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泰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067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泰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A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阳,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远大中心A座X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远大中心B座X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职员。

上诉人北京市泰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亚公司)因与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集团)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法官陈红建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仁、彭宁燕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亚公司在原审中诉称:2008年7月4日,泰亚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以下简称双秀支行)和远大集团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约定:泰亚公司将自有资金1.4亿元委托双秀支行贷款给远大集团,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8年7月4日至2009年7月4日止,合同利率为24%。同日,泰亚公司与远大公司、远大集团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为确保远大集团履行上述《委托贷款协议》中的还款义务,远大公司愿意就远大集团的前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将其持有的珠海远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司)的65%的股权作为质押,并承诺在担保合同签署后30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在《委托贷款协议》和《担保合同》签订后,泰亚公司就将1.4亿元通过双秀支行支付为远大集团,但远大公司至今未将其持有的珠海公司的65%股权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故泰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远大公司与远大集团履行《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股权质押登记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泰亚公司向该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泰亚公司、双秀支行、远大集团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证明双秀支行接受泰亚公司的委托向远大集团发放委托贷款1.4亿元。

2、泰亚公司与远大公司、远大集团签订《担保合同》,证明为保证上述《委托贷款协议》项下远大集团的付款义务的履行,远大公司愿意就远大集团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远大公司以其持有的珠海公司6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远大公司保证于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需要泰亚公司和远大集团协助的,泰亚公司和远大集团负有协助义务。

3、北京银行进账单,证明泰亚公司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向远大集团支付了贷款本金1.4亿元。

远大公司、远大集团在原审中辩称:认可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据目前法律规定,由于珠海公司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质押需要珠海公司的其它投资者的同意才能办理质押登记,现有一股东珠海广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华公司)尚未出具同意的文件,故股权质押登记没有完成。

远大公司、远大集团向该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珠海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珠海公司系中外合作企业。

2、珠海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珠海公司由3位股东投资设立。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经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相关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着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其他地区投资举办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参照本规定办理。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证明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的,应当经过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经该院庭审质证,远大公司、远大集团对泰亚公司提交的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上述证据均与本案相关,故该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泰亚公司对远大公司、远大集团提交的证据1、2、3、4均予以认可,故该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据双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及当庭陈述,该院查明以下事实:

2008年7月4日,泰亚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双秀支行作为受托人、远大集团作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委托人将其在受托人处开立的账户内的自有资金的1.4亿元作为贷款本金,委托受托人按协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8年7月4日起至2009年7月4日止。

同日,泰亚公司与远大集团、远大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远大公司同意就远大集团与泰亚公司、双秀支行所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项下远大集团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远大公司以其持有的珠海公司6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并承诺于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需要泰亚公司和远大集团协助的,泰亚公司和远大集团负有协助义务。

签署委托贷款协议和担保合同后,泰亚公司于当日将1.4亿元通过双秀支行支付给远大集团。

另,珠海公司系台港澳与境内合作企业,其股东分别为远大公司、中国远大(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香港公司)、广华公司。远大公司、远大集团承认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只有远大公司和远大香港公司同意,广华公司并未表示同意。现远大公司、远大集团提出广华公司尚未出具书面同意的文件也无法报送审批手续,故无法完成股权质押登记义务。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泰亚公司与远大公司、远大集团签订的《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本案所涉股权质押的企业系港澳与境内合作企业,其股权质押事项应当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企业投资者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应当经过其他投资的同意并经过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批,未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现远大公司、远大集团签订的所涉珠海公司股权质押合同未经过其他投资者的同意亦未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故该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因此,泰亚公司现要求远大公司、远大集团履行《担保合同》中的质押登记义务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市泰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泰亚公司对原审法院判决不服,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是错误的,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远大公司、远大集团的答辩理由是,承认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但是由于被质押股权企业的股东目前不予配合,所以造成股权质押手续至今无法办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泰亚公司与远大公司、远大集团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因本案所涉股权质押的企业系港澳与境内合作企业,其股权质押事项应当参照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据前述规定,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本案所涉股权质押的企业其他投资者尚未全部同意,故股权质押行为未能完成。但股权质押行为未能完成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远大公司应当依据已生效的担保合同继续办理相关手续,完成质押登记。上诉人泰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远大公司、远大集团怠于履行或拒绝履行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办理质押登记义务的证据。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认定担保合同未生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及保全费五千元,由北京市泰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红建

审判员李仁

审判员彭宁燕

二ОО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陶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