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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王某与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郑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甲、王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郑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了(2010)郏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张某甲、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被告郑某某与张保顺原系夫妻关系,并生育七个子女,即原告张少坡,被告张某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丙、张某己、张某庚。2007年10月6日张保顺因交通事故死亡。经郏县公安局交警队处理,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4.3万元,后张某丙在郏县公安局交警队领取其父丧葬费8000元(已另案处理),下余x元因原、被告各自主张应归各自所有发生纠纷。现该x元仍在郏县公安局交警队存放。2008年本案中的七被告以原告身份向本院起诉(张少坡、王某为被告)请求继承张保顺的死亡赔偿金,本院(2008)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原告郑某某应继承张保顺的死亡赔偿金x.5元。二、被告张少坡应继承张保顺的死亡赔偿金2187.5元。该案宣判后,张少坡、王某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平民终三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律错误为由裁定: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08)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郏县人民法院重审。后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8)郏民初字第481-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张保顺死亡赔偿金下余x元,原告郑某某应得x元,原告张某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丙、张某己、张某庚各得1000元。二、被告张少坡得x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09)平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08)郏民初字第481-X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郑某某、张某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丙、张某己、张某庚等七人撤回原审起诉。1993年农历7月21日,张保顺与其子张少坡、张某乙为分家事宜立有字据,该字据第三条内容为:对父母活养死葬少坡管父永坡管母,父母有生活能力不充(允)许分户,倒在病床不起父母愿分则分,不愿分仍一起生活。分家后至张保顺去世前,张保顺夫妇二人一直在一起生活,其子女也不同程度地对父母尽有赡养义务。张保顺的责任田自2000年后由张少坡耕种。

原审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而是对赔偿权利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财产上的损失而应受到的补偿。所以死亡赔偿金不属死者的遗产,享有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的近亲属。本案中,二原告主要依据1993年农历7月21日的分家字据主张继承因其父亲张保顺死亡而获取的死亡赔偿金x元的权利,该死亡赔偿金现原、被告均未取得,仍在郏县公安局交警队存放,在此情形下,法院民事范畴不能依职权分割该死亡赔偿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张少坡、王某的起诉。

原审裁定送达后,张少坡、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993年分家时,我父亲就分给我们了,父亲的生养死葬都是我们管的。该案经过多次审理,多次都判了,原审应当审理。请求二审依法裁判。

被上诉人张某乙辩称,分家协议只是约定双方应尽的义务,协议也没履行。父亲多次看病,张少坡、王某就没有出过医疗费,也没有埋葬父亲。这笔钱不属于遗产,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被上诉人张某丙辩称,父母很辛苦,只想母亲能安度晚年。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上诉人张某丁辩称,父母是在一起生活,不是分给谁养。父亲的钱,应由母亲管理,父亲走了,只要母亲高兴就行。

被上诉人张某戊辩称,儿女应当对父母尽孝,这笔钱应当是俺妈的。

被上诉人张某己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上诉人张某庚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上诉人郑某某辩称,我们是农民,生儿育女很辛苦,二十多年都没有休息过。我和老头在一起生活,他们就没有养过我们老两口,钱应当给我。

本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的死亡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获得该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故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在分割时,不应作为死者的遗产对待。张某甲为张保顺之子属于死者的近亲属,张某甲享有分割该死亡赔偿金的权利。该死亡赔偿金虽仍在郏县公安局交警队存放,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郏县公安局交警队处理终结,故此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张少坡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但张少坡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而要求继承错误,在审理时应向其释明。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10)郏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刘继扬

审判员张新兰

审判员李新保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宋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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