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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汨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汩罗市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汨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略)。2009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被执某逮捕。现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蒋某某,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7年因犯窝藏、包庇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因病由汨罗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傅某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3月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执某逮捕。现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丁,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江某某,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傅某戊,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1998年5月因殴打他人被汨罗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2月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执某逮捕。现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己,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13日被抓获,第二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执某逮捕。现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庚,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9年11月17日被抓获,第二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执某逮捕。现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石某某,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己,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10月29日被抓获,同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执某逮捕。现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辛,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10月29日被抓获,第二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执某逮捕。现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邹某壬,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10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0月22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现在汨罗市看守所服刑。

辩护人李某癸,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霍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8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在湖南省少管所服刑。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指定辩护人余亚萍,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杨X,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被告人骆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17日被抓获,第二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执某逮捕。现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骆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2007年2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9年8月3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汨罗市看守所服刑。

被告人徐某己,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12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汨罗市看守所服刑。

被告人霍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1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汨罗市看守所服刑。

被告人袁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8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现在长沙平塘监狱服刑。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9年8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现在株洲茶陵监狱服刑。

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2月10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执某逮捕。现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2月10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执某逮捕。现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傅某丙、傅某戊、徐某己、李某庚、徐某己、谢某辛、邹某壬、霍某某、何某某、骆某某、骆某某、徐某己、霍某某、袁某、何某某分别犯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彭某某、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6日至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国军、周梓政出庭支持诉讼,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蒋某某、被告人徐某乙、被告人傅某丙及其辩护人刘某丁、江某某、被告人傅某戊、被告人徐某己、被告人李某庚及其辩护人石某某、被告人徐某己、被告人谢某辛、被告人邹某壬、被告人霍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某、指定辩护人余亚萍、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骆某某、被告人骆某某、被告人徐某己、被告人霍某某、被告人袁某、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彭某某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2006年底,被告人徐某甲、傅某丙、徐某乙、傅某戊又在一起商量将大众打流的人聚拢并推举“老大”之事,被告人徐某甲表示愿意当大众打流一伙人的头。被告人徐某甲、傅某丙、傅某戊等人纠集被告人邹某壬、骆某某、骆某某及夏某某、骆某某、张军(均在逃)等人在同一首歌KTV娱乐城包厢进行聚会。被告人徐某甲等人在会上发表讲话,表示愿意带大众“打流”的小老弟出来混社会,一定要混出威望混出地位,要让别人都知道大众人,将红花一伙打流的压下去。然后又安排被告人邹某壬、骆某某、骆某某及夏某某、骆某某等人在金色港湾等娱乐场所“摆阵”,以此制造声势。被告人邹某壬、徐某己、李某庚、骆某某、骆某某明知该组某具有一定规模并以打流为目的而加入该组某。在该组某的发展过程中,还吸收了被告人徐某己、霍某某、袁某、谢某辛、何某某、何某某、徐某己、霍某某及凯伢子、德伢子、郑想、郑某某(均在逃)等人为该组某的成员。以被告人徐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有被多数成员认可的规矩。被告人徐某甲、傅某戊、傅某丙、徐某乙为其团伙成员提供经济保障和支持。另外被告人徐某甲还从经营的AB料、白泥巴场子所得的利润中抽取资金用于购买刀具、车辆给其团伙成员实施犯罪活动,资助团伙成员潜逃、帮助其团伙成员支付医某等。自2006年底至案发,该组某通过与其他团伙争夺地盘而大肆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暴力性违法犯罪行为,使得老百姓敢怒不敢言,汨罗社会治安比较混乱,人民群众安全感下降。该组某还通过开设赌场、经营AB料、强制入股古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大众白泥巴业务、插手经济纠纷、强索高利贷债务,干预、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故意伤害罪

1、2008年8月份,大众人甘某、“清伢则”被红花打流的一伙人砍伤,“古培帮”人要找红花打流的报仇,2008年8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庚及骆某某、霍某某、何某某、袁某(均已判刑)等人,乘车达到大众北路华昌宾馆前时,看见彭某某、余雄十几个年青伢子,被告人李某庚等人停车,霍某某和何某某拿短刀先下车,彭某某等人见状,也从草地里拿起刀上前欲与之对打,车内被告人李某庚及袁某、骆某某、仇某某等人则拿关公大砍某下车追砍彭某某等人。彭某某等人见被告人袁某及仇某某等人拿大刀怕吃亏转身就跑,仇某某用关公大砍某朝彭某某砍去,刀砍在地上,将刀砍断,仇某某用刀棍将彭某某打倒在地上,霍某某、何某某、袁某及仇某某上前围住彭某某一顿乱砍,将其手、背、脚砍伤,经法医鉴定,彭某某属重伤。

2、2006年底,骆某某在汨罗市大中华娱乐城前被人砍伤,怀疑红花罗某某参与伤人,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7年2月27日19时许,骆某某得知罗某某在汨罗市人民医院住院部探视病人,遂纠集被告人邹某壬、骆某某、骆某某及霍某某、夏海景、许亮、仇盛辉(上述人员均已判刑),乘坐骆某某驾驶的面包车窜到人民医院五楼,由他人指认是罗某某后,被告人邹某壬、骆某某、骆某某、霍某某、仇盛辉、夏海景、许亮、仇如意,均举刀冲上前来追砍罗某某,并在四楼至五楼楼梯间堵住罗某某,举刀对其一顿乱砍,将罗某某砍倒在地。后经法医鉴定:罗某某为重伤。

3、被告人骆某某、李某庚及霍某某、何某某、徐某某、袁某、仇某某(均已判刑)、“胶东”(在逃)等人为“鱼则”报仇,2008年9月4日,被告人骆某某、李某庚及霍某某、何某某、徐某某、仇某某、袁某、“胶东”等人乘坐易某某驾驶的一辆湘x长安之星微型面包车,窜至汨罗市中医院门口,先由易某某在中医院对门药店买了口罩分发给他人,再由袁某下车去察看红花人是不是在场,当袁某下车后,现场有人告诉车内人,红花打流的在中医院放射科走廊里,被告人骆某某、李某庚及霍某某、何某某、徐某某、仇某某及蒙面持刀冲入中医院放射科一楼,追砍钟某某等六人,钟某某等人见状,跑向二楼,由于钟某某逃跑不及,被被告人骆某某、李某庚及霍某某、何某某、徐某某、仇某某等人围在一楼楼梯间进行一顿乱砍,钟某某被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4、2008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庚、徐某己、谢某辛、霍某某、何某某、何某某等人分别驾驶两辆面包车从营田帮人“了难”回汨罗的路上,将湘x微型面包车内的黄某、向某某等人误认为红花人,各被告人驱车追赶至罗城路X路交叉处附近,被告人徐某己驾车将湘x车撞翻在地,被告人骆某某、谢某辛及霍某某、何某某等人持刀对着湘x车内一顿乱砍乱捅,将车内黄某砍伤,将车辆砍坏。被害人向某某从湘x车内钻出往外跑时,被告人霍某某又持刀对其进行追砍,将向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黄某、向某某均为轻伤。湘x车辆被毁损情况,价值x元。然后,被告人李某庚驾驶车辆将被告人骆某某、谢某辛及霍某某等人拖离现场。后来被告人徐某甲安排资金和手下人将徐某己送到长沙治疗。

5、2008年8月26日晚11时许,被告人徐某己及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徐某己(均已判刑)、郑某某、郑某某、易某某、仇某某、仇会如(均在逃)以及“坚伢则”、“强伢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汨罗市中信大酒店对面吃夜宵时,发现与徐某己有过节的张某某在中信大酒店门前,何某某及何某某、何某某、徐某己以及郑某某、郑某某等十余人携带砍某分乘三台的士车进行追赶到城关劳动南路X路口处,将张某某乘坐的的士车拦住,被告人徐某己及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徐某己等人对张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属轻伤。

6、2007年,被告人徐某甲被红花人砍伤,被告人徐某甲的手下遂决定找红花打流的报仇。2008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五时许,大众帮的人得知红花人罗滔正在九歌广场修理越野车,被告人邹某壬、徐某己、徐某己、霍某某、何某某、谢某辛、霍某某及杨某某(在逃)等人乘坐被告人邹某壬开的面包车窜至九歌广场,被告人邹某壬、徐某己、徐某己、霍某某、何某某、谢某辛、霍某某等人持刀对着越野车及车内的人一顿乱砍,将车砍坏,将周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周某某属轻伤。

7.2007年,被告人徐某甲在慧友酒店被红花人砍伤,大众帮的人决定找红花打流的报仇。2008年2月X号晚上,被告人邹某壬、霍某某及任某、仇某某、易某某等人在慧友大酒店经策某,乘坐被告人邹某壬驾驶的面包车在城区寻找红花一伙中的成员。当晚十时许,被告人邹某壬等人在汨新路新世源宾馆旁的一麻将馆内,看见红花人刘雄在打麻将,于是由被告人邹某壬停好车,被告人霍某某等人持刀冲进麻将馆将刘雄砍伤,后经法医鉴定,刘雄属轻伤。

三、聚众斗殴

1、2008年5月份的一天,汨某人杨再喜等人约好被告人徐某己在市屈子公园斗殴。2008年5月1日晚,被告人徐某己纠集被告人李某庚、徐某己、谢某辛及霍某某、何某某、袁某、何某某(均起诉)等人携带刀具乘坐三辆车来到屈子公园与杨再喜等人拼杀。在斗殴中徐某己被砍致轻伤。

2、2009年4月18日,汨罗市六中学生周某某与另一学生符某某之间发生矛盾。周某某喊来被告人徐某己帮忙,符某某喊来彭某某(已判刑)帮忙,双方约定在六中附近进行斗殴。次日下午,被告人徐某己纠集被告人徐某己及仇某某、郑某某、葛某、涂某、陈某、邹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驾驶湘x五菱之光面包车,携带砍某、管杀等凶器,到六中巷内与彭某某等进行械斗。在械斗中福田吉普车向五菱之光面包车进行冲撞,致使五菱之光面包车损失2300元。被告人徐某己、徐某己、及仇某某、邹某某均持刀和对方对峙,并相互追砍。当公安干警赶到现场时,双方立即逃离现场。

四、非法拘禁罪

2009年3月份的一天,黄柏镇X村民伏某在被告人徐某甲开设的赌场里输了钱,并借了被告人徐某甲4万元的高利贷。伏某在归还了3.5万元钱之后,2009年8月19日中午十二时,被告人徐某甲带领被告人徐某己、徐某己及曹峰、郑某某(均在逃)等人窜至黄柏镇伏某家,强行将伏某带上车,来到汨罗市城西一出租房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强迫其靠墙站立,打其十几个耳光,打其腹部、头某,将鼻梁打歪,经法医鉴定,伏某全身多处皮肤擦伤、软组某挫伤,属轻微伤。直至当天下午十七时许,在限制伏某人身自由达四个半小时、强迫其答应归还本息7万元后,被告人徐某甲等人才将伏某放走。

