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与黄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1-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兴民一初字第537号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兴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桂元,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敬飞,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原告宋某诉被告黄某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富铨适用简易程序,于2005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廖桂元和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敬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8月29日,原告的赣(略)车从广东回兴国,被告搭乘原告车回家,自称是司机,要求为原告开车,原告看过被告所有证件,加上有请司机意向,答应在回的路上试用,支付被告50元试用工资。被告开车不按司机基本知识操作,在雨天行驶不减速,又不听其他同志劝其减速慢行而开英雄车。行至105国道(略)+350M处时,和正常行驶的皖(略)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龙南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黄某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中占道,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作为车主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中除花去调解书所列赔偿费(略).77元外,还多花各种费用5469元,合计(略).77元。因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存在严重过错。依据《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要求被告赔偿(略).77元中的40%,计币8669.50元给原告,以维护无过错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各1份。(2)陈肪根疾病证明书及住院收费票据各1份。(3)赣(略)车现场勘查照相费、停车费、评估费票据各1份。(4)赣(略)车和皖(略)车事故施救费票据各1份。(5)信丰县名流小汽车修理厂修理项目及工时费票据1份。(6)摩托车配件清单1份。(7)租车发票2份。(8)建行兴国支行业务收费凭证2份。

被告辩称,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事实上是答辩人当时要求搭乘被答辩人的货车回家,被答辩人讲要100元,当时知道答辩人是司机,各种证件齐全,加上被答辩人所请司机未带上岗证,要求答辩人帮他在江西境内驾车并免去答辩人50元乘车费,答辩人同意这一请求。另外车辆经过了改装,前轮大后轮小,事故发生完全是车辆原因本身造成的。事发后,因损失不大,考虑被答辩人索赔方便,听从他人劝说叫答辩人认了全部责任。因此,本案事故发生答辩人即使有过错,也是一般过错,不存在重大过错。二、退一步说,即使答辩人在本案中的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被答辩人请求存在不合理不合法部分。首先被答辩人损失(略).77元已通过保险获赔(略)元。要求被答辩人承担这(略)元的相应责任于法无据。其次,被答辩人主张“多花各种费用5469元”没有事实根据。再次,答辩人属履行职务行为,要求承担40%责任显然过高,至多承担10%责任。

被告就其主张的事实和请求,向法庭提交保险获赔损失计算书1份。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依据:

2004年8月28日晚,被告黄某通过朋友告知原告的赣(略)货车会从广东东莞回兴国,该车主即原告同意被告搭车回兴国,搭车费100元。原告知悉被告会开车,并查看被告有关证件后,要求被告在回家途中开车,并减免搭车费50元,被告表示同意。原告弟弟宋某喜即驾车搭载包括被告在内的6名乘客从东莞出发,行驶至增城后,即交被告驾驶。8月29日13时50分在龙南县X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龙南县交警大队调查,被告驾驶赣(略)轻型货车行驶至105国道(略)+350M处时,因雨天路滑,车速较快,车辆往左滑至左侧车道,这时陈海强驾驶皖(略)半挂车往广东方向经过此处,发现后措施不及,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2004年9月6日的龙公(交)(2004)(略)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黄某驾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中占道,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35条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从东莞租车至龙南,并送乘客回兴国。原告已支付费用(1)搭乘人员陈肪根受伤,在龙南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皮裂伤,8月29日住院至9月4日,医疗费529.77元;(2)赣(略)车施救费2000元、车损估价3675元(即修理材料3870元减扣残值150元及前档泥板和三角板45元);(3)皖(略)车损及施救费(略)元;(4)赣(略)车的现场勘验费400元、停车费150元、评估费100元。2004年9月29日经交警部门调解,造成由被告承担上述(1)至(3)项(略).77元损失的调解协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已赔偿原告赣(略)车保险款(略)元。庭审中,原告主张还支付事故费用4819元,包括(5)赣(略)车损差额195元,(6)存放赣(略)车厢内摩托车损失849元,(7)东莞至兴国租车费1980元,(8)兴国建行转帐业务费75元,(9)请客送礼1720元(无票据),合计总损失(略).77元,要求被告承担其中40%计币8669.50元。

本院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1)至(4)项及被告提供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可予证实,对以上证据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提供证据(5)至(8)项主张损失事实,被告均持有异议。本院审查认为,证据(5)只能证实小货车车损为3675元,原告主张仍有车损差额195元不符合事实。证据(6)表明的是摩托车配件价格。证据(7)为东莞市虎门联庆五金商店发票。证据(8)仅有25元业务收费已支付,另一收费50元没有加盖经办单位转讫章,不能足以证实支付事实成立。综上所述,本院对25元业务收费凭证予以确认,其余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被告搭乘原告货车回兴国,原告减收被告50元搭车费,被告为原告途中驾车之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合法有效。被告提供了劳务(驾驶车辆),原告以减免50元搭车费方式支付报酬,双方实际形成雇佣合同关系。被告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履行职务过程中所造成损失,应由雇主(原告)承担,除非雇员(被告)因故意或具有重大过失,否则原告即不享有对被告追偿损失之权利。

被告具有驾驶赣(略)小型货车的相应资格,事故发生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行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本院认为,过失的认定在于是否对义务的违反,而此种义务是被告可以预料和履行的。作为职业司机的被告,应该预料到雨天路滑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中又占道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况且对事故的发生被告负有全部责任。被告因此没有履行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损失有调解书确认费用(略).77元、评估费100元、停车费150元、勘验费400元、银行业务收费25元、原告租车实际损失(龙南至兴国)600元,合计人民币(略).77元。原告主张还有其它损失,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通过保险获赔(略)元,对此部分原告无权再向被告主张赔偿。原告仍有损失4102.77元((略).77-(略))未获赔偿,可以向被告追偿,要求按40%赔偿比例过高,应适当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821元(4102.77元×20%);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56元、实际支出费254元,合计人民币6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10元,被告承担100元。

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富铨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先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