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解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疆,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成翰,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洪某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东坝大街甲X号。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人大法制委退休干部,住(略)。
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洪某隆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某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已交纳),由北京洪某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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