五、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徐某甲被红花人砍伤两次后,为了对付红花人防止再次被伤害,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以x元钱在“韩胖子”(在逃)手某购买仿六四手枪一支,子弹五发,并将其藏在自己做生意的株洲市X区X路百货仓库屋檐下。2009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将枪支收缴。

六、敲诈勒索罪

2009年4月18日,六中学生周某某请了被告人徐某己、徐某己等人斗殴,在斗殴中徐某己受伤。被告人徐某己以此为借口,要求周某某出一万元的医某,并将周某某扣押在交警队旁边的出租房内一晚不让其回家。次日,被告人徐某己带了两个小老弟,将周某某转移到大众同乐山庄,威逼周某某要钱。迫于无奈,周某某打电话给自己的父亲周善良,2009年4月19日晚8时,周善良将5000元送到大众,将钱交给被告人徐某某小老弟,将周某某领回。被告人徐某己分了1000元给徐某己,其余的赃款被徐某己等人挥霍。

七、开设赌场罪

1、2009年1月26日(农历正月初一),被告人徐某甲、傅某戊、徐某乙、傅某丙、彭某某伙同仇思田(另案处理)、郑某某、“六龙”、“景板鸭”、彭迪(均在逃)在(略)被告人彭某某家开设赌场,吸收廖丰、李桃、仇如意、彭光平等三十余人以“比坨子”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从1月26日一直到1月31日,赌场开了六天时间。徐某甲还安排被告人徐某己、徐某己等人负责望风、看场子。并从中抽头赢利,共赢利四十余万元。

2、2009年1月份,被告人徐某甲、傅某丙、彭某某伙同于平志(另案处理)、郑某某(在逃)在(略)仇勇军家,欢伢则家开设赌场,吸收傅果望、六龙等三十余人以“比坨子”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赌场开了两天时间,共从中抽头赢利六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彭某某分得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应当以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徐某甲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傅某戊、徐某乙、傅某丙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邹某壬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骆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追究被告人骆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追究被告人霍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谢某某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追究被告人袁某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霍某某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彭某某、彭某某的刑事责任。

在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甲系组某者;被告人傅某丙管理该组某财务,被告人傅某戊、徐某乙、邹某壬、徐某己、李某庚手下均带有老弟,被告人邹某壬、徐某己、徐某己、李某庚、骆某某、骆某某、霍某某多次参与有组某的共同犯罪,在有组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为该组某的骨干成员;被告人谢某辛、袁某、何某某、何某某、霍某某为一般参与者。

被告人徐某甲、傅某丙、傅某戊、徐某乙、邹某壬、李某庚、骆某某、徐某己、徐某己、何某某、谢某辛、霍某某、徐某己一人犯有数罪。被告人邹某壬、骆某某、霍某某、袁某、何某某、霍某某、徐某己、何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某完毕之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告人徐某乙、徐某己、骆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徐某甲系该组某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某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邹某壬、徐某己、骆某某、徐某己、李某庚、骆某某、谢某辛、霍某某、袁某、何某某、何某某、霍某某、徐某己在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犯罪中,分别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霍某某、何某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了彭某某等10名被害人陈述;彭建中等47名证人的证言;同案人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供述;徐某甲等19名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汨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活体检验报告书;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汨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相关影视资料;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材料。

被告人徐某甲辩称,他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他们把伏某带到汨罗到伏某离开时间没有这么长。其他属实。其辩护人蒋某某提出: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和经营AB料场子、白泥巴场子、古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证据不能足以证实被告人徐某甲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特征。因为这些行为不是利用组某势力和影响进行的;不是起诉书指控的组某、指挥者组某、策某、指挥、参与、认可和默许下进行的;更不是为了起诉书指控的组某成员以组某名义在得到组某者认可或默许下进行的。这些行为都只是这个相对松散的小团伙的人员为了各自的利益、恩怨、个人之间的哥们义气而发生的。同时,公诉机关所例举的个案是为了支持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而本案个案不是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的集团犯罪行为。故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具有涉案应具备的行为特征。

本案所涉嫌的故意伤害等行为均是为了某些个人的私利、私愤以及逞强好胜和所谓的“名气”而为之,根本不是、也不可能是为达到或实现对一定区域的非法控制。本案所涉嫌的收取“了难费”和“了难”行且并不是利用“大众帮”的名气,而是利用人多势众、手持凶器等手段进行;没有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更没有给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使其不敢报案和控告。事实上,对造成了一定影响,损害了群众利益的行为,群众该报案的报了案,公安机关该处理的没有一件没处理。被告人徐某甲、傅某戊、徐某乙、傅某丙分别或合伙或伙同他人开设AB料、白泥巴场子,既没有形成对武广客运专线供料的垄断,也没有干预、阻止其他人从事相同的生产经营,更谈不上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从事这些生产、经营活动,并不是利用所指控的“大众帮”的名气才获得的,而是通过与其他人一样或相似的交易进行生产、经营的。被告人徐某甲,傅某丙参与古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并非强制入股,证人均某证实是在受威胁、胁迫的“强制”手段下违反其真实意思让被告人徐某甲、傅某丙入股的。各被告人所实施的所有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残害无辜群众,没有给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的人员造成心理上的恐惧,致使他人不敢抗拒其非法控制,更没有对某一地域或某一行业进行非法管理(各被告人也无任何要非法管理、控制、操纵的主观故意)。事实上,古某、古某大众村X区的正常工作、生活、经济秩序并没有受到严重影响。个案犯罪均有其社会危害性,个案犯罪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不能归入是“黑社会性质组某罪”造成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并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人民群众该干什么的还是在干什么,没有受到影响。因此,本案无论从所涉嫌的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来分析,各被告人以及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大众帮”的行为均不足以满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性特征。

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特征不符合组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这样,便谈不上是组某者。故,被告人徐某甲无需对他没有参与的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承担刑事责任。

刘雄的轻伤鉴定是受伤近二年后才作出来的,在这二年期间,是什么原因导致他出现法医鉴定结论上的轻伤,无任何其他证据予以排除合理怀疑和肯定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此次故意伤害行为基于主要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依法不能定罪和量刑。

本案敲诈勒索行为发生是基于周某某为逞强而喊被告人徐某己与同学符某某所喊的人斗殴而致徐某己受伤要索取医某而引发的,只能按罪责自负的原则由实施该罪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徐某甲依法对此次犯罪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其在被刑事拘留的当天的第二次讯问中便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枪行为,当日,公安机关才予以立案侦查。2010年1月12日和1月21日,被告人徐某甲均主动交待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而此时,涉嫌此犯罪的傅某戊、傅某丙等均某抓获。公安机关据此于2010年1月21日予以立案。故此,依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所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故此,请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乙辩称,他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赌博以前罚过款。

被告人傅某丙辩称,他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赌博以前罚过款。傅某丙的辩护人刘某丁、江某某提出:其一,被告人傅某丙不是黑社会性质组某的发起者、创建者,虽然去开了三次会,但每次都是别人叫去的,对于是否成立该组某,他的行为没有起到任何的作用。其二,傅某丙也没有领某、组某过该组某的成员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自己虽然有一次赌博行为,但没有组某其他成员参加。其三,傅某丙也不存在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某的违法犯罪活动,其除了参加黑社会罪外就是赌博罪。本案其他被告人所为的故意伤害等行为,傅某丙既没有组某、领某的行为,也没有参加,根本毫不知情。所以傅某丙不符合组某策某或参加黑社会罪的组某特征。

被告人傅某丙等人虽经营过AB料场子、白泥巴场子,但是这是正常的民事经营行为,与其他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被告人傅某丙既没有借助黑社会性质组某为后盾来进行威协、强迫他人同意傅某丙来经营AB料场子、白泥巴场子拉拢业务,也没有将经营AB料场子、白泥巴场子的收入用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至于其他有些被告人在傅某丙的白泥巴场子打工,并获得一定的收入,这是他们正常的劳动所得收入。其他各被告人所得收入后用于哪些方面,傅某丙不清楚,也无法控制。被告人傅某丙的行为不具备构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的经济特征。

被告人傅某丙入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受许国基的邀请,投了一万元,并负责这个项目汨罗水库东间渠的衬彻工程,年底时分得了一万元钱的分红。2007年6月份,江西人在古培经营湘赣高岭土开发,在经营过程中,受彭建中、徐光及徐吉成等的种种胁迫和阻挠,致使江西人放弃了投资数十万成立的高岭土公司被迫离去。江西老板的被迫离去与被告人傅某丙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人傅某丙不具备构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的行为特征。

被告人傅某丙在自己的村子里经营AB料和白泥巴场子,除他之外古某还有很多人经营AB料和白泥巴场子,如徐令、杨某某等。傅某丙的经营行为和其他人的经营行为是平等的竟争,并没有限制他人经营,在一定的区域内也不是他独家经营,所以不存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被告人傅某丙的行为不具备构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的危害性特征。

因此,被告人傅某丙的行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某必须具备的四个特征,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被告人傅某丙前后共参加了两次赌博,而且均是一般的参与赌博行为,既不是赌博行为的发起者,也非以营利为目的以赌为业的赌徒,只是在春节前后参与了二次,此二次行为已经被汨罗市治安大队处以五万元的罚款,现在公诉机关又以同一事实追究傅某丙的刑事责任,违反了同一事实不得二次处罚的原则。

黑社会组某与其他各罪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没有连上,起诉书上所例的犯罪事实,只能表现出有这一事实的存在,这一系列的犯罪事实是否是受黑社会组某的指派或指使,起诉书上并没有清楚的列明。被告人傅某丙在自己的家门口利用本村矿产资源经营AB料和白泥巴的生意,没有对其他人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协或有人被威协等方面的证据。起诉书指控傅某丙管理该组某的财务,在整个案件的口供笔录中只有三个人的供述,没有相关的帐目等客观证据来证明。

被告人傅某戊辩称,2008年打罗某某后他就到徐某某那里玩,没有参与大众那个圈子了。他没有兑钱。2006年推荐老大时他没有在场。他以前参与赌博罚过5000元。

被告人徐某己辩称,他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徐某甲在慧友大酒店被砍时,他没有用身体掩护徐某甲。屈子公园斗殴他没有与杨再喜约打架。拘禁伏某他没有动手。他没有参加敲诈勒索。

被告人李某庚辩称,他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他没有参加伤害钟某某,他没有上“胶东”的车。其辩护人石某某提出: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有明确的组某领某者,没人决定每次犯罪如何进行,没人决定如何分利、执某、奖惩。没有证据证明有明确的组某纪律和活动规约。该团伙没有任何独立于个人之外的纯粹属于团伙的财产利益。本案个罪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某特征,因此也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某的行为特征。本案众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不具有危害特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证据不足。另李某庚没有参加伤害钟某某。在伤害彭某某中,李某庚当时看到有熟人,没有动手,主动终止了犯罪行为,应认定为从犯,同时还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伤害向某某中,李某庚只负责开车,起协助作用,应为从犯。在屈子公园斗殴中,李某庚未成年,虽是积极参加者,但未直接致伤他人,应为从犯。

