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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龙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8年7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曲陆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苑某某于2005年5月29日零时许驾驶出租车,在本市龙潭区X街田野网吧门前,被携带水果刀、绳索的乘客张某持刀威逼索要钱财,苑某随车备用铁棒将张某的刀打掉并继续追打张某,将其打倒在地后,又用铁棒击打其头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颅骨凹陷性骨折,导致左肢体偏瘫,系重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系防卫过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根据指控犯罪事实,当庭出示如下证据:

1、被告人苑某某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苑某某于2005年5月29日2时50分至3时17分在铁东派出所陈述:“我打110报警,是因为有个小子在我出租车上要抢我,被我给打倒抓住了,时间是2005年5月28日23时40分许,地点在铁东田野网吧门口,抢我的人是一个40来岁的中年男子,较瘦,1.72米左右,穿个深色夹克。2005年5月28日23时20分许,在天津街大班宾馆附近,一个男的打我出租车,说要去铁东找人,讲价14元,我答应了。我开的是胜利车队的捷达出租车,车号是吉x。打我车这个人坐在副驾驶位置。我开车到铁东溜冰场附近,这个人没找到他说的人,就说去东方溜冰场,我们找了两三个人也没问出这个地方在哪,他让我向黑的地方开,我没去。后来有个人说带我们去,就上车把我们领到大同路处,告诉我向前一拐就是灯光球场,就下车走了。我就向前开到田野网吧门口,他让我停车,那里很黑,我停车后,这个小子就用左手在裤兜里掏出3元钱,接着又用右手向上衣的左兜里掏,一下拿出一把刀来,并用左手抓住了我的右手,用右手的刀刺向我的脖子,还说一句什么要钱,我没听太清,我当时吓坏了,就向后一闪,挣开了他,衣服破了,跳下车,他看没抓住我,就也下了车,拿刀向我来,我在车里拿出了一根铁管向他去,我俩打了起来,他一看打不过我,回身拿着刀就跑,我在后面追,用铁管打他,打了几下后,这个小子就晃了,后来被我打倒了。天很黑,我没看清打到他什么部位,但肯定打到他身上了,打了几下,我记不住了。我把他打倒后,这个小子在地上还拿脚踹我,我就上去又打了他两下,这个小子才不动了,这时从网吧里出来很多人。我是用铁管打的,可能是打到脑袋上了。网吧出来人后,我让他们帮我看着这个小子,并告诉他们这个小子抢劫,我又去找刀,在不远处,我找到了这个小子拿的刀,我又打了110报警,这时看到这个小子头上出了不少血,我就打了一辆出租车,跟周围的两个人把这个小子送吉化二医院去了,到医院后,警察也来了。我的铁管是冬天铲雪用的,平时放在车里防身。对方的刀是单刃、塑料把的水果刀。我没受伤,对方没打到我,对方那个小子头上出血了,其它的我没注意。这个小子跑时我追他是因为他是抢劫犯,我想抓住他。这个小子倒地后,我还上去打了他两下,是因为他还不老实,有跑的意思。”(2)被告人苑某某于2005年7月29日8时45分至9时50分在龙潭公安分局供述和辩解节录:“……,我拉着打车的那个人来到铁东灯光球场刚过田野网吧门前,那块很黑,这个人就让我停车,当我把车停下后,打车的那个人用左手从他裤兜里掏出3元零钱放在他自己大腿上面,然后又用右手掏他自己上衣左侧里面的兜,紧接着伸出左手抓住我的右胳膊,他掏出一把刀朝我脖子刺了过来,嘴里还说‘你把钱拿来。’我看情况不好,就使劲向车下挣脱,结果他把我上衣左袖上面接口处撕坏了,我逃出车外时顺手把车座下面的一根铁管子拽了出来。这时,那个人也下车了,手里还拿着那把刀呢,我看他又朝我过来了,然后我俩就在车尾那块打起来了,我看他要用手里的刀刺我时,我就用手里铁管子朝他身上一顿抡,打他身上好几下子,然后这个人就开始跑了能有三四米左右,我上去又用铁管子朝他身上打了一下子,这个人就倒地上,他手里的刀也掉地了。这时田野网吧出来不少人,我把那人掉地上的刀捡了起来。围观的人说:‘他虽然抢劫了,但打成这样得送医院去,别让他死了。’我就打110报警了,有两个围观的群众帮我打了一台不认识的出租车,把那个人送到了铁东二医院。抢劫那个人被我打倒之后是不是又用铁管子朝他身上打了,我记不清了。那个人头上出血了,他头上肯定有伤,我肯定用铁管子打他头部了。”(3)被告人苑某某于2008年4月3日10时15分至10时55分在吉林市看守所供述和辩解节录:“……,他先掏出两三块钱放他大腿上,然后又从兜里掏出一把刀来,比划我脖子,让我拿出钱来,他右手拿刀,左手拽我右胳膊,我一挣,右胳膊窝处衣服被撕开了,我下车了,同时,我把车司机凳子下的一根铁管拿出来奔车后侧走,这个男的拿刀也奔我车后走,在车身后侧,我俩打起来了,我用铁管一顿乱打,他的刀也打掉了,他跑出几步,我追上去打了他几下,他就倒地了。边上有看热闹的,看到这个男的脑袋出血了,说别打死了,赶紧上医院吧,我们一起又打了一辆车给他送到医院,我又报了警,然后警察来了。我和抢我那个人几乎同时下的车,他下车时还拿着刀呢,我俩一起奔车尾走,遇到后我俩就打起来了。抢我的人离车能有两三米远倒的。”(4)被告人苑某某于2008年4月11日14时10分至14时28分在吉林市看守所供述和辩解节录:“……,因为我开出租车拉他时,这个人持刀抢劫我,后来我顺手拿个铁棍子先将他手里的刀打掉后,又往他腰上打两下,他跑了,我从后面追上去,用铁棍子又朝他身上和头部打了好几下子。”

