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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某某与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校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

代表人韩某某,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系该信用社职员。

上诉人校某某与被上诉人中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08)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校某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9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校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校某某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校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校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孙燕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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