被告人徐某己辩称,他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2008年8月,他没有到鑫源宾馆开会。敲诈勒索中他把周某某交给了徐某己。非法拘禁中他没有打人。开设赌场中他没有望风、看场子。

被告人谢某辛辩称,他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他没有参与伤害彭某某、周某某,没有参加屈子公园斗殴。

被告人邹某壬辩称,他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他参与伤害周某某、刘雄是为了仇某某被砍伤的事,不是为徐某甲报仇。其辩护人李某癸提出:本案各被告人和相关其他人虽有几次不特定人员的聚会,但不能够证明各被告经常会聚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人员相对不稳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所谓的纪律其实都是这帮乌合之众平日交往闲谈中的内容,并且也是这帮闲散人员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为人处事的一般道德标准,不能由此将其升格为所谓的“组某纪律”。在组某纪律中没有奖惩措施,没有奖惩措施就不存在组某纪律。AB料场子是徐某甲、傅某丙等人个人经营,而不是组某在经营,经营利润也是归个人所有,由个人管理和支配。个别被告人受聘到徐某甲的AB料场子记车数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是正常的劳动合同关系,而这些工资并没有被用于组某或团体活动,也没有用于其他犯罪活动。即使有个别被告人受伤后得到徐某甲支付的部分医疗费,那也是徐某甲用个人的经营利润出于江湖义气而支付的,并且数额不大。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行为特征”是用聚众斗殴等个案来作为证据的,个案都是因个人恩怨、由特定的其他人邀请或指使本案个别被告人实施的,并不是受本案所谓组某或组某高层授意而实施。本案犯罪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所要求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不论是汨罗的经济秩序还是大众古培一带的经济秩序,到目前为止都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也未因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产生重大改变或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本案“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邹某壬“明知”该组某的存在并明知该组某有一定的规模,并积极参加了这个组某。指控邹某壬手下带有霍某某、袁某、谢某辛等老弟,与事实不符。公诉人指控邹某壬多次参与有组某的共同犯罪并起主要作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壬“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有悖客观事实,并且证据不足。

公诉人指控邹某壬涉嫌故意伤害刘雄致其轻伤一案证据不足,不应当追究邹某壬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霍某某辩称,他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其指定辩护人余亚萍提出:被告人霍某某是1992年农历6月15日出生的,要到2008年公历7月17日才满十六周岁,而被告人霍某某是在2008年2、3月份,由湛乐介绍认识任某,在他的心目中,经常在一起的人就是同乡而已,根本就不知有什么“大众帮”,更没有举行过什么加入大众帮的仪式。从2006年底至2008年10月,“大众帮”有三次比较大的聚会,被告人霍某某均某参与。被告人霍某某参与一些故意伤害行为不是同案人徐某甲、傅某戊、徐某乙、傅某丙他们安排的,应该排除在组某之外。要认定被告人霍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证据不充分。

霍某某的手下没有小弟,没有在AB料场计过数,未满十六岁前徐某己喊他同去伤害罗滔一次。2008年5、6月份,易某某喊他同到桃林镇上替人收账一次。满十六岁后,有三次故意伤害行为,已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因此,即使被告人霍某某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某亦不能定为骨干成员。《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所列举的罪名中并未包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霍某某要到2008年公历7月17日才满十六周岁,在此前霍某某不构成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霍某某参与的故意伤害要么已受刑事处罚,要么没达到构罪年龄。

如果霍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也属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辩称,他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

被告人骆某某辩称,他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

被告人骆某某辩称,他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

被告人徐某己辩称,他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

被告人霍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袁某辩称,他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

被告人何某某辩称,他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

被告人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称此事公安机关以前罚过款。

被告人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徐某甲的辩护人蒋某某就上述事实提供了刘文友的证明;被告人傅某丙的辩护人刘某丁、江某某就上述事实提供了许国基的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提供了新市X村委会及仇珍香共同出具的证明。

经审理查明:

一、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的事实

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徐某甲在请人帮其舅舅处理矛盾的过程中,被告人徐某乙、傅某丙向徐某甲提出要徐某甲出来做大众在外面打流的“小伢子”的头,以图建立大众一伙的势力,获取利益,并表示会到外面去找大众在外面混的老板凑钱来做“打流”的费用。徐某甲见此便提出要看看“小伢子”是否适合打流。此后,被告人傅某丙、傅某戊在汨罗市城郊中学对面一茶楼商量推举徐某甲出来“举旗”的事,并约定由傅某戊把他带的“老弟”带给傅某丙看看,看身体、样子及其他方面是否适合“打流”。当晚,傅某戊召集骆某某等人到大众路建行边一夜宵摊,傅某戊叫来了傅某丙,傅某丙看了骆某某等人后表示满意,并由傅某丙付了夜宵钱。此后不久,被告人徐某甲、傅某戊、傅某丙等人召集骆某某、邹某壬、骆某某、骆某某等20余人,在汨罗“同一首歌”KTV包厢开会,商量“举旗”、带“老弟”的事。在会上正式确立徐某甲、傅某戊、徐某乙、傅某丙、徐某某等人为“大众一伙”的“哥哥”,徐某甲为“举旗人”。徐某甲等人在会上发了言,要求在汨罗街上打出大众的名气,混出大众的威望。在会上,徐某甲等人为便于管理、召集,将下面的“老弟”分成三组,组长分别为骆某某、夏某某、张军。同时,徐某甲还安排在其去株洲做生意时,由傅某戊带着下面的“老弟”到金色港湾歌厅去“摆阵”。为筹集经费,被告人徐某甲、傅某戊、傅某丙等几个“哥哥”级人物召集下面的“老弟”及邀请来兑钱的仇勇军、“黑皮”、“满猴”等几十人,在被告人徐某甲家开会,商量兑钱做“打流”的费用。徐某甲、傅某丙、徐某乙、徐某某、“黑皮”、“满猴”等人共兑了8000余元。此后,傅某戊、徐某某等人带领下面的“老弟”在金色港湾歌厅“摆阵”三天,以显示“大众一伙”的出道。在“摆阵”的第三天,“大众一伙”与“红花一伙”在“金色港湾”发生冲突,“大众一伙”有人受伤,傅某戊向徐某甲提出刀没别人好,没有车跑别人不赢。徐某甲听后安排徐某某用兑来的钱在杨国锋处买了20把刀,用从仇勇军那里兑来的3000元买了一台微型车做“大众一伙”的公车。

此后,“大众一伙”逐渐发展成以被告人徐某甲为首,傅某戊、徐某乙、傅某丙等人为第一层组某成员;以第一层成员带的“老弟”邹某壬、李某庚、徐某己、徐某己、骆某某、骆某某、霍某某、易某某等人为第二层组某成员;以第二层成员带的“老弟”谢某辛、袁某、何某某、霍某某、徐某己、何某某等人为第三层成员(也即最底层)的黑社会性质组某。其中被告人邹某壬、徐某己、李某庚、骆某某系被告人徐某甲带的“老弟”;被告人骆某某系被告人徐某乙带的“老弟”;骆某某系被告人傅某戊带的“老弟”;被告人霍某某、袁某、谢某辛系被告人邹某壬带的“老弟”;被告人何某某、徐某己及“凯伢子”、“德伢子”等人系被告人徐某己带的“老弟”;郑想、郑某某等人系被告人李某庚带的小老弟;何某某系被告人霍某某带的“老弟”。中途人数及“老弟”所跟的“哥哥”虽有变化,但本案各层次及各被告人所处层次基本固定。后成员有所扩大,并分成六组。

以被告人徐某甲为首的“大众一伙”成立后,通过“哥哥”级对下面的“老弟”要求,以及该组某在发展过程中被多数成员认可,逐步形成了一定的组某纪律及活动规约。其主要内容为:不准吸毒,以免影响身体,不利于“打流”;不准盗抢,否则被其他团伙鄙视;团伙成员之间不能起内讧;手下应服从老大的指挥;严格保守团伙内部的秘密;外出打架要齐心、要狠。2006年底在“金色港湾”和“红花一伙”打架时,夏某某作为小组组长贪生怕死,带头逃跑,这种行为受到了团伙成员的鄙视和排挤,从而被该团伙遗弃;2007年底被告人徐某甲在慧友大酒店前遭红花人砍打,被告人徐某己舍身保护被告人徐某甲,受到徐某甲的器重,在团伙中的地位逐步提高。而在该次事件中,任某贪生怕死,也被“大众一伙”冷落;郑哲跟红花打流的几个关系好,红花人砍“大众一伙”跟踪准确,该伙内部怀疑郑哲是内鬼,因此被告人徐某甲开会时不要他参加,后来逐渐疏远了郑哲。

以被告人徐某甲为首的“大众一伙”,通过违法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钱财,设立所谓的“公费”,并安排被告人傅某丙及徐某某管理“公费”。除“大众一伙”成立之初在被告人徐某乙家兑8000余元外,2008年3月份,该团伙在汨罗金色世纪茶楼由被告人徐某甲,傅某丙、徐某乙、傅某戊组某被告人徐某己、徐某己及任某,仇某某,仇会如(均在逃)等人开会,讨论安排团伙成员在“哥哥”级经营的AB料场子管事计数,按2元一车抽取一定资金,以解决团伙成员日常开支问题。后被告人邹某壬被安排在被告人傅某戊的料场计数,抽取了4000元,用于邹某壬、周某某、任某、谢某辛等人的生活开支;徐某己被安排在徐某甲的料场计数,后抽取了2000元;易某某等人在傅某丙的料场、仇某某等人在“二砣”料场、徐某己在徐某乙的料场计数,并都抽取了费用。后该团伙在AB料场底下发现高岭土,挖取高岭土所赚6万余元,徐某甲、徐某乙、傅某丙、傅某戊等人在“同乐山庄”开会后决定均做为“公费”,徐某甲在其中拿x元用于赔偿被其团伙骆某某打伤的“力蛤蟆”的“老弟”,被害人因此未报案;2008年8月,被告人徐某甲一伙在汨罗鑫源宾馆开会决定,又将其中的x元分给下面的“老弟”租房,分做六份,每份3000元,由各小组组长当场领取。2008年10月,被告人徐某己等人从屈原行政管理区“了难”,赚取了3000元“了难”费,由被告人徐某甲决定做“公费”。后在回汨罗的路上,徐某己一伙伤害向某某等人,徐某己本人也受伤,收取的3000元“了难”费用于徐某己治某。2006年10月份,刘德平请被告人徐某甲“了难”,赚取“了难”费5000元,也作为该团伙的“公费”。另外,该团伙成员还通过其他“了难”行为、开设赌场、向社会人员兑钱等方式获取利益,用于团伙成员的开支。2009年1月,徐某甲一伙在彭某某家开设赌场,徐某己在赌场看场子,徐某甲等几个“老大”共给了2000余元给徐某己。

