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西安煤航地图制印公司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航测遥感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代表人:魏泽春,系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文艺,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煤航地图制印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桂立奎,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航测遥感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凤,该局法律室主任。

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西安办事处)为与被上诉人西安煤航地图制印公司(以下简称制印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航测遥感局(以下简称遥感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城资产公司西安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韩文艺,被上诉人制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桂立奎,原审被告遥感局的委托代理人杜某凤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10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X街支行(以下简称东大街支行)与遥感局签订(2003)X号借款合同,约定:东大街支行向遥感局借款100万元,期限自2003年10月27日至2004年10月20日止,借款的实际发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月利率4.8675‰。该借款合同签订当天,东大街支行与制印公司签订(2003)X号保证合同,约定制印公司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东大街支行于2003年10月27日按约定发放了贷款。东大街支行与遥感局、制印公司于2003年10月29日在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对以上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03)西碑证经字第X号公证债权文书。2005年6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陕西分行与长城资产公司西安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借款本息之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并于2005年9月26日、2007年9月16日在陕西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通知。长城资产公司西安办事处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嗣后,于2005年11月24日就上述债权向遥感局发出债权转让确认暨逾期催收通知书,遥感局在该通知书回执上加盖了公章,但未向担保人制印公司发出通知。借款合同签订后,东大街支行履行了合同义务,遥感局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至今仍欠借款本金90万元及截止2008年8月31日利息269,717.78元未清偿。

原审判决认为,东大街支行与遥感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东大街支行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遥感局在借款到期后,拖欠借款本息至今未清偿,引起纠纷,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长城资产公司西安办事处依法受让了以上全部债权,长城资产公司西安办事处受让该债权后,也依法向遥感局公告催收债权和通知债权转让,长城资产公司西安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但是长城资产公司西安办事处在过了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期限后,向遥感局发出债权转让确认暨逾期催收通知书,遥感局在该通知书回执上加盖了公章。根据本案以上事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X号批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货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务关系应受法保护。”应当认定遥感局在该回执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长城资产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遥感局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故遥感局关于长城资产公司西安办事处申请强制执行期已过,丧失诉权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长城资产公司西安办事处要求遥感局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长城资产公司西安办事处要求制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因长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嗣后也亦未与制印公司达成新的担保关系。故长城公司的该项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东大街支行与被告遥感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二、中国工商银行陕西分行与原告长城资产公司西安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三、被告遥感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长城资产公司西安办事处借款本金90万元及截止2008年8月31日利息269,717.78元(自2008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付);四、驳回原告长城资产公司西安办事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遥感局负担。

长城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处不当。一、担保合同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2003年10月21日,东大街支行与遥感局签订(2003)X号借款合同,当日东大街支行与制印公司签订(2003)X号保证合同,约定制印公司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法定诉讼时效为2004年10月21日起至2006年止。上诉人在受让该笔债权后,分别于2005年9月26日和2007年9月16日在陕西日报上刊登催收公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是否受理的批复》是X年X月X日生效的,其没有溯及力,该司法解释对此前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约束力。一审法院依据该司法解释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制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三、对于债权人而言,是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再行诉讼,是债权人的权利,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的权利。请求二审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由被上诉人西安煤航地图制印公司对遥感局拖欠上诉人借款本金90万元,截止2008年8月31日的利息269,717.78元及自2008年9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西安煤航地图制印公司答辩称:一、本案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是确定的、明确的,且已经被公证书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故上诉人依法不具有再诉性。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第X号司法解释内容,结合《公证法》第37条及《民诉法》第214条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予以强制执行。而上诉人在借款期满后六个月内并未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上诉人应承担其不及时申请执行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航测遥感局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期限内未申请强制执行,是否还享有诉权。东大街支行与遥感局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该借款由制印公司与东大街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由制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三方在合同签订后,选择在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对该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即2007年4月20日前,债权人并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担保人制印公司强制执行,嗣后,也未与制印公司达成新的担保协议,其应承担不及时申请执行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我国法律对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既规定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同时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地规定了可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还规定了仲裁的方式,三种方式均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书与人民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采用何种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公民或法人之间可双方在纠纷发生前协商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一经约定,即具有排他性。本案三方当事人已选择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上诉人长城资产公司西安办事处受让上述债权后,理应依法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其不及时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致使超过法定时效,丧失了申请权利,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是否受理的批复》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做的诉讼程序性的解释,因而从其颁布之日起,即应适用,不涉及法律溯及力的问题,一审判决适用该司法解释驳回上诉人要求制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x元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魏西霞

审判员王西京

代理审判员赵敏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龙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