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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天宇航金某波纹管厂与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顺民初字第9433号

原告北京航天宇航金某波纹管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航天宇航金某波纹管厂副厂长,住(略)。

被告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X镇X村民,暂住(略)。

原告北京航天宇航金某波纹管厂(以下简称宇航金某厂)诉被告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宇航金某厂诉称:2006年6月5日,我厂与金某某订立还款计划,约定金某某在2006年12月底前还清欠款,但金某某至今未付。为此,要求金某某给付所欠货款x元,支付违约金x元。

本院认为:宇航金某厂因不能提供金某某的准确住所地,无法找到金某某,向本院申请驳回其起诉,并表示不上诉,本院视为宇航金某厂放弃本次诉讼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航天宇航金某波纹管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焦荣民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陈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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