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97)晋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迁安县人,无业,住(略)。1983年8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6年6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山海关人,无业,住(略)。1979年12月因盗窃被少管二年,1983年8月因盗窃、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2月27日因本案被收审,同年7月5日被收审,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甲、李某乙,山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曲县人,无业,住(略)。1996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郎某,山西天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人,无业,住(略)。1984年因盗窃被劳教二年,198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8月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三年,后逃跑,1996年6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学,太原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无业,住(略)。1982年8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6年6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无业,住(略)。1982年因盗窃被劳教一年,1985年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又因流氓被劳教三年,1996年6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2001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无业,住(略)。1984年6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5年11月因扒窃被劳教三年,1990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1996年3月16日因本案被收审,同年7月5日被逮捕,1999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五台县人,无业,住(略)。1993年3月因贩卖黄色录像带被劳动教养一年,1996年3月16日因本案被收审,同年7月5日被逮捕,1999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某某,山西天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系太原市住(略),住太原市X街X号X号楼X单元X号。1996年3月5日因本案被收审,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无业,住(略)。1991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6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吕某,别名张小兵,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无业,住(略)。1996年3月27日被收审,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佟某、王某、赵某、任某、刘某丙、乔某、魏某、李某戊、徐某、刘某丁、吕某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赌博罪、私藏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1997年1月15日作出(1997)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佟某犯流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某犯流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某犯流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任某犯流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某丙犯流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乔某犯流氓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魏某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戊犯流氓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徐某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刘某丁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吕某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作案凶器:枪支、弹药等,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佟某、王某、赵某、任某、刘某丙、魏某、徐某、刘某丁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主要理由分述如下:
佟某与乔某不存在赌债,没指使、纠集他人打王某,有重大立功表现。
王某:2.12和2.26是佟某一伙有组织有计划的单方面袭击,我是受害者;不知买枪只是借钱给乔某;新补充的两件事与“2.26”无任某联系,且已有过处理和解决。其辩护人提出王某本案直接被害人,构不成流氓犯罪,要求对王某伤情进行复核鉴定。
赵某:究竟是谁开枪击中的王某平不明。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赵某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赵某前科劣迹,请求从轻。
任某:故意杀人定性不准,我是在被枪声惊醒,同时房门被踹开,对方端枪对全屋人生命构成重大威胁情况下出于本能的自卫;2.26是佟某等追杀到医院造成,我是陪侍;买枪事先不知;不属劳教脱逃;有重大立功表现。其辩护人提出原判混淆了加害与被害方、追杀无辜与防卫自保的界限,认定任某流氓罪等有误。
刘某丙:未参与策划组织2.26。虽开枪但未造成人身伤害,有检举揭发。
魏某:不是“日夜守护”王某,2.26中没有任某流氓行为;买枪事先不知,量刑重。
徐某:没参与2.26械斗,只是陪侍,请求改判。
刘某丁:2.26纯系佟某一伙引起,我与数次参与流氓械斗的吕某相比,显属判决不公。其辩护人提出重审程序与法有悖;刘某行为不构成流氓罪;判决随意,显失公正。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佟某等1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中,尚有部分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戊
审判员肖献群
审判员庄新平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吕某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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