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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前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08年9月2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0月10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王宏哲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辛某某违章超标驾驶吉x一汽四大型翻斗车,在封闭的正在修建的新203公路行驶,因疏忽大意造成翻斗车后斗支起,经过还未竣工的K57+322.916分离立交桥时,支起的后斗刮到桥上,致使支桥用的工字钢、模板等掉下将翻斗车驾驶室砸扁,车内副驾驶位置的乔继龙当场被砸死。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辛某某违章超标驾驶吉x一汽产大型翻斗车,在封闭的正在修建的新203公路上行驶,因疏忽大意造成翻斗车后斗支起,在经过还未竣工的K57+322.916分离立交桥时,支起的后斗刮到桥上,致使支桥用的工字钢、模板等掉下将翻斗车驾驶室砸扁,车内副驾驶位置的被害人乔xx当场被砸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辛某某的家属积极与被害人乔xx的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乔xx家属人民币x元,赔偿款已给付,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2008年9月26日20时许,我驾驶一汽四大翻斗车经过正在修建的203公路一座钢驾桥时,由于车后斗支起将支桥用的工字钢刮下砸在车头,将坐在我车副驾驶位置的乔xx当场砸死了。我是乔xx的司机,他在修路工程队找土方的活,我拉一车土卸到工地后再到土场拉土必须经过这座桥,在工地卸完土后我已将车斗落下去了,什么时候又支起来的我不知道,我是车斗刮到桥上我下车后才发现车斗支起来的。这台翻斗车后斗的操作程序是在车启动状态下踩离合,搬动取力器开关就可以操作后斗支起和落下。我驾驶的这台翻斗车操作后斗支起和落下只有一个取力器开关,这是一台老款车,不像新款车还有电动按钮。每次行车我都对车进行检查,这次也是,车本身没什么毛病,我想这次后斗支起是我不小心碰动取力器开关了,也就我刚上车时有碰到取力器开关的可能,乔xx是从副驾驶位置上车的,根本就接触不到取力器开关。以前这台翻斗车也遇到过车后斗自动支起的情况,在哪干活我忘了,那次也是我开车,刚开出不远别人就告诉我后斗支起了,别人告诉我后斗支起来后,我一看取力器开关动了,我就将车斗落下了,没想是什么原因支起来的,也没想取力器开关是怎么动的。我这台车的取力器开关没有毛病。

(二)证人宋xx证实:我在项目部负责管理车队,我会驾驶翻斗车,我的驾证是“A”票,我开了30多年车,开过很多翻斗车。2008年9月27日晚翻斗车撞桥我知道,那个出事的车就是往我们二公区送土的车。出事的车是解放新型,我看了一下这车的驾驶室,发现操作翻斗的应该有一个电门(电开关),另外有机械开关,电开关打开后,踩离合再扳动机械开关就能升落斗殴,这台车表面看电力和机械开关都未损坏。除了正常操作程序外,如果电力开关或机械开关都关闭到原位,斗就无法升落,如果有一个开关因司机疏忽大意忘关,那么再碰动另一开关就可能导致半的升落。出事的车目前无法启动,不能肯定车挡处的按纽是否是电力开关。如无电力开关车斗和升落就是去掉电力开关一项其他不变,除正常操作处司机忘关闭或无意碰到机械开关都可能升落车斗,我认为没不能出现机械失灵造成车斗升落的情况。

(三)、证人于xx证实:我是大广高速深井子段03标段K57+323桥的更夫,负责看护该桥修筑用物资和维护该桥的安全通行。我2008年9月26日晚上5点开始上岗直到早上工人开始施工一直在岗位上。晚上七点四十分左右,我在K57+323天桥打更,我看见一辆大翻斗车从东向西通过学习,我发现这个车车斗没放下,我赶紧用手电筒往车驾驶室时晃,司机没停就从桥下走,车斗把天桥上的工字钢、铁模板、网格支架刮落下来把翻斗车车头砸扁了,驾驶室副驾驶位子上的人被砸没出来,司机从驾驶员位置下来,是个男的,向我借手机要打电话报警,我说我没手机,这时在桥的北边住的修路的人来了我就去找我老板曲x把情况和他说了。他和我到现场给现场拍照,我们回来时修路的人用铲车把驾驶室上的东西弄掉了,当时人挺多的我就没再靠前,逼驾驶位置上的人被弄出来后就抬到120车上了,我听大伙说人已死了。出事后车半没放下来,曲x把这个情况都拍照了,等公安来的时候车斗已经放下了,是什么时候放下来的什么原因我不知道。

(四)、证人徐xx证实:我在施工现场指挥报备施工,翻斗车拉来土方后我签收,签完后还给司机。2008年9月26日晚8点左右在大广高速深井子附近有一辆翻斗车把桥刮掉了我听说了,还死了一个老板。当晚我们标段进了第一批土方,最后来的是一个老板和他的司机,到现场后那个老板给的拉土方的票子,我给他签收的,那个司机在那泻料,那个司机把土方泻完后我告诉那个老板落斗,落完斗后那个老板就上车走了。那个老板和司机离开我们施工现场时翻斗车的斗落回原位了。

(五)、许xx、康x、齐x、辛xx、曲x、杨xx、夏xx、陈xx均证实:被告人辛某某驾驶翻斗车在新203公路,由于翻斗车后斗支起将新修立交桥铁架子刮倒,模板等铁板掉下来,将驾驶室砸坏,副驾驶乘车人员乔继龙当场砸死。

(六)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乔xx生前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七)、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事发现场的情况。

(八)、被告人年龄证实、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辛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未发现有前科。

(九)、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辛某某没有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将其抓获。

(十)、驾驶证车辆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辛某某是B1驾驶证,允许驾驶中型客车、小型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吉x是重型自卸货车属于大型汽车。

(十一)、被告人辛某某家属与被害人乔xx家属达成的和解协议及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收款据:证实被告人辛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和解并赔偿人民币x完毕。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章超标驾驶翻斗车在封闭的公路上行驶,因疏忽大意致使翻斗车的后斗支起并刮到正在修建立交桥钢板,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辛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辛某某的犯罪性质、认罪态度、悔改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初洪伟

代理审判员胡方权

代理审判员李忠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顾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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