被告人徐某甲一伙,利用“公费”购买作案车辆、刀具;支付团伙成员受伤的医疗费;支付团伙成员作案后潜逃的费用等,并且,医疗费除直接支付外,有些需要凭票据才能报销,有的还要徐某甲同意。徐某甲用“公费”先后在杨国锋处购买麒麟刀、十环刀等120把左右。先后还利用“公费”购买某辆4台,其中骆某某管理一台,后在汨罗一中被扣;邹某壬管理一台,后被盗;徐某己管理一台,后在伤害黄某等人中被公安机关扣押;李某庚管理一台,后徐某己驾驶该车在汨罗六中聚众斗殴中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支付打架斗殴受伤的医疗费、躲藏及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方面,骆某某被砍后,几个“哥哥”级别的各兑了部分钱用于治疗。在九歌广场伤害周某某中,徐某己、霍某某受伤,徐某甲将参与作案的邹某壬、徐某己、霍某某等人送到湘阴县躲藏,并安排傅某丙筹集3000元,除开房外,剩余的2000元徐某甲交给邹某壬用于治疗及开支。在伤害向某某案件中徐某己受伤,徐某甲送徐某己到长沙治疗,除当天徐某己等人在屈原管理区“了难”赚取的3000元外,并安排傅某丙兑了医某。被告人邹某壬等人砍伤罗某某后,徐某甲、傅某丙、徐某乙在大众卫生院商量后,在傅某丙处拿2000元,由徐某甲送邹某壬等人到湘阴县、长沙县等地躲藏,钱用完后又安排邹某壬、骆某某等人躲藏在被告人徐某乙家,并从“公费”中向徐某乙支付了生活费。在屈子公园的聚众斗殴中,徐某己被对方砍伤,徐某甲安排傅某丙想办法搞钱,“二砣”找人兑了3000元支付徐某某医疗费。

以被告人徐某甲为首的“大众一伙”成立后,为称霸汨罗城区、树立团伙名声、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维护非法权威,该团伙肆意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非法持枪、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成立之初,徐某甲就指使傅某戊纠集人员帮新市团山铜厂的刘德平“了难”。2006年底,骆某某在大中华娱乐城被砍伤后,怀疑是红花人罗某某带人所为,被告人徐某甲、傅某戊、傅某丙等人商量后提出要搞回来,但他们做“哥哥”的不能亲自出面,只能靠下面的“老弟”去搞,他们从背后提供支持。此后不久,被告人邹某壬出狱,徐某甲为其接风,邹某壬为感恩,伙同被告人骆某某、骆某某、霍某某等人于2007年2月27日在人民医院将罗某某砍成重伤。当天邹某壬将砍红花人的事告诉徐某甲,徐某甲说搞得好,以后要继续这样搞,把红花人搞出汨罗城。2007年底,徐某甲在慧友大酒店被砍伤,当晚被告人邹某壬就带人将红花人廖兵开的美容美发店砸烂。徐某甲伤愈出院后,与徐某乙、傅某丙、傅某戊等人在屈原桥下宵夜时商量要找红花人搞回来,提出搞就要搞对方“老大”,并指使下面的老弟在汨罗街上寻红花人砍。随后,2008年2月,被告人邹某壬、徐某己、徐某己、霍某某、何某某、谢某辛、霍某某等人在九歌广场将周某某砍成轻伤、将周某某车砍烂。2008年8月,被告人李某庚、骆某某、霍某某、谢某辛、袁某在街上寻红花人砍,在大众北路将彭某某砍成重伤。2008年9月,被告人骆某某、霍某某、袁某等人发现在汨罗市中医院有红花人,又驱车到中医院将钟某某砍成轻伤。2008年10月,被告人徐某己、李某庚、霍某某、何某某、骆某某、谢某辛等人从屈原管理区“了难”回来的路上,将驾车在前行驶的古某的向某某等人误认为是红花人,遂驾车追砍向某某等人,致使向某某、黄某轻伤、车辆受损。此事发生后不久,该组某听说古培、红花两伙恶势力准备联合对付他们,被告人徐某甲、傅某丙、傅某戊、徐某乙等人在“同乐山庄”又召集全体团伙成员,驾驶6台车、戴白手套、持砍某在汨罗寻找另外两伙人一决高下。由于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才未得逞。2008年5月,“大众一伙”中的成员为“大众一伙”的面子,徐某己、李某庚、徐某己、霍某某、谢某辛、袁某、何某某等人在屈子公园持械聚众斗殴。2008年8月26日,徐某己伙同何某某等人将与徐某己有恩怨的张某某砍成轻伤。汨罗六中两学生为争“老大”,其中周某某找被告人徐某己帮忙打架,徐某己纠集徐某己等多人于2009年4月在汨罗六中附近持械聚众斗殴。徐某己在斗殴中受伤,徐某己、徐某己又对周某某实施敲诈。2009年3月,黄柏镇的付文辉在赌场借了曹峰的4万元高利贷,曹峰请徐某甲收某。伏某通过向亲友借、变卖车辆归还x元后,徐某甲及其手下仍不断对付文辉威逼、恐吓,导致付文辉因害怕而背井离乡,举家外出打工。2009年8月份付文辉回家,徐某甲带被告人徐某己、徐某己及曹峰等人开车到黄柏镇将付文辉强行带至汨罗市一出租房内,指使徐某己、徐某己等人对其殴打,并以砍手指相恐吓,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四个多小时,在伏某同意再出7万元后,才允许伏某离开。被告人徐某甲为对付他人,还非法持有枪支。

除此之外,被告人徐某甲一伙及其手下的“老弟”利用群众对该团伙的恐惧心理多次“了难”、插手地方纠纷。除以上所提在屈原管理区以及为刘德平“了难”外,2008年8月,“大众一伙”的“二砣”受李某某之请,带十几个人持刀开车到(略),公然将张学军从家里拖到车上对张学军进行殴打,引起当地群众的强烈不满。事后李某某给了两条芙蓉王烟给了“二砣”。被告人徐某己、徐某己、徐某己等人还分别为“二哥”的朋友到范家园、为伏勇、为付干华到城东加油站等地“了难”。

被告人徐某甲一伙还强行开采AB料、高岭土,强制入股古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干预、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徐某甲、傅某戊、徐某乙、傅某丙等人未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强行在大众村等地开采AB料、高岭土。除此之外,杨某某锡、徐令在大众村X组开采AB料,被告人徐某甲一伙知道后,强行要求入股,杨某某锡、徐令迫于徐某甲一伙的势力,只好放弃开采。2007年10月,许某某在大众村X组上买了两亩多地开采AB料,徐某甲要来一干股,许某某迫于徐某甲系“大众一伙”的老大只好同意。后徐某甲只要许某某入股,所得收益也未分给许某某,许某某因此退出AB料场。2007年9、10月,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等人在大众村拖AB料,徐某甲一伙以挖了大众的AB料,要吃某、抽烟为由找何某某等人要抽5元一车,何某某等人看到这些人是徐某甲、傅某丙等人的“老弟”,最后给了1000元。2008年8月左右,徐某某、杨某某锡、徐某某、徐刚、徐扩兵、徐六民等六人承包了江西人遗留的高岭土开采业务,徐某甲带徐某己等人持刀威胁,强行要求入股,徐某某等人迫于威胁,同意了徐某甲的要求,让徐某甲入了两份干股,并对徐某甲等人分了红。2009年11月,徐刚、徐某某在其沙场挖出高岭土,被告人傅某戊等人以该处高岭土是他以前承包的为由,强行收走卖给陈建国的高岭土款5000元。2009年8月,张德平、许某、杨怡民、刘建军、许国基五人投资50余万元承包了古某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徐某甲、傅某丙闻信后,强行要求入股,张德平等人迫于徐某甲一伙的势力及徐某甲是大众村X村人,工程要经过这两村,答应了徐某甲的要求。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彭某某陈述,汨罗城区有一伙大众打流的,为头的外号叫“饭桶”,下面听说带了几百个小老弟。大众一伙有时在外插手别人的经济纠纷、看赌场赚钱。“饭桶”还带他的小弟开赌场、放高利贷及搞其他工程赚钱。他被伤事件使他致残,家庭负债累累,造成严重影响。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砍伤他的“华伢则”、“栋伢则”、徐某己都属于大众一伙,都是“饭桶”的老弟。

(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砍伤他的邹某壬等十几个人都是大众帮的,都是徐某甲带的打流的老弟。

(4)、被害人伏某陈述,他知晓“饭桶”是大众村X区打流的老大,听说带了几百个小老弟。“饭桶”在新市X街一居民家开了赌场,其带的小老弟在场中放哨、站岗和帮忙。他们这些平民老百姓都很怕他。报案后,他就吓得躲到广州那边去了,一直都不敢回来,为此他常常做恶梦,他害怕受到他们的报复。希望公安机关能够继续对这些打流的保持高压态势。

2、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他们这伙人主要是以徐某甲为首,共分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徐某甲,第二层就是傅某丙、徐某乙、傅某戊、“二砣”,这层次的人一般打架的事不参与,除非有重大事情他们才参与。第三层次是骆某某、徐某己、李某庚、邹某壬等,第三层的每人带的老弟就属于第四层次的。谁带的老弟就要听谁的,谁与谁有意见都要告诉徐某甲,由徐某甲说了算,所有人都要听徐某甲的。组某起来的目的是把红花、古培的流子打下去,使他们一伙称霸。“饭桶”他们几个老大垄断了大众的矿石(白泥巴),如果有人来挖,必须和“饭桶”联系,要让他们入股或交多少钱一车,否则会带他们小老弟去闹事。“饭桶”他们将赚的钱分一份给下面的老弟做“公费”,用“公费”买了七十把刀、两台车。“公费”还用于他们砍伤的医疗费。他在“同乐山庄”开过一次会,“饭桶”召集所有的人要把古培的人打下去。“大众一伙”的三、四级成员帮人收某、了难赚钱,第一、二层成员垄断大众白泥巴开采,从中获利,大众的“公费”一般由傅某丙管理,要开支就要请示徐某甲。

2008年9月左右,“二砣”叫他等人到桃林绑个人回汨罗,他们在桃林找到那个人强行要把他抬上车,“来伢则”还用砍某背打了那人的手一下,后来这个桃林人的父母拦在车前,他们只好作罢回了汨罗。

(2)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他们这帮人中地位最高的外号称“饭桶”,地位稍低点的有“明善”、“二某”、“二砣”、傅某丙、徐某某,再下来就是骆某某、骆某某、徐某己、“勤伢则”,“贝生”等,最下面是徐某己等人带的老弟。他参加过两次会议,一次是在“同乐山庄”,由“二某”主持,商量到汨罗街上找红花人报仇。一次是徐某甲在菜市场被砍伤后在大众中学旁集合准备为“饭桶”报仇。

