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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前程锦绣国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戏剧家协会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17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前程锦绣国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内X号(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钱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连清,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付才,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戏剧家协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副主席兼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肖平,湖南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征,湖南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前程锦绣国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前程锦绣公司)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前程锦绣公司曾发行过名称为《今日艺术》的刊物,该刊物封面上标有“x.com”和“今日艺术”,于2002年4月停止发行。前程锦绣公司于2002年8月14日取得“今日艺术x.com”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印刷出版物。《今日艺术》杂志是由今日艺术编辑部出版、公开发行的月刊杂志,湖南省戏剧家协会是其主办单位。该杂志前身是《戏剧春秋》,新闻出版总署于2007年4月6日批复同意《戏剧春秋》更名为《今日艺术》。今日艺术编辑部从2007年第五期开始将其出版发行的《戏剧春秋》改名为《今日艺术》,进行试刊。2008年5月取得期刊许可证后,正式使用“今日艺术”作为刊物名称。在《今日艺术》杂志封面上标注有“今日艺术”和“x”。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前程锦绣公司自2002年8月14日起至2008年7月14日止,拥有汉字加英文商标“今日艺术x.com”的商标专用权,其有权在上述时间内在核定的第16类商品印刷出版物上使用该商标。前程锦绣公司在其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期间内,从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过涉案商标,也未许可他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过,市场上没有前程锦绣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或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今日艺术杂志编辑部在其出版发行的《今日艺术》杂志上使用“今日艺术”不可能误导公众,也不会发生混淆的后果。因此,前程锦绣公司所诉侵权行为不能成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前程锦绣国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前程锦绣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前程锦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湖南省戏剧家协会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上诉人自1999年起印刷出版“今日艺术”刊物,近几年又推出了网络版“今日艺术”,在行业内具有很大影响力。湖南省戏剧家协会出版的《今日艺术》杂志造成了与上诉人“今日艺术”刊物的混淆,误导了公众,在此事实基础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

湖南省戏剧家协会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2年4月期间,前程锦绣公司以“月”作为印制周期,编辑、印制了名称为《今日艺术》的印刷物,主要内容是为配合北京音乐厅、中山公园音乐堂的演出而编辑的。该印刷物免费向公众发放,没有刊号。在印刷物封面上标有“x.com”和“今日艺术”字样。2002年4月后,该印刷物停止印制发放。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前程锦绣公司于2002年8月14日取得了“今日艺术x.com”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印刷出版物。2008年7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前程锦绣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北京驱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前程锦绣公司未举证证明在其拥有上述商标专用权期间,曾在核定的商品类别上使用过该注册商标。

《今日艺术》杂志是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公开出版发行的月刊,由今日艺术编辑部编辑出版,湖南省戏剧家协会是其主办单位。该杂志的名称原是《戏剧春秋》,2007年4月6日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复同意,更名为《今日艺术》。今日艺术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且未领取营业执照。湖南省戏剧家协会作为主办单位,于2007年5月取得《期刊出版许可证》后,即开始出版发行《今日艺术》月刊,在该杂志封面上标注有“今日艺术”和“x”字样。

上述事实,有前程锦绣公司的《今日艺术》印刷物、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期刊出版许可证》、《今日艺术》杂志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前程锦绣公司自2002年8月14日起至2008年7月14日止,拥有“今日艺术x.com”注册商标专用权,该项权利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印刷出版物,前程锦绣公司在其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内有权在核定的商品类别上使用该注册商标。

《今日艺术》杂志是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公开出版发行的月刊,湖南省戏剧家协会作为该刊物的主办单位,在取得《期刊出版许可证》后,有权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该期刊名称。由于湖南省戏剧家协会出版发行涉案刊物的行为经合法批准,因此不侵害前程锦绣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前程锦绣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北京前程锦绣国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北京前程锦绣国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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