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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抢劫、脱逃案

时间:2002-02-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庆刑二初字第14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庆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初中文化,无职业,1990年7月12日因盗窃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5年3月9日脱逃,2001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押于龙凤区看守所。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脱逃罪,于200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在1989年5月17日晚12时许,伙同他人抢劫作案一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在1995年3月9日服刑期间脱逃,其行为构成脱逃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犯罪

1989年5月17日晚12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滕玉杰(已判刑)、刘臣(已判刑),经预谋后,随身携带尖刀、镐把、钳子、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至龙凤区新兴装卸队,将大门打开进入走廊,被告人陈某让滕玉杰持镐把在走廊把守,然后同刘臣打开财会室门后闯入室内,被告人陈某持尖刀将现金员张永生逼住,并让张把保险柜打开,刘臣将金柜内的现金(略).42元及二张存折装入帆布兜内,然后三人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某获赃款(略).00元,被其挥霍。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张永生的陈某,有证人孙某、申某某等人证言,有同案犯滕玉杰、刘臣的供述,有丢失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二、脱逃犯罪

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于1990年7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被投入北安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于1995年3月9日脱逃。2001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李某、冯某甲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持械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又在服刑期间越狱逃跑,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脱逃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适用法律准确,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此种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七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沈洪庆

代理审判员鞠元凤

代理审判员王体波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国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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