“饭桶”他们几个老大垄断了大众的高岭土生意,别人来做,“饭桶”安排下面的老弟来捣乱。他们用赚的钱买刀、车、治某、“了难”。“饭桶”买了70把十环刀、两台车。“上面的人”常跟他们讲,要在汨罗街上站住脚,就要把红花人打下去,才能在汨罗街上说得起话。

(3)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大众一伙”主要是听“饭桶”和傅某丙的话,其次就是徐某某等人,再下来就是徐某己、李某庚、骆某某、“华伢则”、“栋伢则”、他等人,这些人下面又带了老弟,大众的细老弟一起大约有百余人。“大众一伙”的费用听说是从老大他们的白泥巴场子抽的,用于买刀、车、治某、“了难”等。他们买了三台车、百多把刀。他们平时讨账、“了难”得的钱就做他们的生活费。在“同乐山庄”开会准备砍红花人。

(4)证人徐某己证言证明,他们组某是以徐某甲为首,还有“二某”,他们称“二哥”,和“饭桶”是一个级别的。下面有他、徐某己、李某庚、骆某某、徐某己、何某某等人。他们租房子由上面拨钱给他们,打架受伤的费用由上面解决。在屈原“了难”收的5000元就给了徐某己治某。徐某甲在菜市场被砍伤,他看见徐某己在组某人准备报仇。

(5)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8月,他开始与徐某己混,当时徐某己带的小老弟还有何某某等人,开销由徐某己负责。后他离开徐某己。2008年9月,他偶然被仇某某叫上车到中医院砍红花人。此后不久,他与郑某某等人带刀来到屈原河市镇,后徐某己等人开了两台车也来了,与一男子一起来到营田交警队旁“了难”。他们的车回汨罗开到汨罗油库时,看到徐某某车与另一台车翻在路边。后来知道是徐某己他们想打红花人,结果打了古培的。“大众一伙”打流的人员就以“饭哥”为首,老大级别的人有“饭哥”、“明善”、“老六”、“二某”、“二砣”。老弟级别的有徐某己、骆某某、袁某、霍某某、骆某某、徐某己、徐某己等。

(6)证人周明(的士车司机)的证言证明,平时听说大众打流的伢子比较多,为头的外号叫“饭桶”,这些打流的都是有师傅的,就是指老大,他们都听老大的指挥。那些人有时候在外面插手别人的经济纠纷。

(7)证人彭建良(彭某某之父)的证言证明,大众帮是古培大众一伙人成立的组某,都是些18、19岁的年青人,为首的老大叫“饭桶”。

(8)证人刘文有(刘德平之妻弟)、刘德平的证言证明,2006年10月的样子,“松地主”喊了流子在刘德平的厂里闹事,刘文有联系徐某甲喊来十几个大众帮的流子为刘德平助阵,双方后被劝散。事后刘德平买单请这些大众人在金碧华府吃某,并给了5000元给徐某甲他们大众一伙人。

(9)证人霍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初,骆某某、骆某某、霍某某等人砍伤罗某某后,“二某”将他们带到了湘阴,安排他们住在一个宾馆里。

(10)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荣伢则”被大众流子砍伤后,傅某丙和徐某乙为了不让他们报案,出面支付了二万元。

(11)证人周建兵(金色港湾酒吧老板)的证言证明,2006年上半年大众一伙打流的三、四十人到金色港湾“摆阵”,很张扬、很威武,是为了让社会上的打流的知道大众一伙打流的实力。有时这帮人的小伢子在他酒吧喝酒故意为难少给或不给钱,影响他的正常经营。下半年有一次,汨罗大众、汨某、红花一伙三百余人还在他的酒吧门口带了刀、棍,准备闹事,后被劝散。由于这些流子经常在他的酒吧打架闹事,使客人不敢进门。大众打流一伙的老大是“饭桶”。

(12)证人彭光军(大众村特种工业制泵厂)的证言证明,2006年、2007年的样子,几个大众流子找他要钱,说与红花打流的打架被砍伤了好几人,要他们大众做生意的出点钱做医某,因他与傅某丙是同学而没有给。2009年又有几个流子想找他要钱。徐某甲买房时,虽然他不认识徐某甲,但因为徐某甲是大众打流的老大,不能得罪,他托人送了500元礼。

(13)证人张德平、许某(均是古某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承包人)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份,张德平、许某、杨怡明、刘建军、许国基每人投资10万余元,承包了古某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徐某甲和傅某丙提出要加入,但未投入一分钱。五个股东考虑到徐某甲和傅某丙是大众打流的老大,在本地有势力,可以喊得死,为了使项目顺利进行只能答应。傅某丙负责了汨罗水库东间渠的初砌工程。2009年12月分项目分红时,五个股东及傅某丙每人分得一万元,徐某甲的那份因其被抓暂时由许某保管。

(14)证人彭建中(大众村书记)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汨罗修武广高铁,杨某某与徐令在大众村经营一AB料场子。2009年7月,他要杨某某锡交点钱到村上,杨某某锡说他每拖一车,徐某甲要收十几元保护费,只有交了钱才能经营下去,他见此就没找杨某某锡收钱了。徐某甲见AB料有利可图,也在大众七组开了一个“AB料”场子。随后,“明善”、傅某丙、“二砣”、“二某”陆续在大众村X村开了几家AB料场子。既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也没有向组、村、政府打招呼,也没有向村组交一分钱,把山、路挖得稀巴烂。

大众六组村民徐刚、徐某某出资承包了江西老板遗留的白泥巴场,但不久“饭桶”带了徐某己等人带刀对徐刚、徐某某说白泥巴场他们要搞,徐刚他们只好让“饭桶”从中来一干股。

2009年4月,他们村上将原福建砖厂的一个砂石场承包给了徐刚、徐某某,因两人在砂石场挖出了白泥巴,“二某”找他们两人要钱,说砂石场原先是他们挖的。后“二某”在陈建国手某将从徐刚、徐某某卖白泥巴的六千块钱拿走了。

古培明月村的张德平书记承包了整个古某的农业合作开发项目,“饭桶”、傅某丙采取不法手段,没投一分钱,从中分得一干股。

这帮人是以大众七组徐某甲、课功村的“二某”、傅某丙、“明善”、黄塘村的“二砣”为头,徐某甲为总头目,他们手下又带了许多小老弟。搅得他们村,乃至汨罗乌烟瘴气,群众怨声载道。

(15)证人陈建国(白泥巴商人)的证言证明,2008年6、7月份左右,其在徐某甲、二某、傅某丙、徐某乙一伙大众打流的人手某购买白泥巴约一千多吨,价格约三、四万元。现在,徐刚、徐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大众金鸡水库山头处采白泥巴,因质量不过关,后请他负责开采、销售。他销了万把吨,付了六万多块钱给了徐某某。听说徐某甲在中间也有股份。

(16)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傅某戊、徐某乙、傅某丙带人在大众通往大兴村X路两旁开设AB料场子,徐某甲带人在大众村X组的山上开了AB料场子,这些人都是打流的,村民都怕他们。当时这四个人手下都带了一伙小打流的,每天都有小打流的在AB料场子里计数,听说按每车抽五元出来,作为公费,他们还在徐令和杨某某的AB料场子里抽钱,如果不肯,徐见人等就带会带着流子去闹事。

傅某戊、徐某乙、傅某丙、徐某甲的AB料开采末期的时候,发现有白泥巴,就又开始挖白泥巴,赚的钱基本上都用于他们大众帮一伙打流的费用。徐某甲、傅某丙等四人手下带的一伙小打流的,这帮人号称“大众帮”,抽取的公费用来给小打流的买某、买刀、提供食宿、有时在外面打架砍伤了人的医疗费用和犯案后的跑路的费用。

到2008年4、5月份的时候,大众村X组把江西人开采白泥巴场地旁边的一座山卖给了徐某某开采白泥巴,由大众村村委、徐某某、徐课兵、徐某某、杨某某、徐六民、及他某某各持一份股,每股持有人出六千元做本钱。刚准备进场施工时,徐某甲带了些打流的老弟找到徐某某要求分两份干股,徐某某不同意,他们就要打徐某某。全体股东商量后就分了一份干股给徐某甲,他不出钱,只分钱。2008年过年时每个股东分了2000元,后承包给陈建国开采,到现在每个股东又分了约六、七千元钱。徐某甲大约分了八、九千元。

2009年11月份,他和徐某某在他们的沙场内挖出200吨白泥巴卖给了陈建国,听说当天下午傅某戊就带了几个人来,逼徐某某拿钱出来。晚上,徐某某打他的电话说傅某戊又带人到了沙场,他到后,发现傅某戊带了五、六个流子开了两台车到了场子,傅某戊当场给陈建国打了电话,陈建国来了后还威胁他要扣他的铲车和打人,陈建国对徐某某说这些白泥巴除费用后不到五千元,没办法,把钱给了傅某戊算了。陈建国拿出五千元准备给徐某某,徐某某不敢接,傅某戊一把把钱拿过去,带着人走了。

还有一次,徐某甲约他、徐某某及彭建中到人民路“神韵湾”茶楼去,当时徐某甲只叫了两个打流的年轻人来,其中一个是庆伢则。他们逼彭建中答应开采大众山上白泥巴的事,彭没有答应,庆伢则就和另外两个年轻伢则拖一把长砍某出来,还威胁彭说要到他屋里去。后来打电话给徐某甲答应了他们的事,那些人才走。

(17)证人徐某某、杨某某锡、徐某某(均是大众村X组白泥巴场子老板)的证言证明,2008年8、9月份,经大众村书记彭建中介绍,徐某某、杨某某锡、徐某某、徐刚、徐扩兵、徐六民共同出资在村上金鸡水库边上的山上买了上十亩山,开采白泥巴,徐某甲知道后,在“神韵茶楼”带两个打流的小老弟带了刀,威胁彭建中和徐某某,“你们白泥巴场子不能搞了,大众的事得由他们自己几个结拜兄弟可以搞,别人是不能插手的”。徐某某车玻璃晚上也被人敲碎了,他们知道是徐某甲指使手下干的。还多次威胁彭建中,如果不让徐某甲来成,就要砍彭建中的手脚。他们开工后,徐某甲又指使手下到场子里拦车收钱,威胁徐某某不准报警。最后徐某某等人答应徐某甲入两份干股,一份给他某某,一份给他下面大众的老弟。到现在每股分了万余元。2009年12月份的时候再次分红时徐某甲被抓了,但徐某某等怕徐某甲出来后找麻烦,将他的两份干股分红都留存下来没动。

杨某某锡还证明,2007年5、6月,他与徐令合伙在大众村X组开了一个AB料场子。他们搞了个把月后,被徐某甲、“二某”、傅某丙他们知道了,要加入搞AB料场子。他知道生意难以做下去了,他退了出来。

