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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灌区管理局与包某某供用水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前民执字591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灌区灌溉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x-5。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男,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第一水电费收缴所现金。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包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前郭灌区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包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7)前速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云凯给付原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水电费190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水电费1908元。及利息。本院于2007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09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灌区灌溉管理局,因双方自行和解,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2007)前速民初字第X号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雪松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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