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时代盛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外太平庄X号楼X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贵斌,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玲玲,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Ltd,住所地x.x,x。
原告北京时代盛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x,Ltd(以下简称被告)其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申小琦担任某判长,法官张濡、武子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起诉称:2005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英文合同,并于2006年1月4日签订延长合同期限的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作为被告的商务代理,积极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为被告寻求合作伙伴,并已经取得显著的成效。但是,被告却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向原告汇报被告在中国境内的任某销售情况和已经收到款项的情况,并拒绝向原告支付佣金。通过原告的协助,被告在中国大陆范围的业务取得了进展,并成交了相关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佣金x.92美元,经过催讨,被告拒不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x.92美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711.24美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翻译费及邮寄费共计x.56元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地址,无法送达,且原告现尚不能提供被告合法存在的证明文件,故本案被告应视为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时代盛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北京时代盛讯科技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申小琦
代理审判员张濡
代理审判员武子文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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