(18)证人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9、10月,他们在大众拖AB料,徐某甲的“小弟”以挖了大众的AB料,要吃某、抽烟为由找他们要抽5元一车,后因这些人是徐某甲、傅某丙等人的“老弟”,他们最后给了1000元。

(19)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左右,他在大众村X组上买了两亩多地开采AB料,几天后徐某甲要来一干股,因徐某甲是大众一伙打流的老大,他只好同意。后徐某甲不要他搞了,只让他来一股,并要他请一个人计数。最后记账时,包括他先买山的两三千块钱、请的计数的人的工资,徐某甲应给他八千元,但徐某甲说被他用了,至今未给。徐某甲也不会给他,他干脆不找徐某甲要了,他因此退出AB料场。

(2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一天,他受邹小云的委托到火天乡进行赔偿协商,被黎安邦等人带到火天周公村死者家中遭拘禁及殴打。次日他通过大众的“二砣”带十几个大众流子到火天张学军家中,这些流子用刀抵着张学军,把张学军拖到车上打,引起了群众的不满,他们离开了。后给了两条芙蓉王烟给“二砣”表示一下。

(21)证人熊某证言证明,李某某在周公村被死者黎大洪的家属殴打和拘禁,次日从汨罗喊了流子将张学军打了一顿,影响很坏,群众比较气愤。

(2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7、8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喊人来找张学军的麻烦。二、三十个打流的手里拿着一米多长的砍某,恐吓阻拦的李学广,吓得李说“我跪下,我跪下”。有几个年轻伢子拖着张学军往一台车上走,用刀戳他,边打边拖。群众都十分害怕。

(23)证人张某某、张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8月,他看见三十多个年轻伢子持刀闯入张学军家,将张学军拖到车上打,并威胁谁过来就砍死谁,使他们十分害怕,希望公安机关严惩这些人。

(2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李某某在村上进行调解时被死者黎宏章的家属打了耳光,还抢了张学军的车将李某某带到灵堂让李某某跪了几十分钟。次日李某某从汨罗喊了二十多个打流的伢子持刀到张学军家打了张一顿,还威胁边上的群众。群众对此十分气愤。

(2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某喊流子持刀到张学军家中,将张打伤,使张学军休养了半年无法开车。这些流子无法无天,在当地群众心中造成很大影响。

(2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她看到流子持刀打张学军,并危胁她丈夫李学广不准报警。他们害怕得不得了,此事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27)证人彭某某、周某某、朱某某证言证明,他们看到钟某某被砍。这些人在公共场所打架给老百姓带来了不安的心理压力,医务人员都很害怕,不敢惹这些人。

(28)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在他们学校学生中流传大众打流的在汨罗很有名气,请徐某己他们来肯定能摆平事情。

(29)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大众一伙打流的在六中附近造成恶劣影响,吃早餐不给钱、故意找人麻烦向人要钱。

(30)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2007年,徐某甲打电话给他要在他手某买刀,他分别卖了20把麒麟刀、20把砍某给徐某甲,是徐某甲安排他下面的老弟来拿的。又有一次,徐某甲打电话要买刀,他卖了九环刀、东洋刀三十把给徐某甲,徐某甲安排徐某己几个人来拿的。2008年,徐某甲找他买刀,他卖了20把十环刀给徐某甲。2008年4到9月,徐某甲又在他那里买了两次刀。徐某甲共在他那里买了120-130把刀。这些刀徐某甲给了他老弟“打流”打架时用。这些人帮人了难,经常打架,都怕徐某甲他们大众一伙。

3、(2008)汨公刑技法活检字第X号活体检验报告书。证明张学军系轻微伤。

4、物证。收缴的部分作案用的刀具。

5、讯问被告人徐某乙、傅某丙的录像。

6、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徐某甲供述,他曾被红花的“雁子”一伙砍伤,“雁子”后没有给他交代,后红花人在赌场上霸道抽钱,因此他恨上了红花打流的。2005年4、5月份,他想找几个“老弟”帮他舅舅处理矛盾,徐某乙对他讲,要他做大众在外面打流的“小伢子”的头。后徐某乙、傅某丙等人又极力推荐他举旗,都表示会“冲棚”,并由他俩去找大众在外混和做生意的去兑钱,做“打流”的经费。十几天后,徐某乙把大众一伙打流的喊来在同一首歌KTV娱乐城的包厢内,有徐某乙、傅某丙、傅某戊等几个在那里,下面“老弟”有骆某某、夏某某、夏海景、骆某某、骆某某、邹某壬、张军、余佳等二十多人,后来徐某某、彭中华也来了。徐某乙当着这些人介绍了他,这时包厢里的人都站起来举杯喝了酒。他对这些“老弟”说:“既然你们要出来‘打流’,就要混出名堂,就要冲起来,以后有什么事,我们这些做哥哥的会撑你们的棚”。骆某某也接着说了要在汨罗街上混出大众的名气来。会后,他、傅某丙、傅某戊、徐某某等几个做哥哥的在大众路建行边宵夜,商量要兑些钱出来做“打流”的费用,先从自己几个人及大众在外面做生意的兑钱,后混出名堂再从那些老板那里兑钱。几天后,他联系了付红建、仇勇军到徐某乙家开会,还喊了彭灿勇、“满猴”等,一共十几人。徐某乙出了500元、他出了1000元,后来共兑了1万多元,钱放傅某丙那里。后来下面的老弟骆某某、张军、夏某某、骆某某、邹某壬、许亮、骆某某、余佳等十几个人来了,我、徐某乙、傅某戊等召集他们一起商量,徐某乙提出分组,他也同意。共分三组,骆某某负责一组;夏某某负责一组;张军负责一组,平时没事以小组为单位在一起,如果有什么事再通知每个小组负责人,由每组的负责人带着他那个组来。分组后,他与傅某丙、徐某乙、傅某戊、徐某某等带着这些“小伢子”到“金色港湾”去玩,目的是让社会上的人和街上一些打流的知道大众有一伙人出来“打流”了,且人多势众,示威给他们看。后他到株洲去做生意去了,有什么事打电话给他。2006年7、8月份,他接到电话说大众人在“金色港湾”没打得赢红花人,许亮被砍伤。几天后他回汨罗看许亮,有人提出没刀还是不行,他打徐某某的电话,要徐某某在傅某丙那里拿700元去买刀。徐某某把钱自己用了,后在杨国辉那里赊了20把刀,分给下面老弟每人一把。“兵伢子”对他讲在外面混没有车不行,他要“兵伢子”在仇勇军那里拿了3000元买了一台车。后他在株洲期间,刘文有要他“了难”,他要傅某丙、“二某”安排帮忙,对方请了红花“打流”的。通过这件事,红花人开始关注和防备他们大众一伙了。后与红花人发生了两次冲突。2006年11月份,骆某某被红花人砍成重伤,有人传话说是罗某某开车去砍的,他们中的其他人觉得要找红花人搞回来。后他又回株洲做生意,夏海景因打架在他那住了个把月后一起回汨罗,邹某壬刚好出狱,他们一起为邹某壬接风。邹某壬出来没好久,邹某壬、骆某某、骆某某等人为骆某某报仇把罗某某砍伤了。他接到骆某某的电话,说他们把罗某某砍伤了,有地方去没有。他找到这些人,从傅某丙那里拿2000元,送他们到湘阴。后来砍罗某某的一些人又住在徐某乙家,并拿了几百元给徐某乙做补贴。通过砍罗某某这件事,他正式搅到大众这帮流子中去了,正式举旗成为大众这帮人的老大。因罗某某的事,他们这帮很多人被抓,由此与红花打流的矛盾越来越深,经常相互对砍。2008年10月,徐某己、李某庚、骆某某等人去营田收账回来时误砍了古培打流的,这样大众打流的与古培打流的结下了怨。古培与红花打流的联合起来对付他们大众打流的。因为他是大众的老大,他先后两次被砍伤。

“大众一伙”通过骆某某被红花人砍伤及砍伤红花人罗某某的事情后,人员经过变动后形成较为稳固的层次。他、徐某乙、傅某丙、傅某戊、“二坨”、徐某某仍为组某的哥哥级别人物。接下来就是骆某某、邹某壬、骆某某、徐某己、骆某某、易某某、李某庚、徐某己、何某某、仇会如、仇某某、谢某辛、霍某某、杨凯、任某、夏某某、夏海景、仇胜辉、许亮。再下来就是这些人带的老弟,徐某己带的老弟有郑某某、何某某、康伢则、徐某己、何某某等;易某某、仇会如、仇某某、何某某带的双塘的一帮老弟,有何某某、霍某某、易某某等;李某庚、骆某某、骆某某带新市团山的一帮人有六、七个;邹某壬带有徐某己、谢某辛、徐某己、任某、霍某某、周某某、何某某、袁某等。他们大众一伙加起来有四、五十人。

邹某壬加入大众一伙后,在傅某丙那里借了8000元到赌场内放典赚钱,做平时生活费。后邹某壬分了4000元给周某某放典。后邹某壬冒地方放典,冒钱用,他们哥哥级别的人安排邹某壬、徐某己、易某某等人到他们开的AB料场子里计车数。邹某壬到傅某戊的场子计数;徐某己到他的场子计数;易某某到付红建的场子计数,按每车2元的标准抽取费用给“大众一伙”下面的小弟。AB料场冒搞后,他也被红花人砍伤,邹某壬、周某某等下面的兄弟要为他报仇,徐某乙提出要搞就搞红花有名气的人,主要是搞“涛怪物”、“廖乌鸦”。过了一段时间,邹某壬带人在九歌广场将“涛怪物”的“老弟”周某某砍伤,他开车到古培雨潭水库将邹某壬、徐某己、霍某某、仇某某、徐某己等人送到湘阴一家宾馆。徐某己受伤,他给了1000元给他做医某。

2008年徐某己、骆某某、李某庚、何某某等大众帮的成员到营田替人“了难”赚取的5千元费用,几人因分钱不匀发生争吵而找到他,他把此款充当了公费,叫谢某辛保管。这些人在回来的途中,误把向某某等人开的车认作红花打流的,将向某某的车撞翻,把向某某他们砍伤了,徐某己也受了伤,他和骆某某将徐某己送到长沙治疗。2008年10月,他们在同乐山庄吃某,听说古培与红花打流的要联合搞他们大众,傅某戊提出把古培、红花人搞下去。下面这些“老弟”提出先搞古培老大“光癞子”和红花人。他马上打傅某丙的电话,要他调人,傅某戊也打电话调人,共到了三、四十人。傅某戊向下面的“老弟”讲:“老子今晚拿把刀在后面督阵,谁后退老子就砍谁”。他们分乘六台车在汨罗街上找,因公安机关发现了要抓人,他们就散了。冒好久,他就在菜市场被红花人和古培人砍伤。