2、被害人张某陈述:(1)被害人张某于2005年5月30日9时30分至10时57分在吉化二医院供述和辩解:“我是因为抢一个出租车司机时被司机打伤后住院的。时间是2005年5月28日23时30分许,地点在铁东田野网吧门口处。2005年5月28日23时许,我带了一把水果刀和一段电线准备去找一个出租车司机抢点钱。水果刀是我在白天时在四川路市场买的,带鞘,塑料把,长20来厘米。电线是我从家里拿的,白皮的,我在两头系了个套,长约40多厘米。我在天津街附近找了个出租车,是奥拓车,司机是个男的,我上车后跟司机讲价14元钱到铁东东方溜冰场。我们到铁东溜冰场附近,我看人太多,就说没找到人,没找到地方,就接着找,司机打听了好几个人都说不知道这地方。后来有个人说前面有个灯光球场,我们就去了那,我当时坐在副驾驶位置。车走到一个叫田野网吧的门口时,我看这地方挺黑,就让车停下了,我用左手在裤兜里拿出了3元钱,接着用右手在上衣左面的兜里拿出了事先准备的刀,并用左手抓那个司机的右胳膊,用右手的刀刺对方的脖子处,说:‘你有多少钱,给我拿点。’对方司机向后一躲就躲开了,衣服被我拽坏了,没抓住他,他就从车门出去了,我也从这边车门出去了。我拿刀冲他去,他从车里拿出了一个铁管子,用铁管子一下子打到了我拿刀的胳膊,刀掉了,然后又打到了我的腰部两下,我跑了两步就倒下了,那个司机又上来向我的头部打了两铁管,我的头部出血了,躺在地上不动了。这时,来了些围观的人,这个司机看我头部出血了,就和几个围观的人把我抬到了一台捷达出租车上,送我上医院了,到医院后,警察也来了。对方司机30来岁,短发,较瘦,有1.60米左右。对方拿的铁管有1米长左右。我拿的电线是从家里的插台上剪下来的,插台还在家里呢。我头部、腰、胳膊受伤了。司机没有受伤,我没打到他。”(2)被害人张某于2005年5月31日14时55分至15时20分在吉化二医院供述和辩解:“我抢劫的具体时间是2005年5月28日晚上11点40分左右,地点在铁东的一个灯光球场道边处。我事先买了一把刀,用电线做了一个绑人用的绳子,又拿了一个口罩,然后在天津街附近打了一台出租车,准备抢出租车司机点钱。我打的出租车是一台白绿相间的捷达车,我抢的就是这个车的司机。我昨天说时有些记不太清了,后来想起送我到医院来的是一辆红色奥拓车,我记错了。我用刀准备逼住对方,用电线绑住对方,戴口罩是防止对方认出我来。我是97年来的吉林市,在吉林市个体维修家用电器。这些天我没有钱了,吃饭都成困难了,就想抢点钱吃饭。”(3)被害人张某于2005年6月2日17时50分至18时30分在吉化二医院供述和辩解:“当时出租车开到那之后,我让司机停下车,我先从裤兜里掏出三四元零钱,之后我把钱放在上衣兜里,顺势从上衣兜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用刀比划司机,说:‘给我拿点钱。’司机就要往车下去,我用手抓了一下司机衣服,被司机挣脱了,司机衣服被撕坏了。之后,我看司机开门下了车,并从车座下拿出一根1米左右长的铁管子,他下车后从车尾处向我这边来了,我也开门下了车,拿着刀奔司机过去了。我拿刀奔司机过去的意思是,我看他拿棒子奔我来了,我想拿刀比划他一下,想吓唬一下司机。我拿刀刚比划司机一下,就被司机用棒子打到胳膊上。之后,司机又用棒子打在我腰部,我一看打不过他,说往东面跑,司机就往我这边追,跑了有10米远,司机一棒子打在我腿上,把我打跪下了,接着又照我头部打了两棒子,把我打趴下了,后来我就懵了,什么也不知道了,之后记得被送到了医院。”(4)被害人张某于2005年6月4日8时30分至10时7分在吉化二医院供述和辩解:“2005年5月28日晚八九点钟,我在我二妹妹家四川路交通公司住宅X单元X楼左门准备好一把水果刀和一根电线做好的绳。我将我妹妹家不用的电饭锅插座连接的电线掐断后,两端打一个结,准备绑人用。我准备好这两样东西后,从我妹妹家出来,一边溜达,一边寻找作案目标,当时我寻思找一个走道的人下手,寻思来寻思去没敢下手,最后溜达到天津街,寻思找一个出租车司机作为目标,打了几台车,我看岁数都挺大,都比我壮,我也没打车。后来我就又打了一个车,我一瞅这个司机岁数不大,又挺单薄的,我就上了车,我说去铁东东方溜冰场。他给拉到铁东溜冰场附近,我说不是这,就又打听了几个人,都说不知道。后来在一个道边又打听一个人,这个人说有一个灯光球场,于是就上车给我们带路,走到一个十字路口处,这个人就下车了,说往前一拐便是。司机就开车到灯光球场后道,我看这个地方挺黑,就叫司机停下来,我就装着从兜里掏钱,我用右手掏右裤兜里3元钱,然后又用右手掏上衣里侧兜里事先准备好的刀,掏出刀就刺他,左手拽住他右胳膊,这个司机往后一躲,就下了车,当时他右胳膊的衣服被拽坏了。我看他下了车,我也下了车,拿着刀就奔他去,他不知在哪拿出来一个铁管子,我俩厮巴一会儿,我看打不过他,就往后跑,他就追,一边追一边用铁管打我后背部,我跑了几米远,就被他打倒了。我倒下之后,他又朝我脑袋打了两下,当时我就感觉出血了,我也没有劲了。这时,他们围观的几个人把我抬上车就给我送到一家医院。一会儿,警察也赶到了,从我兜里掏出一个刀裤和一根电线绳。我没抢到钱。刀当时被司机给打掉了,是几天前在四川路市场花4块钱买的水果刀,带刀裤,整体是黄色的,单刃,有20来厘米长,这把刀就是为了抢劫用。我脑袋和后背有伤,现在左腿一点反应也没有。我拿刀刺司机时跟他说:‘给我拿点钱。’我认罪。”

