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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胡××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居所地吉林省榆树市X镇X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扶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扶余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16日晚,鲁××(批捕在逃)在扶余县新城局大七号村乔永申家盗得牛四头后,给被告人胡××打电话,让胡××帮其将牛赶到家中,被告人胡××在明知牛是鲁××偷来的情况下,帮助鲁××将牛赶到鲁××家中。经鉴定:四头牛价值人民币x元。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胡××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帮助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定罪科刑。

被告人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6日晚,鲁××(批捕在逃)在扶余县X镇X村乔××家盗得牛四头后,给被告人胡××打电话,让被告人胡××帮其将牛赶到家中,被告人胡××在明知牛是鲁××偷来的情况下,帮助鲁××将牛赶到鲁××家中。经鉴定:四头牛价值人民币x元。案发后,四头牛被被害人乔××找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胡××的供述,证明2008年12月16日晚上9点左右,我和我二姨鲁××、我老舅鲁××在大七号屯我二姨鲁××家喝酒时,我老舅提出要去偷牛我没让,喝完酒后我们就都睡觉了。半夜的时候,我老舅往我二姨家固定电话打电话,让我出去往屯南边走,走到屯南看见我老舅赶着四头老牛,两大两小,我就知道是他偷的了,他让我帮着把牛赶到他家。到新城局后我又回的我二姨家,告诉我二姨和二姨夫,说:“我老舅偷四头牛栓他家中了。”后来听说老牛是姓乔的。

2、被害人乔××的陈述,证明2008年12月17日早4点钟,我起来发现我家的四头老牛都不见了,院西墙被扒个大口子。在牛槽子下边,我捡了一个手机,黑色的,让人看通话记录是赵×家的。我去问赵×媳妇,她说手机昨天丢了,不知道丢哪了。我怀疑是赵×小舅子偷的,因为他来赵×家串门好几天了,我们放牛和收牛时他跟着去了,昨天下午3点半的时候,他和赵×媳妇的外甥还从我家门口走了一趟。另一份笔录还证明第二天上午8点多,我到赵×家去找的赵×媳妇,她说手机丢三岔河街里了。过了一会,我家人又去她家,她没承认。10点多钟又去她家,她说老牛在南山,后来又去问她,她说肯定能找到,我家人就到新城局房后把四头老牛都找回。

3、证人鲁××的证言,第一份笔录证明2008年12月16日晚,鲁××、胡××在我家住的。半夜1点多,鲁久占用我的手机往我家座机打电话,说他把我手机拿走了。第二天早上就听大伙说乔××家丢了两头大牛和两头小牛,还有一个人往我家打电话。隔了一会,鲁××用一个手机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我们屯子偷了四头牛,我就告诉胡××去找鲁××,乔××到我家来问我手机呢,我说丢三岔河了,乔××说丢我家牛槽子了,胡××回来说鲁××家有四头牛,我给鲁××打电话告诉他偷的牛是乔××家的,赶快把牛撒开。乔××后来又来了,我告诉他老牛在新城局卫生院后边,乔××就把老牛找回来了。

第二份笔录证明鲁××以前就说过要偷老牛卖钱,12月16日晚喝酒时,鲁××又说去偷牛,我说犯事咋整,鲁××说他联系好买主开车来,他把牛偷出来送到买主那,装上车之后再犯事就是买主的事了。我就告诉他加点小心,胡××不同意鲁××去偷老牛。喝完酒后我们就睡觉了,不知道鲁××啥时走的,后来他打电话回来,胡××接的,告诉胡去我家南边,胡××说去帮他把老牛赶回来,我也穿衣服出去,走到南边没看见他们我就回去。到家后赵×说鲁××来电话说老牛牵到南山了。早上,鲁××来电话说他到家了,不一会,胡××就回来,说他到外边碰到鲁××,鲁××领他去一家,鲁××从院里往出牵牛,他在后边赶着,帮鲁××把老牛赶走的,还说鲁××把我手机拿走还给整丢了。

4、证人赵×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16日晚上,我媳妇鲁××、我小舅子鲁××、还有我媳妇的外甥胡××在我家喝酒。半夜我起来,家里就剩我一个人,我刚回屋,我媳妇就跑回来,说:“他俩偷老牛去了,我出去看看。”我媳妇从外边回来就打了好几遍电话,就听她说:“××到哪了”大约2点钟的时候,胡××回来,4点多钟,鲁××打电话说到家了。大约5点钟的时候,来了一个电话,一个男的问是不是大七号,我媳妇说是,那边就挂了。下午,我听说乔××上我家去找了,我媳妇说出去看看的意思就是给他俩把眼和望风。

5、证人鲁××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17日晚10点钟,赵×到我家说鲁××把老乔家的老牛偷了,还告诉我这两天不要用手机给我二姐鲁××打电话,说我二姐手机被鲁××偷老牛时整丢了。我说我手机早上6点多钟让鲁××拿走了,他让我给他借钱我没给他借。

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胡××帮助转移的赃物价值为人民币x元。

7抓捕经过,证明了被告人胡××被抓获的过程。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与被告人胡××身份相关的信息。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举证、质证,被告人胡××对证人鲁××证言证明的其参与偷牛的事实有意见,其余证据无异议,被告人胡××供述了其帮助鲁××转移赃物的事实,证人鲁××的证言中亦证明了被告人胡××接电话的事实,证人赵×、鲁××的证言间接印证了被告人胡××帮助鲁久占转移赃物的事实,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了被告人胡××转移赃物的价值,上述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胡××在明知牛是鲁××偷来的情况下而予以帮助转移的事实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证人鲁××证明的被告人胡××对其所述被告人胡××参与盗窃的事实,被告人胡××对此予以否认,又无其他证据予以支持,对证人鲁××证言证明的该节事实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在明知牛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而帮助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胡××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同时赃物已被被害人找回,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孙××

审判员刘××

代理审判员卢×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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