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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源生命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33358号

原告北京华源生命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东王庄甲X号X幢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华源生命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厚祥玉,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X路X号。

原告北京华源生命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贸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晓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贸公司委托代理人邱某、厚祥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制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贸公司诉称:2001年12月,制药公司为缓解流动资金短缺,向科贸公司借款4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2002年11月1日,制药公司经其他公司向科贸公司还款55万元,但余款345万元至今未还。现科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制药公司偿还借款345万元及利息15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制药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1年,科贸公司与制药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科贸公司同意借给制药公司400万元作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2001年12月起,利息按年计为9.6%。2001年12月24日,科贸公司向制药公司汇款400万元。2008年1月8日,科贸公司向制药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制药公司确认截止2007年12月31日尚欠科贸公司345万元。2008年9月8日,科贸公司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制药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制药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将欠款345万元及利息193万元归还或提出还款计划,制药公司于2008年9月9日签收该邮件,但未还款。

上述事实,有科贸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电汇凭证、询证函、催款函及邮政查询资料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科贸公司为非金融机构,无权对外出借资金。科贸公司与制药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制药公司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科贸公司要求制药公司偿还借款345万元,理由和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科贸公司要求制药公司依据无效合同给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制药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华源生命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二、被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华源生命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三百四十五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华源生命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三百二十元,由北京华源生命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七千一百六十五元(已交纳),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六千一百五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于上诉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崔晓林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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