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与程某某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一中民终字第1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晓兵,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鉴,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五支公司客户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X村煤矿机械厂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无业,住(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市分公司)因与程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8)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杜卫红担任审判长,法官李文成和魏应杰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某某一审诉称:2007年3月30日,程某某作为被保险人为冀x号重型普通货车向滁州市分公司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交纳保险费x元,保险期限为2007年8月29日至2008年8月28日。

2007年10月5日5时43分,被雇司机石小龙驾驶冀x号重型普通货车在北京市门头沟区X国道53公里480米处,由东向西行驶,前部与右侧山体相撞,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程某某及时报案。2007年10月上旬,滁州市分公司委派公司刘经理、郑主任对车辆进行了查勘定损,经定损确认受损部件43项,修复费用x元。程某某请求理赔时,滁州市分公司以安徽省分公司的核损金额x元理赔。程某某认为不合理,因为程某某实际支付修车费12万元、施救费4000元。请求法院判决滁州市分公司给付程某某经济损失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滁州市分公司一审辩称:不同意程某某的诉讼请求。第一,保险单上注明被保险人为一汽冀东贸易有限公司汽车队(程某某),本案原告应为一汽冀东贸易有限公司汽车队,程某某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第二,如适格,程某某主张的修车费12万元和施救费4000元均过高,明显不合理,应按安徽省分公司核准的x元理赔。

一审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30日,程某某作为被保险人为冀x号重型普通货车向滁州市分公司办理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x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x元;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共交纳保险费x元,保险期限为2007年8月29日至2008年8月28日;特别约定清单中注明,本保险车辆车主:一汽冀东贸易有限公司汽车队。

根据滁州市分公司提供的投保单显示:投保人为一汽冀东贸易有限公司汽车队(程某某);被保险人为一汽冀东贸易有限公司汽车队(程某某)(自然人);投保人签名一栏内显示:“程某某”字样的签字。

2007年10月5日5时43分,被雇司机石小龙驾驶冀x号重型普通货车在北京市门头沟区X国道53公里480米处,由东向西行驶,前部与右侧山体相撞,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石小龙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程某某履行了通知义务,滁州市分公司以传真方式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清单和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辆核损意见表送达给程某某,损失情况确认书显示定损项目43,维修费为x元,保险公司签章一栏内有“曹斌”字样的签名。核损意见表显示定损项目43,核损金额x元,核损时间2008年1月8日;该核损意见表加盖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报价中心的印鉴。

事故发生后,程某某为修理车辆支付修车费12万元,施救费4000元。

2008年8月12日,因该保险事故,马某诉至该院,要求滁州市分公司赔偿修车费12万元,施救费4000元。庭审中,滁州市分公司辩称,双方特别约定:本保险车辆车主为一汽冀东贸易有限公司汽车队;人身伤亡医疗费的赔偿,保险人按出险地社会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定,第一受益人为马某,只有人身伤亡的情况下,马某才能作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请求权应由被保险人程某某行使。2008年8月21日,该院作出(2008)门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马某对滁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庭审中,滁州市分公司提出修车费、施救费过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有机动车辆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天津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2008)门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项目清单、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辆核损意见表的传真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该院认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本案涉及的保险单中载明被保险人为一汽冀东贸易有限公司汽车队(程某某),在马某基于同一保险事故诉滁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市分公司已经明确表明被保险人为程某某,故该院应认定被保险人为程某某。对滁州市分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意见,该院不予采信。

程某某与滁州市分公司订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出现保险事故,滁州市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应依约给予赔偿。程某某依据滁州市分公司的定损项目进行维修,并无不当,其请求赔偿修车费和施救费,虽滁州市分公司提出该费用不合理,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院亦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滁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程某某保险金十二万四千元。

判决后,滁州市分公司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请求是:1、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滁州市分公司给付程某某保险金x元;2、请求法院判定程某某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庭审中,滁州市分公司、程某某均向法庭提交车损险条款,并认可条款内容。根据第8条第(一)款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应予扣除;2、被保险车辆虽投保车辆损失险,但该车购于2001年4月,根据《汽车报废标准》,营运车辆8年报废,年折旧率12.5%,该车出险时营运已逾6年半,该车至事故发生时折旧金额仅为11.25万元,即整车实际价值11.25万元,车辆全损下上诉人仅需支付保险金11.25万元,且应扣除车辆残值5、6万元,该车自重x,按出险时废钢价格逾3000元/吨。现程某某修理费用高达x元,已超过车辆实际价值,显然不合理。一审法院确认该费用,违背财产保险“补偿性”原则,该判决将使程某某获得不当得利,一审法院判决显然不当。

程某某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之论理正确。就滁州市分公司的上诉意见,下面具体予以评述。

1、关于根据保险合同第8条第(一)款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应予扣除的上诉意见,滁州市分公司在本院庭审中承认,程某某投保的不计免赔特别条款保的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不予扣除,因此,对滁州市分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2、关于车辆修理费用已超过车辆实际价值,一审法院判决将使程某某获得不当得利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保险车辆是按照60万元的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滁州市分公司按60万元的新车购置价收取了保险费,应理解为双方对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认定为60万元,现出险车辆的修理费远低于实际价值,因此,对滁州市分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滁州市分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滁州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九十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八十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卫红

代理审判员李文成

代理审判员魏应杰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立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