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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兴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铁路局丰台西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崇民初字第0150号

原告北京开兴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永定门外杨家园西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强某某,北京开兴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铁路局丰台西站,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西北里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站长。

委托代理人王佳宁,北京铁路局丰台西站法律事务员。

原告北京开兴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铁路局丰台西站(以下简称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秀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强某某,被告之委托代理人王佳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职工郭雪生现住本市崇文区忠实里小区X号楼X层X号,依据北京市政府1994年X号文件的规定,被告应为其职工全额交纳供暖费,但被告仅为其职工郭雪生支付2004年至2008年四个年度的部分供暖费4312.8元(其中2005年、2006年两个年度分别支付了956.4元;2007年、2008年两个年度分别支付了1200元),尚欠供暖费3338.4元。因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上述四个年度尚欠的部分供暖费3338.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答辩称:郭雪生确系我单位职工。在2006年9月20日,郭雪生个人与原告单独签订了书面的供暖协议书。在2006年9月郭雪生与原告签订供暖协议前,我单位同意依北京市政府1994年X号文件的规定,向原告全额支付职工郭雪生的供暖费。但2006年9月郭雪生与原告签订供暖协议后的发生的供暖费,应当由原告依与郭雪生的供暖协议向郭雪生主张。经计算,我单位欠付原告2004至2006年两个年度的部分供暖费1912.8元,但是我单位在郭雪生与原告签订供暖协议书后,又多向原告支付过2006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部分供暖费共计2400元,我方认为应当将上述多付原告的与欠付原告的供暖费予以抵销,以解决双方的纠纷。

原告同意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其表示由于原告一方的供暖协议原件已遗失,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职工郭雪生系北京市崇文区忠实里小区X号楼X层X号的房屋所有权人,原告一直为上述房屋供暖。2006年9月20日,郭雪生针对其所有的房屋与原告另行签订了书面供暖协议书。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4年至2005年、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的部分供暖费1912.8元,尚欠1912.8元。另被告在郭雪生与原告签订供暖协议书后,又向原告支付2006年至2007年、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部分供暖费24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郭雪生的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崇文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欠费明细表、物价局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X号令,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郭雪生与原告签订的供暖协议书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职工郭雪生所有的北京市崇文区忠实里小区X号楼X层X号房屋供用热力,在原告与被告之间业已形成事实上的供暖关系,根据北京市政府1994年X号文件的规定,被告应当为其职工住房支付供暖费用。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欠付的郭雪生住房2004年至2005年及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部分供暖费1912.8元,于法有据。因被告对支付上述费用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答辩称,其职工郭雪生于2006年9月另行与原告签订了书面供暖协议。故对于2006年以后的供暖费,原告应当依照该协议向郭雪生个人主张,由于被告在2006年以后又为职工郭雪生向原告支付过供暖费2400元,故应将该费用与欠付的费用予以抵销的意见。因被告当庭出示了郭雪生与原告的供暖协议书原件。经质证,原告对被告举证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持异议。本院认为,由于郭雪生于2006年9月与原告另行签订了书面供暖协议书,即产生了由原来的原告与被告基于事实供暖形成的供暖合同关系转化为郭雪生个人与原告之间的书面供暖合同关系的效力,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原告与被告职工郭雪生另行签订了书面供暖协议书后所发生的供暖费用,应当由原告向郭雪生个人主张。因原告对被告关于2006年以后郭雪生的供暖费不应由被告负担,建议多付的2400元供暖费与欠付的供暖费1912.8元予以抵销的意见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开兴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开兴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及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赵秀权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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