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谭某某、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石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某,男,37岁。

委托代理张兴会,女,37岁。

被告谭某某,男,约37岁。

被告肖某,女,约33岁。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谭某某、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兴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某、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7年3月期间,被告谭某某因工程投资差资金,找原告借现金x.00元,当时约定在2008年4月还款x.00元,8月又还x.00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张,逾期后,被告以他人尚欠其款无钱归还,并于2009年3月12日将原借条收回又重新给原告出具一张x.00元的借条,约定在同年4月30日前归还,逾期后,被告又以各种理由不还,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x.00元。

二被告未答辩也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2日被告谭某某向原告借款x.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在同年4月30日前归还,逾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未还款,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x.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谭某某向原告借款逾期不还,是不讲诚信的行为,是错误的,现原告请求被告谭某某还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原告诉称被告是2007年3月期间,被告谭某某因工程投资差资金,找原告借现金x.00元,现借条是2009年3月12日由原借条转的诉称理由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肖某偿还借款的理由、证据不充分,从借款时间看,借款时被告肖某已与谭某某离婚,其借款不是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肖某不应承担清偿责任,只能由谭某某一人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肖某偿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谭某某偿还原告刘某某人民币x.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项限被告谭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被告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陈志明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阎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