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金某与王某、临汾市矿灯厂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1-10-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晋经一终字第133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晋经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男,58岁,韩国公民,临时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路东三元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58岁,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某,女,1968年1月出生,汉族,临汾市司法局干部。

原审被告:临汾市矿灯厂。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金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临汾市矿灯厂(以下简称矿灯厂)债务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临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15日矿灯厂委托王某为其厂承办引进资金,筹办合资项目等事宜。双方约定,开办的合资企业由矿灯厂提供厂址、厂房及办理合资有关手续;资金某王某个人负责;矿灯厂提供的厂房、厂址要向合资企业收取租赁费。1998年1月8日,王某以矿灯厂名义与金某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书,该合同就合资各方、建立合资经营公司、经营目的、范围与规模、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资各方的责任,产品销售、董事会、经营管理、设备、材料购买、劳动管理、税务、财务、会计、审计、保险、外汇管理、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转让、修改、变更合同、适用法律、争议的解决、通知、合同生效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王某陆续投资90万元。1999年2月初,王某、金某、矿灯厂三方协商将王某的股份转让给金某和矿灯厂。1999年2月10日,金某与矿灯厂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王某的投入由金某与矿灯厂按分成比例偿还。1999年2月11日,王某与金某正式签订了退股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投入资金某金某反复核实,确认王某投入资金某类划分为20项,共计人民币90万元;金某于1999年3月31日、5月31日分别退还王某20万元及70万元股金,如不能按期退款,应自违约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付息,并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的当日,金某与矿灯厂均出具了保证书。金某书面承诺,若不能按时、按额向王某支付款项,自愿将已发来的设备和即将发来的近600万元的设备及移交来的公司所有财产归王某所有;矿灯厂也书面承诺,如金某违约,矿灯厂将对该债务负连带责任。协议签订后,金某立即退还王某股金2万元,1999年8月31日前又退还王某股金8万元。另外,在该合资企业筹建期间,金某以支付差旅费和生活费等为由向王某借款(略)元。1999年8月31日,金某单方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将原还款时间延期,该计划王某不予认可。2000年9月28日,王某以要求金某返还股金90万元,借款(略)元及利息,矿灯厂对90万元的股金某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原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1999年4月6日中外合资企业山西明新针织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金某、矿灯厂签订的退股协议事实上是一份确认王某、金某、矿灯厂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所确认的条款应受法律保护。金某、矿灯厂理应按三方协议约定偿还王某的个人投资及利息,逾期不还应承担违约责任。金某提出王某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该院认为,王某个人投资90万元,金某、矿灯厂对此无异议。王某具备主体资格主张此笔债权。金某提出其欠王某(略)元包括在90万元以内,庭审中王某出示了金某等人出具的(略)元的借据,而金某对其主张不能举证,故该院认为王某向金某主张(略)元借款应予支持。矿灯厂提出1999年8月31日,王某同金某已重新签订了还款协议,故其不应再负担保责任。该院认为:1999年8月31日的协议是金某单方出具的还款计划,王某并未在此协议上签字,此协议只是金某个人单方意思表示,因而不能认为是对原债权文书的变更。矿灯厂还提出本案已超诉讼时效,经查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信。该案中王某与金某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矿灯厂为金某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金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王某80万元,并自1999年2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矿灯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金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略)元,并自2000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略)元,其他诉讼费2900元,共计(略)元由金某负担。

金某不服原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王某提出的偿还金某与事实不符;王某不能私自退股;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某辩称:金某与矿灯厂是我退股以后的股份接收人,应承担该笔债务;金某与矿灯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违约。矿灯厂未作书面陈述。

本院审理认为:1999年2月11日,王某与金某所签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盖章,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临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办公室备案,该协议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该协议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金某未按协议约定偿还王某全部投资,对剩余80万元应承担偿还责任,并支付利息。金某上诉称对偿还金某有异议,但其对该债务多次书面予以确认,并以个人名义出具了书面保证,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1999年8月31日金某单方出具的还款计划,未经王某认可,不能认为是对原债权文书的变更,该还款计划应认定无效。矿灯厂对金某与王某的债权债务出具了书面保证,应对该债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认定金某偿还王某借款(略)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金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连生

代理审判员郭斌

代理审判员任君虹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勇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