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秦某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公证处公证书效力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申字第015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某,女,生于1959年11月,汉族,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公证处。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任该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秦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南阳市公证处公证书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30日作出的(2008)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2000年6月,申请人父亲向南阳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处认为申请人父亲神志清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办理了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合法有效。南阳市公证处撤销我父亲的遗嘱公证违反了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房产档案为证。原审法院违法审判,处理错误,申请人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证是对事实的证明。对诉讼而言,公证书仅仅是证据的一种。法院受理民事纠纷,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产生的争议,而不是对争议涉及的某个证据进行裁判。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异议,其实是认为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对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不当影响。仅就公证书的撤销与否、公证书效力的问题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以申请人秦某要求撤销南阳市公证处作出的“关于撤销(2000)南市证字第X号公证书的决定”和确认公证效力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围,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秦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胡峰

代理审判员徐国俊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晶晶(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