3、证人兆某某于2005年5月29日0时57分至2时10分在铁东派出所证言:“2005年5月28日晚11点时,我在铁东灯光球场对面田野网吧包宿上网。我看到了有人打仗,一个出租车司机追打一个中年人,那个出租车司机边打边喊‘叫你抢劫,叫你抢劫。’我和朋友李明在田野网吧上网,感觉有些饿,就抬头看了看墙上的钟,正好是11点半,我就起身去网吧左侧隔过道昼夜经营的食杂店,我刚出网吧门,走了四五步远,也就是地上那滩血的附近位置。我看到由东向西开过来一台捷达车,是那种白绿相间的捷达车,停在了田野网吧的斜对面,车停下之后,捷达车的副驾驶那面先冲出去一个男的,直奔我跑来,紧接着,捷达车的司机也跑下来,那个司机右手握着一根棒子,能有直径2厘米左右粗,1米长的,追打那个副驾驶下车的男子,边打边说‘我让你抢劫,我让你抢劫。’我看见司机追上那个男子了,那个男的跑的时候磕磕绊绊要摔倒的样子,司机追上那个男子时就抡起手中棒子向他背后的颈肩部打了两下,那个男子就要失去重心的样子直奔我来了,我当时看见这个男子右手握着一把20厘米左右长的刀,挺亮的,吓得我转身就跑回网吧,并喊网吧老板快点看外面打仗了。我和网吧老板又回到门口,推个门缝,看见那个司机已经把那个男的打躺下了,那个男子好像昏了,一动不动,那个司机又朝他身上打了好几下,然后就停手了,就骂咧地说要找刀,我和网吧老板、网管我们三个就出来了,那个司机让我们帮着找刀,过了一小会儿,司机自己找到了。司机打那个男子,我亲眼看见的有三下,我转身向网吧内跑时,我听见棒子打在人身上的,就像捶后背的那种声音,能有五六下,都打在后背上了。那个男子是我转身跑进网吧时被打倒的,被打倒之后,司机又打了好几下。整个过程就我看见了,他俩就在我面前打的。我和田野老板、网管,后面还有谁看到,我就不知道了,在门缝里看到司机又打的。被打男子能有40岁左右,自然发型,黑色挺旧的夹克,黑色西裤挺短的,到脚脖子,白色旅游鞋,一米七五左右的身高。司机能有20岁左右,1.7米左右身高,剃的小短头,看上去像社会人,穿着黑色T恤上衣,黑色休闲裤,鞋没看清。公安人员出示的刀是被打男子手中握的那把刀,公安人员出示的棒子是司机打那个男子的棒子。那个男子被打倒之后,就再也没有动弹,他左侧卧在水泥地上,头部流了一大滩血,处于昏迷状态,我上跟前看见那个男子头部右上方流血不止,便拿出卫生纸帮他捂上的。”证人兆某某于2005年6月2日19时30分至19时55分在铁东派出所证言:“2005年5月28日23时30分许,我出去买方便面,走了几步后,一辆白绿相间的捷达出租车停在我前方约10米处。我看见司机开门下车了,喊‘抢劫。’这时,副驾驶位置上也下来个人,那个人下车后从车尾的方向奔司机过去了,司机一看他过来了,就从座下拿出一根铁管也向车尾处过去了,他俩在车尾处相遇了,我就看见司机举个棒子好像是打到那个人了,但因为那儿太黑,我没太看清打到那个人哪了和打了几棒子。那个人下车拿个刀奔司机去了,伸个刀要捅司机。司机打了他之后,那个小子就奔我这边跑来,当时我看清楚他手里拿了一把水果刀。司机在后边边追边拿棒子打。我当时害怕了,就往网吧里跑,跑进门之后我再回头看时,司机已经把那个小子打趴地上了,司机还在用棒子打那个小子的后脖颈处。网吧老板开门问咋回事,司机才停手说那个小子抢劫。之后,我们就过去把刀找到,又帮忙止住那个小子的血,并抬上了一辆出租车,我就又回网吧了。整个过程司机没受伤。那个抢劫的除了下车之后奔司机捅过去之外,一直是司机用棒子打的他,他没机会还手。”

