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x诉被告邓xx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X镇X街X组,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理人刘xx(系原告父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X镇X街X组,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葛x,女,住重庆市江北区X村X号6-2。

委托代理人曹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吴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xx,女,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刘xx诉被告邓xx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桂蓉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4日、9月1日、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之法定代理人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曹x、被告邓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2009年5月27日下午13时,原告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由由小区门口处准备过马路,被告邓xx驾驶着改装的三轮电瓶车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此,没有刹车,将原告撞伤。事发后,被告向原告之父出具承诺书一份,自愿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承诺以法院判决为准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并预付医疗费人民币25,000元(以下币种相同)。被告作为侵权人,理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故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5,790.9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9.5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168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57,6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邓xx辩称,被告所骑的无牌三轮电瓶车系没有经过改装的非机动车辆,不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当时,被告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并没有逆向行驶,车速亦不快,原告在马路南面突然冲出来,被告虽然刹车,但车子右边的脚蹬仍撞到了原告左大腿上,导致原告的左大腿骨折。事发时原告系学龄前儿童,距原告父亲的经营场所有300米,原告父母不在场,有一个21岁左右的女子,抱着一个孩子,拉着一个孩子,已经过到马路北面,等候原告自行过马路。故原告的监护人没有对原告进行合理的照顾,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疏于安全注意,应承担次要责任。至于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但并不代表被告承诺承担全责。对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损失无异议,但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外用药1806元无医嘱,不认可,医疗费只确认23,984.95元;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酌定;衣物损失费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7日下午13时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第九人民医院分院门口附近,原告与案外两个孩子由一名二十余岁的女子带领,该女子已带领两个孩子穿越马路,在对面等候原告,原告仍在医院门口附近欲过马路,适遇被告邓xx驾驶着三轮电瓶车沿严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被告的三轮车将原告撞伤。原告当即被送往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救治,经诊断,原告的左股骨骨折,并行内固定手术治疗。2010年1月3日,原告再次入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行内固定物拔出术。事故发生后,被告预付了原告父亲25,000元。2010年3月16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本人邓xx因交通肇事已支付受害人刘xx的监护人刘礼卫(受害人的父亲)医药费预付款贰万伍仟元整,具体的赔偿金额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2010年4月12日,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作出伤残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刘xx因车祸所致的左股骨骨折,经手术治疗后,该损伤评定为十(拾)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30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120天。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2010年6月2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原告刘xx系农业家庭户口。自2007年5月1日起,原告与父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共同生活至今。原告的父亲刘礼卫自2006年起在上海市博文农贸市场经营食用农副产品至今。

以上事实由原告刘xx提供的原告父亲写的事故经过说明书、被告的承诺书、原告的病历卡、医药费发票、三张购物发票、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原告父亲的租借合同、营业执照、户口本、原告出生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X街X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上海博文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经营证明、门面租赁合同;被告申请的证人徐头虎到庭作证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邓xx在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未能尽到谨慎驾驶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原告被被告驾驶的三轮电瓶车撞伤,被告邓xx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xx年幼,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将原告委托案外人进行照顾,但该女子携另外两名孩子在穿越马路时,将原告一人置于马路旁,等候其自行过马路,未尽到监护职责,亦有过错,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审理中,原告诉称,被告骑着改装的三轮电瓶车由东向西逆向行驶,没有采取刹车措施。被告辩称,原告在马路南面突然冲出来,被告刹车不及,致使原告受伤。对此,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称,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承担全责,但该承诺书仅仅载明“具体的赔偿金额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并无由被告承担全责的内容,故被告应当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审理中,原、被告对原告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无异议,损失数额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争议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数额,本院根据其主张、相关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如下确定:1、医疗费,应当根据医嘱、就诊记录、医疗费单据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外用药1,806元无医嘱,本院难以确认该费用系原告合理的医疗支出,应于扣除,故原告的医疗费为23,984.95元。2、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原告提供的居住证明以及原告父亲在上海城镇经营食用农副产品相关证据证明了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费用来源地均在上海城镇,故应按照上一年度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38元,以及原告的十级伤残计算二十年,计57,676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本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客观上给原告带来精神痛苦。根据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元。4、衣物损失,原告主张衣物损失费500元,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x医疗费人民币19,188元;

二、被告邓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x残疾赔偿金人民币46,141元;

三、被告邓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x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民币60元;

四、被告邓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x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24元;

五、被告邓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x营养费人民币2,160元;

六、被告邓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x护理费人民币3,840元;

七、被告邓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x交通费134元;

八、被告邓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x精神损失费人民币4,000元;

九、被告邓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x鉴定费1,440元;

上述第一至第九项被告邓xx共计应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7,387元,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人民币25,000元,余款人民币52,387元由被告邓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十一、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3元,由原告刘xx负担人民币231元,被告邓xx负担人民币9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杨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