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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10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7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手扶拖拉机自西向东行驶至内乡县X镇X村河套路段时,翻入水塘内,造成乘车人李××、孙××、江××、付××4人溺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乡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人刘××、刘××、刘××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7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手扶拖拉机自西向东行驶至内乡县X镇X村河套路段时,翻入水塘内,造成乘车人李××、孙××、江××、付××4人溺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乡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今天早上8时左右我到邻居刘××家借了辆手扶拖拉机载上张××、李××、王××,去敬老院,拉上刘××又找9个人去帮我姐王××剥玉米。当车行驶自西向东行驶至鄂沟村X路段桥西头时,我从低速3档换成高速4档,换完档后我捏了一下左转向,车头突然向左(北)猛转,车一下子控制不住,我想去捞离合器时已经来不及了,连车带人一起掉到桥下的水里了,后我们有10个人上岸,4个人找不到失踪了,后来也不知道谁报了警,随后警察和消防武警都来了,可是已经来不及了。我没有办理手扶拖拉机驾驶证。

2、证人刘××证言:

由于我外甥女王××出车祸在医院住着,她的玉米在家里放着没人剥,我外甥王某某对我说让我找几个人去剥玉米,于是我就在内乡县X镇敬老院找到9个人,并组织他们去剥玉米。9月27日7时左右,王某某开着手扶拖拉机到师岗镇敬老院将我们10个人往王××家拉,我们由北向南行驶至鄂沟村X路段转弯处向左转,王某某向左打方向但是打的狠了,同时由于地面光滑,手扶拖拉机就斜着往路北侧的池塘里滑行,手扶拖拉机就掉进池塘内,我们都在往岸上游,但是还有4个人没有上来。

3、证人刘××证言:

我在师岗镇敬老院做会计工作,2008年敬老院院长去世,镇上让我先负责敬老院的工作。2009年9月27日上午镇上的车把我接上拉到鄂沟村河套处,我才知道敬老院里的老汉们出门。敬老院里请假的话,一天之内给炊事员说,一天以上给我说。我在会上也说了很多次不准他们私自外出干活挣钱。

4、证人刘××证言:

昨天夜里王某某说今天想用下我家的车去师岗敬老院拉人,去郭沟他三姐家剥玉米,我当时就说中。今天(2009年9月27日)早上天亮后他到我家里把车接走了。后听说来剥玉米的车掉进河里了。我家的车没有牌照没有保险,王某某有没有驾驶证我不知道。王某某借我的车用没有用车费。

5、证人李××证言:

今天早上快7点的时候敬老院里开饭,有20多个人吃饭,吃过饭后我就回家了。上午10点多我来院里做饭时听人们说院里的人到外头给人做活出事了,我也不知道是出啥事了。早上吃饭的时候我发现在敬老院的门口有一辆手扶拖拉机,并且在敬老院门口的过道内有10来个人在道内站着,早上吃饭的时候这10来个人没有在院里吃饭。吃过饭后我到门口就没有见手扶拖拉机了。

6、证人李××证言:

我们师岗敬老院平时是刘××负责的,她在这担任会计。昨天晚上吃晚饭前刘××的外甥来给刘××本保说让他找人帮忙剥玉米,刘××跑来找我给我说他已经找好了8、9个敬老院的人,明天去帮他外甥剥玉米,然后我就同意了。今天早上我刚起来他们就走了。后知道出去干活的人出事了

7、证人曹××证言:

2009年9月26日晚上,刘××说他外甥女是邓州市X镇X村的,家里10、20亩玉米没有人剥想找人帮忙剥,当时他对我说让我去帮忙,我说可行。第二天早上,刘××喊我们10来个人先在师岗街上吃的饭,由王某的人开着手扶拖拉机拉这我们去郭沟,走到鄂沟路段河套时,手扶拖拉机在转弯向东上到一个桥中间时,不知怎么回事,手扶拖拉机一扭,向北翻倒在桥下河里,我们院里还有三个人没上来。

4、证人喻××证言:

我和刘××一起在师岗镇养老院养老,昨天晚上吃过晚饭后,刘××喊我们去给他外甥媳妇帮忙剥玉米,今天早上刘××的外甥娃开着手扶拖拉机拉着我们敬老院的10个人从师岗街出发往鄂沟去。走到一个桥头(桥是东西走向)然后向东拐,拐到桥上后,不知道为啥拖拉机从桥上掉到桥北边的水里了,水很深,我们都爬了上来,江××、付××、孙××还有刘本保的外甥媳妇没有上来。我们这次出去是出于人情,纯粹属于帮忙。

9、内乡县农机监理站证明一份:

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未办理手扶拖拉机驾驶证。

10、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一份:

证实: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合格。

11、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结论:王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孙××、江××、付××无责任。

1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13、鉴定结论

结论:李××、孙××、江××、付××均系生前溺死。

14、户籍证明

15、赔偿协议及师岗镇政府情况说明

证实民事部分已协商处理。

以上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手扶拖拉机载人坠入池塘,造成四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志平

审判员朱国旺

审判员张珂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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