关键字付费广告服务,用户通过付费的方式享受这项服务后,将会被排列在关键字搜索结果第一页的最上部,从而达到更好的宣传推广效果。实现“赞助商链接”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用户自行或通过代理商在谷歌网开通x账户。获得账户名称、密码后,用户可通过该账户自行或委托代理商选择、设定、编辑关键字,可以自己选择、设定、编辑“赞助商链接”所显示的网站标题和标题下的内容,即关键字指向的目标。上网人输入的关键字与上述设定内容相同时,该用户的网站或网页即可显示于某索结果之中。

时代赢客公司是谷歌网关键字广告网络推广服务的代理商。2007年8月21日,广立信公司与时代赢客公司签订《x(谷歌)关键字广告网络推广服务标准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即广立信公司)在向乙方(即时代赢客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并且甲方指定的关键字及广告展示信息经x认可之后,将享受乙方提供的5个工作日内开立x账户等服务;广立信公司全权委托时代赢客公司维护该账户;为达到x最佳关键字广告效果,时代赢客公司作为x公司的代理商要提供“黄金账户”优化服务,包括将最为相关的网页作为广告组的目标网址等。合同签订后,广立信公司向时代赢客公司支付了开户费、代理商服务费并预付了广告费。不久,广立信公司在谷歌网上开通x账户,开始享受谷歌网关键字广告服务。自2007年8月25日至2008年6月18日,广立信公司通过时代赢客公司以“推广费”的名义向谷歌网支付上述广告费用。

另查,集佳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集佳公司作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等,广立信公司也以商标代理为主营业务,故集佳公司、广立信公司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经营者发布消息、宣传自我、吸引客户和拓展市场的主要平台,网络广告宣传,特别是本案涉及的关键字搜索广告宣传,对集佳公司、广立信公司等服务型企业的经营发展更具积极和重要的意义。本案中出现的关键字搜索错误链接,本质上说是利用其他经营者的品牌效应或知名度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同时还会使被利用者的潜在客户通过错误途径流向其它经营者,损害被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此种行为,违反了市场经营中经营者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某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原审法院认为:第一,广立信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其自述均可证明,广立信公司确实在谷歌网上从事了关键字广告网络推广行为。第二,出现上述情形的主要原因是搜索结果涉及的网站、网页包含有与集佳公司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特别是点击搜索结果标题进入广立信公司网站的原因是广立信公司网站名称与集佳公司名称基本相同。第三,在实现“赞助商链接”过程中,设置网站题目及网页内容均要以获得x账户和密码为前提,广立信公司拥有这一账户和密码,有权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账户和密码。广立信公司与时代赢客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写明关键字及广告展示信息由广立信公司指定。从常理上看,时代赢客公司只是受托管理广立信公司账户和账号,协助广立信公司实现关键字广告网络推广。因此,即使上述行为是时代赢客公司所为,广立信公司作为x账户和密码的所有人及关键字搜索广告网络推广的委托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出现上述错误链接情形的受益方是广立信公司。第五,广立信公司认为上述行为的实施方是时代赢客公司,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第六,从集佳公司、广立信公司成立时间、网站ICP备案号及集佳公司提供的新闻报道内容看,集佳公司网站的设立时间显然早于某立信公司,“集佳优势”其中的两句宣传用语发表时间在广立信公司成立之前,广立信公司网站首页整体排版方式,所用色调、背景与集佳公司网站首页相似,“机构优势”网页内容与集佳公司网站“集佳优势”内容基本相同,均可说明广立信公司有可能接触并仿冒集佳公司网站内容。第七,从经营规模、知名度和经营业绩上看,集佳公司显然优于某立信公司。第八,集佳公司针对出现错误链接的事实做了三次公证,时间跨度近两个月,在此期间广立信公司完全有可能、有时间发现此种异常情况并及时改正。综合以上八点,原审法院认为广立信公司应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某立信公司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原审法院认为网站整体设计风格相近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具有必然联系,故广立信公司网站使用与集佳公司网站相近的版式、色彩不应纳入停止侵权的范围。但广立信公司使用与集佳公司相同的照片、文字属于某易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纠正;如前所述,本案涉及的谷歌网关键词搜索错误链接影响广泛,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故集佳公司要求广立信公司通过公开声明的方式消除影响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从集佳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市场地位及广立信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范围、主观恶性程度等方面分析,集佳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亦应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九)项之规定,做出判决:一、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谷歌网关键词搜索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换其网站(网址:www.x.com)首页、“机构优势”页面中与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网站相同的图片及文字;二、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就出现谷歌网关键字搜索广告错误链接一事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所需费用由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三、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十万元。

广立信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上诉人网站首页、“机构优势”页面中使用与集佳公司网站相同的图片及文字;出现谷歌网关键字搜索广告错误链接。首先,上述两种行为均不属于某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上述两种行为至多导致网民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经营的两个网站之间产生混淆和误认,而非导致消费者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供的服务之间产生混淆和误认,该行为不属于某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集佳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认定的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某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本院认为,考虑到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情况不断出现,侵权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也不断发生变化,如果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时,严格依据该法所列举的典型侵权行为,不考虑该法的一般规定和原则,则不利于某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遏制侵权行为,实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因此,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人民法院亦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上诉人还主张原审法院认定的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至多导致网民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经营的两个网站之间产生混淆和误认,而非导致消费者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供的服务之间产生混淆和误认,该行为不属于某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建立各自的网站,旨在宣传、推介企业形象和所提供的服务,浏览网站的网民群体与企业的客户群或潜在客户群存在紧密的关联。从这个意义上讲,上述两种行为导致网民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经营的两个网站之间产生混淆和误认,会进而导致消费者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供的服务之间产生混淆和误认,或导致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发生。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认定广立信公司实施的“在其网站首页、‘机构优势’页面中使用与集佳公司网站相同的图片及文字”和“出现谷歌网关键字搜索广告错误链接”两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广立信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广立信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二ОО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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