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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成,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月27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内乡县X镇X街红阳电料门市部,以购买电料为名,转移店主视线,盗走王××店内“郑星”牌铜制单芯电线7盘,案发后,赃物退还失主。经内乡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电线总价值1330元。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失主王××、刘××陈述、证人范××、王××、黄××、周××、朱××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内乡县X镇X街红阳电料门市部,以购买电料为名,转移店主视线,盗走店内“郑星”牌铜制单芯电线7盘,案发后,赃物退还失主。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总价值13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且有失主王××、刘××陈述、证人范××、王××、黄××、周××、朱××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0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志平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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