他们大众一帮打流的通过在汨罗街上树立名气后,别人有什么纠纷会请他们下面的“细伢子”出面“了难”,赚点日常开支。他白泥巴场子里面赚的钱就全部用于下面细伢则购车、刀,租房、跑路的开支。其他哥哥赚的钱除了自己的生活开支外,也用于下面带的细伢则身上。下面细伢则自己在外面“了难”赚的钱用于他某某的日常吃某开支去了。

他们一共买了四台车。一台是向仇勇军收取的3000元经费买的,后被公安机关扣了。第二台是邹某壬拿了他借给邹某壬的8000元放高利贷的钱买的,后来被盗。2008年4、5月份,易某某通过AB场子赚了钱买了一台车,后徐某乙给6000元给易某某后,这台车充公了。这台车徐某己开着撞了古培打流的人,把车撞坏,被公安机关扣了。第四台车是徐某乙经手买的,在白泥巴场子抽的“公费”开支买的,后被徐某己开到六中打架被公安机关扣了。

他们买了两次刀。一次是徐某某在杨国锋手某买了20把刀,分给了下面的“细伢子”。第二次是2007年他被红花的“涛怪物”砍伤后,通过“了难”赚了几千块钱,易某某拿这笔钱在杨国锋手某买了几十把麒麟刀。

徐某己曾跟他们几位哥哥讲,下面的很多“老弟”没房子住,要求租房子。他们决定在白泥巴场子里赚的钱里拿出来租房。该交房租的交房租,冒租房的去租房,租了房的补钱。由傅某丙、“二坨”给小老弟分了x元。因仇某某带的那队没有配车,又额外补了几千元给仇某某他们买某。

2007年的时候,他和大众其他几个大哥在大众村里搞了几个场子挖AB料。到了6月份的时候,邹某壬说他们这些老弟没事做,要他们几个哥哥搞点事让他们也赚点钱。他们几个哥哥商量后决定安排一些老弟到各自的场子里计数,按每车2元发工资。徐某己带几个老弟在他的场子里计数,因徐某己只搞了几天就没来了,他没有给钱给他。邹某壬、“稳伢子”在傅某丙的场子里计数,给了邹某壬他们4000元。后他挖白泥巴赚了2万多元,当时正好骆某某在外面把人搞伤了,他们就拿这笔钱给骆某某“了难”,陪给了对方。后徐某己、易某某又接手白泥巴场子赚了3万多,除他们几个老大每人分1000元,其余钱在“鑫源宾馆”开会分给了下面的老弟。

2009年9月,他和傅某丙听说明月水渠要重修,了解到明月的张德明书记也想搞,他找张德明要求合伙,张德明同意了。他、傅某丙、张德明入股都没有交现金,保证金是张德明在外借的。这个工程在大众,他和傅某丙在这块地方有面子,知道他们

(2)被告人徐某乙供述,2005年,徐某甲舅舅因惹上麻烦,徐某甲想帮他舅舅,“二某”对徐某甲说他们大众有一帮“细鬼”在汨罗街上打流,要人找他们就是的,只是没有人来为头,要有人带会混出名堂的。徐某甲当时说他什么时候看看。十几天后,他和傅某丙向徐某甲提出,要徐某甲出来为头带大众的“细鬼”。他和傅某丙表示帮徐某甲,到外面去找大众外出混的冯老板去凑钱来做打流的费用,徐某甲见此同意出来为头,并要他们把人喊齐让他看看。当晚或第二天晚上,徐某甲喊了傅某丙、“二某”等人到同一首歌娱乐城,并喊了大众一伙打流的“老弟”骆某某、邹某壬等二十多人,后他们听说当晚徐某甲正式宣告出来为大众一伙的头,他、傅某丙、徐某某、“二某”等人是这些老弟的哥哥。后徐某甲向他提出在他家里开个会,凑钱,他们喊了“黑皮”、仇勇军、“满猴”等人,加上几个老大及老弟们,有几十个人在他家里开会,他们说大众一伙要出来在汨罗街上打流,没钱做经费,喊各位来“冲朋”凑点钱来做用,以后各位有事他们也会帮的,徐某甲、他各拿了1000元,当晚共凑了3000多元,都给徐某某保管。他们还要求在下面的老弟中找个人来当组长,好带这些“细鬼”们在外打流。“细鬼”们要夏某某出来当他们的组长。会后他去了湘潭,徐某甲到株洲去了,走时他们交代要“二某”和徐某某带这些老弟到汨罗街上去“摆阵”,显示威风。后在“金色港湾”摆了三天,有一次和红花人打了起来,没打赢,“二某”发了气说没刀,于是徐某甲就安排徐某某去买刀。徐某某拿钱到杨某某那里买了几十把刀分给下面的老弟。几天后,徐某甲找仇勇军拿了3000元买了一台面包车做“大众一伙”的专车。

2006年底骆某某被红花人砍伤,从此“大众一伙”就和红花的流子结了仇。2007年正月初九他听说大众的在人民医院把红花的罗某某砍了,他当时知道是大众的人搞的,二十多天后,“二某”和傅某丙带了砍罗某某的八人中的六个躲在他家,住了个把月,生活费徐某某给了他1100元。在他家他收骆某某做他徒弟。他们一伙徐某甲、傅某丙、“二某”、“二砣”、徐某某等人是“老大”,他们几个老大又带一些“老弟”,有骆某某、邹某壬、李某庚、徐某己、霍某某、骆某某、徐某己、“大栋伢则”、谢某辛、夏某某等人。这些人中有的又带了“老弟”,他们做“哥哥”的不直接找他们,什么时候有事就通知他们直接带的“老弟”。徐某己带了徐某己等人;易某某带了霍某某、何某某等人;李某庚、骆某某带了新市团山一伙人,霍某某带了何某某等人。共有六帮人,他们为头的租房集中住在一起。

他们要求下面的“老弟”必须尊重上面的哥哥,外出打架要不怕死,不准后退,不能偷东西,不准把他们大众的名声搞臭了。

徐某甲在慧友酒店被红花人砍伤后多次同他们几个“哥哥”说要找红花人打回来,他们提出搞红花的头“涛怪物”,并安排下面的老弟开车在汨罗街上找红花流子砍。后来就有了在大众北路、中医院砍了红花流子,在石油公司那里误砍黄某的事。

2008年2月,他和“二某”在大众中学后山上挖白泥巴,徐某甲要求赚的钱归公,做大众一伙的“公费”,他同意了,挖的泥巴卖给了陈建国,赚的钱买了刀、车。徐某己在红旗水库和汨某打架被砍治病的钱也是从这里面出的。2008年7月,徐某甲喊了他,傅某丙等人在“鑫源大酒店”开会将陈建国送的x元分给下面的老弟租房,分钱后,徐某甲安排这些老弟带人晚上开车到街上去找红花人砍,当晚在大众北路砍了一个人。

2008年10月,徐某己等人从屈原农场“了难”回来,误砍了古培的黄某等人,听说古培的流子要联合红花的流子对付他们,徐某甲和“二某”在“同乐山庄”调齐四十多人,每人发一双白手套,开了六台车准备到街上寻红花人及古培的“光癞子”砍,“二某”提出由他督阵。后被公安机关发现了就散开了。没过多久,徐某甲喊了他们几个“哥哥”到雨坛水库那里开会,徐某甲说他们把古培、汨某的流子都得罪了,在做好打架的准备。没几天,徐某甲在菜市场被红花及古培的流子砍伤,当晚骆某某喊了大众一伙到大众山上汇集准备打大架,因公安有防备就散了。

他们原来凑的钱是徐某某保管的。他们的老弟伤了“力哈嘛”的老弟,他和徐某甲、傅某丙赔了2万元给“力哈嘛”把事了结了,没有报案。

2006年下半年,徐某甲在仇勇军那里拿了3000元买了一台长安微型面包车,由许亮开,后被公安扣了。2007年底徐某甲买了一台五菱之光面包车给邹某壬开。徐某己、易某某、骆某某各有一台,都是用“公费”买的。用“公费”先后买了100多把刀,下面的老弟打架受伤治疗、跑路用了些钱。

(3)被告人傅某丙供述,2006年3、4月份,徐某甲舅舅因故要赔钱,徐某甲找吴志平帮忙“了难”,事后徐某甲舅舅在请吴志平吃某时,他向徐某甲谈起了在汨罗街上冒几个人不行,他想要徐某甲出来“举旗”,他帮着老大带老弟,对他们在汨罗街上混有好处。他鼓动徐某甲出来“举旗”,徐某甲答应了,并打电话安排他联系“二某”一起商量“举旗”,要“二某”把他的人拉过来看看是否适合打流。后他约“二某”在城郊中学对面一茶楼里谈共同帮徐某甲“举旗”的事,“二某”同意后,当晚约好他手下的老弟汇聚在建设银行的一夜宵摊处,叫他去看看这些人是否适合打流。“二某”当晚带了骆某某、骆某某、邹某壬等人,他看后较满意,他付的夜宵钱。几天后徐某甲特意从株洲回来通知他、“二某”、徐某某、“二砣”几人到“同一首歌”开会商量“举旗”的事情,参加会议的还有骆某某等一些小老弟。“二某”先介绍了几个老大,之后几个老大都讲了话。徐某甲在会上讲,他们几个人出来“举旗”带这些小老弟出来混社会,要混出名气,混出地位。并安排“二某”管理他们一伙带的老弟,安排他和徐某某负责兑钱和管钱。几天后徐某甲又通知他、“二某”等人到徐某乙家开会,下面的小老弟也都到了,大众村的许晴辉、许稳辉和“满猴”也在,徐某甲要他们兑钱安排下面的老弟到汨罗街上“摆阵”,让汨罗街上的特别是红花打流的知道他们大众的也有一伙人在社会上混了,还要买刀、买某给下面的老弟办事用。会上还分了三个组,组长是骆某某、夏某某、张军。分完组后由他负责兑钱,徐某甲、徐某乙、他某某各出1000元,“二某”出了500元,许晴辉等人也出了钱,共收了8000多元,徐某甲要他将这些钱给他和徐某某管理。

兑钱后,徐某甲安排“二某”、徐某乙等人带队带着手下的小老弟全部去“金色港湾”“摆阵”,摆了三天,把兑的钱用完了。后他听“二某”讲“摆阵”的第三天晚上他们一伙与红花打流的打了起来,夏某某带头逃跑,那组的组长后换成邹某壬。

上十天后,徐某甲打电话给他,要他找“二某”带人到上马帮刘德平“了难”,去了20多人,对方的“孙地主”也请了红花人。后双方协商解决了矛盾,他在“满伢则”那里拿了5000元的“了难”费交给徐某某,后用这笔钱买了20把麒麟刀,是徐某甲经手买的。刘德平事件后,大众打流的与红花打流的相互种下瓜葛。2006年底,骆某某就被红花人砍伤,徐某甲打电话叫他到医院去看,要他们先安排骆某某治某。几天后徐某甲回来了,他们几个老大每人拿1000元给骆某某治某。徐某甲讲他们不能亲自去报复红花人,只能靠他们下面的老弟去搞,他们只能在背后从经济、刀具等方面支持。

