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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康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上诉人康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2010)龙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审理,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为理由,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支持自己的主张,应是实体判决时所考虑的。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闵福强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某拴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段新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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