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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张某某、翟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40岁。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37岁。

被告翟某某,男,汉族,53岁。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翟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居住在前进路X号院X号楼X楼北户。二被告在该楼X楼房顶擅自搭建房屋,各占约20平方。该行为违章占用了居民楼共同部位,加重楼梯承重带来安全隐患,侵占房屋楼顶维修通道,使原告房屋漏雨、室内大面积墙壁和天花板损坏。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违法行为已侵犯了该居民楼的公共利益,其侵权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故诉讼来院,要求:1、判令被告彻底拆除违章建筑物,恢复原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漏水维修费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某辩称,1、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应当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本案被告的房子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管辖或者应先由其处理,不应由法院管辖,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2、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应当驳回,被告不适格,本案被告与原告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居住在前进路X号院X号楼X楼北户,被告张某某住在前进路X号院X号楼X楼,中间隔着一层X楼,X楼的楼顶在X楼的阳台部分,原告提到的楼顶维修通道也只能是在X楼或其阳台部分,不可能是在X楼,且通过X楼也无法到达X楼。结合实际建筑结构,即使是X楼房屋漏雨,也只能渗入X楼,也不可能渗入X楼,被告的房屋不可能给原告及房屋内的财产造成任何损失,原告的损害和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与原告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该项请求。

被告翟某某辩称,1、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应当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本案被告的房子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管辖或者应先由其处理,不应由法院管辖,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2、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应当驳回,被告不适格,本案被告与原告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居住在前进路X号院X号楼X楼北户,被告翟某某住在前进路X号院X号楼X楼,中间隔着一层X楼,X楼的楼顶在X楼的阳台部分,原告提到的楼顶维修通道也只能是在X楼或其阳台部分,不可能是在X楼,且通过X楼也无法到达原告所称楼顶。结合实际建筑结构,即使是X楼房屋漏雨,也只能渗入X楼,也不可能渗入X楼,被告的房屋不可能给原告及房屋内的财产造成任何损失,原告的损害和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与原告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该项请求。

经审理查明,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院X号楼有一个单元,分南北两面。北半面为一至五层,其中一至四层是旧房,五层是开发商在原四层旧房之上搭建的半层新房,南半面为一至七层,也是开发商新建楼房,该单元的北半面就存在两处房顶即四楼房顶、五楼房顶。原告王某某居住在X号楼北半面的四楼,被告张某某、翟某某分别居住在X号楼南半面的六楼。二被告各有一房门通向北半面五楼房顶,二被告分别在五楼房顶建造简易房屋;北半面五楼两住户,亦各有一房门直接通往四楼房顶,即原告所居住的四楼房顶,该两家住户分别在四楼房顶上建造有简易房和花池。简易房后经执法局协调已拆除,现四楼房顶还有花池一个。诉讼中,原告称二被告所建的违章建筑侵占其维修通道,其需从南面六楼跳到北面五楼房顶,再从该房顶借助梯子下到四楼房顶,进行维修,该通道是法定通道。原告还称该小区X年元月前由XX物业公司管理,物业进行维修是通过其楼上五楼直接进入四楼房顶进行维修,现暂时无物业管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二被告所建的房屋系违章建筑,并侵占其房屋楼顶维修通道,因按原告所述的维修通道,具有重大的危险性,且从其所住的楼上五楼便可直接进入四楼房顶,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亦是按此通道进行维修,原告对其所称的法定通道亦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原告要求拆除房屋,但未能证明二被告所建房屋侵犯其合法权益,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房屋漏水维修费的请求,因在四楼房顶就建有一些建筑物,原告对漏水原因是否由五楼房顶房屋所致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莹丽

人民陪审员王某玲

人民陪审员王某琴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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