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呈艺东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同济门诊部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年房民初字第01429号

原告北京呈艺东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乡北潞华X号一层底商。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班某某,男,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同济门诊部,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北潞园北潞春E-X号楼。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女,该门诊部办公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该门诊部院长,住(略)。

原告北京呈艺东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与被告北京同济门诊部(以下简称同济门诊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保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班某某、张海涛,被告同济门诊部的委托代理人耿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装饰公司诉称:原、被告经协商于2007年10月28日签订了户外灯箱广告发布合同,合同规定:由原告提供户外灯箱广告设施为被告发布广告。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总价款为x元,并约定第一年的广告费用为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且完成了第一年的广告发布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第一年的广告费用。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将广告发布合同进行解除。除被告已支付的部分费用外,现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费用x元。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广告费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同济门诊部辩称:合同期间,原告未按照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甲方负责媒体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清洁,如发现破损,应在2日内加以维修”之要求做好广告牌的日常清理及维修。针对此情况,我方多次与原告协商。2008年10月,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除预付费用3万元外,再付原告5万元终止此合同。综上,我方不能同意原告起诉要求,特申请法院调解解决。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原北京市房山区红十字会同济门诊部,现已更名为北京同济门诊部)签订户外灯箱广告发布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提供户外灯箱广告设施,为被告发布广告;合计灯箱总量为46块;广告发布期限为3年,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10年11月10日止;合同总价款为x元,第一年广告费用总额为x元;付款方式为每年分四次付款,第一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被告向原告支付首期广告费用人民币3万元,自2008年1月1日起,每季度末支付广告费3万元,至2008年11月10日止结清第一年的广告费用的余款,自2009年1月1日起,每季度末支付广告费用x元,至2010年11月10日合同到期时,结清全部合同款;原告负责媒体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清洁,如发现破损,应在2日内加以维修。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费用x元。2008年12月26日,双方签订关于“户外灯箱广告发布合同”的终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户外灯箱广告发布合同于2008年10月10日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后,因“户外灯箱广告发布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事宜,均由原告负责,与被告无关,原告在本合同期间已履行合同。根据该协议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广告发布费总额为x.5元,扣除被告已给付原告的x元,被告还应给付原告费用x.5元。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广告发布合同1份;终止协议1份,被告提交的借款单3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并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及终止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终止合同后,被告应将所欠费用给付原告,其拖欠未予付清,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诉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同济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呈艺东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欠款十万六千七百七十二元五角。

二、驳回原告北京呈艺东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三十三元,由原告北京呈艺东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四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同济门诊部负担一千一百九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保新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