4、证人李明于2005年5月29日3时37分至4月24分在铁东派出所证言:“2005年5月28日晚11时许,我在田野网吧上网。当晚大约10点多钟,我和朋友兆某某到田野网吧上网,大约11点多钟,我就听到外面有人喊‘抢劫’,我和网管就跑出来,等我们出去时,看见出租车司机手拿根铁棒子,有一个男的倒在地上,脑袋上还出着血。司机一看我们出来了,就给我们说:‘这个男的要抢钱,还拿着一把刀。’让我们看着点儿这小子,说找一找刀。于是,司机就在地上找了一会儿,结果在被打倒的小子前方2米远处,司机发现了一把刀。司机捡刀的时候,被打那小子就喊淌血了,司机就问我朋友兆某某怎么样,兆某某说出了不少血,赶快得把血止住。于是,司机就上车里拿过来一卷卫生纸,兆某某就用卫生纸帮他按住血。这时,有人说报110,司机就抄起电话拨通了,随后司机又拨通了120,120说得10分钟才能到,司机害怕伤者死在那,就叫了在旁边看热闹的司机,加上我朋友一起给伤者抬到另外一台出租车里,就给送医院去了。我出去时,伤者已经倒在地上了,司机已经打完了。司机当时拿着一根圆形铁棒,有1米来长,司机说他抢劫,而且还拿着一把刀要攮他。司机是男性,有二十六七岁,平头,身高有1.65米左右,穿一件黑色圆领衣服。伤者系男性,没看见脸,穿一身黑色衣服,当时头上一直流着血。”

