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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前郭县装饰涂料化工公司劳动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前民执字51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蒙族,X年X月X日出生,

现住宁江区X街民集委,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前郭县装饰涂料化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前郭县装饰涂料化工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年4月2日做出的(2007)前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前郭县装饰涂料化工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缴纳养老保险费x元,费用142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08年7月22日向法院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前郭县装饰涂料化工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缴纳养老保险费x元,费用1420元。执行费760元。因被执行人前郭县装饰涂料化工公司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08年12月20日申请中止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2007)前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雪松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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