5、吉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2005)吉公鉴字第AX号法医鉴定结论书记载:(1)张某病情介绍:张某右侧顶部有两处分别“T”、“H”形创口,创长约5.7cm,深达帽状腱膜,内可触及颅骨凹陷0.5cm,右侧略肿胀,双侧腰部肿胀青紫。伴头CT、尿常规、彩超检查,诊断为,右侧顶叶脑挫裂伤,右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右侧顶部头皮裂伤,右肾挫伤,腰部、右侧前臂软组织挫伤。(2)法医检查所见:张某左下肢肌力“0”级,痛觉消失,肌张力增高;左上肢肌力Ⅲ度,痛觉减退。(3)鉴定结论:张某右顶部外伤,颅骨凹陷性骨折,脑挫裂伤,并导致左肢体偏瘫,构成重伤。

6、公安机关搜查笔录记载: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于2005年5月30日13时50分至14时10分对张某暂住地四川路交通公司住宅X单元X楼左门张艳玲家进行搜查,在张艳玲家厨房水池下第二层隔板处发现用钳子掐断的插电饭锅插座引出的电线一根。

7、公安机关扣押张某的刀、刀裤、电线和口罩的照片;苑某某衣服损坏的照片;公安机关扣押苑某某铁管的照片。

被告人苑某某辩称,其没有追打张某,因为张某倒地后还要对其实施侵害,所以又用铁棒打了张某,其行为是为了自己人身免受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上,被告人苑某某当庭辩解其没有追打张某,经查,其追打张某的事实有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兆某某证言予以证实,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也予以供认,故该辩解不能成立。关于本案案发时间,起诉书列明是2005年5月29日零时许,而被告人苑某某当庭称是2005年5月28日23时左右,经查,被告人苑某某、被害人张某和证人兆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均称是2005年5月28日23时30分许,故应认定为2005年5月28日23时30分许。关于张某是刀掉之后逃跑,还是持刀逃跑,经查,被害人张某称是刀被打掉之后跑的,被告人苑某某称是张某拿着刀跑,目击证人兆某某确切证实是拿着刀跑,故应认定为张某持刀逃跑。被告人苑某某对其遭遇抢劫及其打伤张某的其它基本事实供认,有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兆某某和李明证言、法医鉴定结论、搜查笔录和物证照片予以印证。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苑某某驾驶出租车载乘被害人张某行至吉林市龙潭区X街田野网吧门前,座在副驾驶位置的张某让苑某某停车,左手抓住苑某某右臂,右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苑某某脖颈处,向苑某某索要钱财。苑某某躲过刀向车外挣脱,所穿衣服右腋窝处被撕裂,在挣脱下车过程中将置于司机座椅下的一根铁棒拽出。此时,张某也持刀下车。随后,苑某某持铁棒与持刀欲向其行刺的张某在车外发生搏斗。在搏斗过程中,张某持刀逃跑,苑某某持铁棒在后边追打至张某倒地。张某倒地后,苑某某仍用铁棒击打张某。嗣后,苑某某寻找到张某掉落在现场地上的刀,拨打110报警,将头部出血的张某送到吉化二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张某右侧顶叶脑挫裂伤,右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右侧顶部头皮裂伤,右肾挫伤,腰部、右侧前臂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张某右顶部外伤,颅骨凹陷性骨折,脑挫裂伤,并导致左肢体偏瘫,构成重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在深夜驾驶出租车营运过程中,突遭身边乘客持刀抢劫,挣脱下车后,持铁棒与持刀向其行刺的不法侵害人搏斗,在搏斗过程中,用铁棒追打持刀逃跑的不法侵害人,其行为属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但在本人人身和财产没有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持械击打不法侵害人数下,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的结果,属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在防卫中却抱着放任重大损害结果发生的态度,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其行为侵犯了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举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但起诉书列明的指控事实,部分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苑某某当庭对打伤张某的基本事实供认,而认为其行为是为了自己人身免受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基于对法律认识错误而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被告人苑某某防卫过当,具有法定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代其适当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5万元,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和悔罪表现,但其防卫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左肢体偏瘫的重大损害结果,不足以免除处罚,而应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伟

代理审判员王斌

代理审判员丁志辉

二ΟΟ八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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