2007年正月间,他听徐某甲说邹某壬他们砍了罗某某后他和徐某乙赶到大众卫生院,徐某甲把邹某壬他们送到湘阴跑路去了。后没有经费,徐某甲安排他和徐某乙共兑2000元给邹某壬他们。钱用完后,他和“二某”安排邹某壬他们住到徐某乙家。他们几个做哥哥在外面兑了钱给徐某乙。

2007年5月,他们几个老大在大众都搞了AB料场,几个老大及部分“老弟”在金色世纪茶楼商量下面的“老弟”没钱,安排下面的“老弟”在场子里计数,按每车5元抽给他们用。当时共有5个场子,抽5000多元作“老弟”的福利,由计数的“老弟”的组长到每个场子的“哥哥”那里领取,再由组长发给组里的“老弟”。在他场子里记数的是邹某壬,邹某壬领了1000元。

他们在挖完AB料后发现了白泥巴,赚了7万左右。他与徐某甲等在同乐山庄开会,“二某”拿了6000元,其他每人发1000元,剩下的做“公费”,徐某甲要他和徐某某管钱,但他没有看见过钱。

2008年9月,徐某甲召集他们在“鑫源宾馆”开会,徐某甲给x元给他,要他发给下面的老弟做租房费。他发给六个组为头的,李某庚、徐某己、徐某己等人都各领3000元。

徐某甲在AB料场抽的“公费”中拿了2万元赔了张某某“老弟”。

2007年10月,徐某甲和徐某己在慧友大酒店被红花打流的砍伤,当晚邹某壬带人将红花人廖兵的美容美发店砸了。徐某甲伤好后的一天晚上,他和徐阳见等在骆春阳的夜宵店内宵夜,他们几个为头的“哥哥”对下面的“老弟”讲要报仇,要搞红花打流为头的。后邹某壬、徐某己等在“新世源”一麻将馆内将“熊猫”砍伤;在九歌广场砍红花的“涛怪物”;在城西与汨某人打架;在劳动路砍“花子”;在中医院砍红花人;在大众北路砍彭某某;在油库撞车砍人;在六中打架。

在九歌广场砍红花人时,徐某己、霍某某受伤,徐某甲要他搞钱治某,他在彭波、“鲨鱼”那里每人兑了500元。2008年10月,徐某甲等人在“同乐山庄”吃某后,召集大众一伙全部到“同乐山庄”集合,开了七台车到汨罗街上找红花人和古培人砍,每人发一个口罩,后被公安发现,他们撤了。此后不久,徐某甲在劳动北路被红花和古培人砍伤。后“大众一伙”全部在“同乐山庄”集合开会,准备报复,因满街是警察就离开了。

他们一伙以徐某甲为首,他、“二某”、徐某乙、“二砣”、徐某某是大哥级人物,下面带了邹某壬、骆某某、李某庚、徐某己、骆某某、易某某等人,这些人手下又带有老弟,包括谢某辛等人,有些他不认识,他们几个做哥哥的有意识的要求下面的老弟听老大的话;打架要齐心,不能怕死;不能沾“麻古”和大烟这些毒品,不要把身体搞坏了;不能偷、抢,这样会搞坏大众一伙的名声;不能起内讧、闹矛盾等。

他们带着大众一伙打流是想建立势力,利用这种势力才能赚到钱。

(4)被告人傅某戊供述,他早就与徐某甲、徐某某、徐某乙等在汨罗街上混,但没有什么名气。2006年上半年,傅某丙、徐某乙推举徐某甲出来举旗子,因徐某甲以前与红花人有过结,很快答应出来“举旗”,并安排傅某丙、徐某乙与他于2006年上半年在汨罗城郊中学对面的茶楼谈“举旗”的事。他同意出来与徐某甲共同“举旗”,他带了骆某某等十几个老弟参与徐某甲“举旗”。他、徐某甲、傅某丙、徐某乙、“二砣”、“麦痨病”、徐某某等几个老大在“同一首歌”谈“举旗”的事,他通知了骆某某带他手下的老弟去见他们几个老大。徐某甲是老大,在会上发话:“以后我们要好好的搞,要在汨罗街上混出点名堂,搞出我们大众人的名气,要让别人知道大众人,将红花一伙打下去”。讲完后并要骆某某多拉些人来壮大队伍。徐某甲将一伙进行分组,张军、骆某某、夏某某各带一组。当晚在建设银行处宵夜摆了三桌。宵夜时徐某甲安排他带些老弟到“金色港湾”及汨罗街上“摆阵”,好让红花人知道他们大众也有一伙人在街上混。第二天晚上他们又商量了兑钱的事,共兑了万把块钱,由徐某某保管,将这些钱用于下面老弟租房,徐某甲安排徐某某找杨国锋买刀,其他钱徐某甲安排他和徐某某带人到“金色港湾”“摆阵”用。第二天晚上,他们带二、三十人在“金色港湾”“摆阵”,在“宵晓”夜宵店宵夜,场面特别热闹。红花人知道后,要砍死徐某甲,他和徐某某同意骆某某去搞红花人,但他们的人被砍伤,他与徐某某到医院为被砍伤的人交了3000元医某。夏某某在这次打架中“冒体”,徐某甲发了脾气,要求今后在外面“办事”要齐心,要团结,要不怕死。这些话后成了大众一伙的规矩和纪律。这次事件后,徐某甲自己出钱买了台微型车及一些砍某,找机会报复红花人。十几天后,刘德平与“孙地主”打架,“孙地主”喊了红花打流的,“饭哥”叫他们必须赶过去帮刘德平,除徐某甲外,几个老大都到齐了,为了与红花人比实力,想把红花人打下去。后双方和解了,刘德平请他们吃某,有五桌,还给了一万元给他们,这钱拿来后做了“公费”。2006年8、9月,骆某某被红花人砍伤,他们找关系好的老板兑了万多元给骆某某治病。后夏海景等人将红花的罗某某砍伤,徐某甲等安排将砍罗某某的八人送到湘阴住宾馆,还给了他2000元。钱用完后,住在“明善”家里。后他们人数发展到四、五十人。徐某甲、傅某丙、徐某乙、徐某某、他、仇光云(“二砣”)、“麦痨病”是这些人的“哥哥”。接下来有骆某某等20余人,这些人有的又带了“老弟”。

他与傅某丙、杨某某、徐某某;徐某甲与许某某;“二砣”和傅红建都搞了AB料场子。徐某甲、他、傅某丙等几个老大和下面的老弟邹某壬、徐某己、徐某己等在金色世纪茶楼商量每个场子安排一个老弟去计数,每车抽5元给下面的老弟做日常开支。邹某壬在他的场子里抽了5千元。周某某和邹某壬为分钱闹了起来,徐某甲讲不能为一点钱的事起内讧、闹矛盾,大家要讲团结。这些话后来也成了他们一伙的规矩和纪律。2008年徐某甲在“慧友”被红花人砍伤,邹某壬带人将红花人开的金手指理发店砸了。徐某甲伤好后提出要报复红花人,他们手下的老弟后在九歌广场砍伤了红花人,在汨新路砍了红花一个喊“熊猫”的流子等。

他们后来发现原来挖AB料的山上有白泥巴,徐某甲提出他们六个做哥哥的一起来搞,赚的钱做他们大众一伙的“公费”。他在山上管事计数,赚的钱由徐某某保管。在鑫源宾馆开会分钱时,徐某甲讲他帮骆某某“了难”时花了2万元,是在挖泥巴时,骆某某在江南网吧打伤了“力加嘛”的老弟,赔了2万元后没报案。其拿了x元给下面带有老弟的人租房用,分给徐某己、骆某某、易某某每人8000元叫他们自己负责买某,给彭灿2000多元要他到杨某某那里买刀,用于打架。

2008年10月,徐某己、易某某等在屈原帮人了难回来的路上,误伤了古培的“狐狸”和黄某,因此与古培人结仇。一次,在同乐山庄吃某时,听说古培人和红花人要联合搞大众人后,徐某甲和他决定先搞“光癞子”和红花人。徐某甲和他当场通知人带刀集合,后来了三、四十多个人,徐某某买了白手套分发,他说:“今晚老子拿刀在后面督阵,谁后退老子砍谁。”当晚共乘六辆车在汨罗街上找。后公安机关发现,他们就散了。对方很快就知道了这件事,2008年10月20日,徐某甲在菜市场被古培、红花的人砍伤。

他们几个老大带着下面这些“老弟”是为了在汨罗街上混出名气,让社会上的人知道他们是打流的,不敢惹他们,害怕他们。有了这种名气就有人请他们“了难”、收某,从中收取费用。做什么事就有人来捧场,比如开赌场。

他们的“公费”除兑了两万多,在AB料场子、白泥巴场子抽钱外,还有就是开赌场赚的水钱,帮人“了难”、收某搞钱。这些钱用于“摆阵”时的花费,买刀、买某、租房、打架“了难”、以及人员受伤的医某等。这些“公费”是由徐某某、付六军管理的,一般可以到徐某某那里报帐,数目大了要他们几个老大共同商量。

他们还有一个规矩就是下面的老弟对他们几个做老大的必须尊重,必须喊哥哥。

2009年8、9月份,他出钱在古培同乐山庄前买了一亩地,请挖机将表面去杂,露出白泥巴未挖。徐刚、徐某某、徐会等没有与他商量将这块地的白泥卖给了陈建国。他知道后带人找到陈建国,陈建国不肯说出是谁要他拖的白泥,陈建国在付钱时没人接,扣除陈建国的挖机工钱2千元,他收了其中的5千元。

2009年明月的许国林与“德书记”中了古某明月村X村的一个农田整改项目,因涉及大众村的地方,这么大的工程没有徐某甲点头,许国林他们是很难把工程搞好的,所以许国林他们同意徐某甲入股。

2009年10月,他听“周妹子”讲,徐某甲在九歌广场与红花人打架时拿了一支枪出来了。

(5)被告人徐某己供述,2007年10月份,他碰到邹某壬、徐某己,听到他们对“打流”生活的介绍,决心和他们“打流”。第二天跟着徐某甲的车到了汨罗,开始在赌场帮忙,在AB料场、泥巴场子里面跑一下,帮忙计数。他慢慢知道徐某甲是大众“打流”的老大。11月份的一天,他正式叫徐某甲“饭哥”,表明他正式成为徐某甲的手下。2007年12月,徐某甲在慧友大酒店被红花打流的围着砍,他在车上捡了把刀给徐某甲,自己也捡一把关公刀的刀片与对方对砍,他与徐某甲都被砍伤。从那时起,改叫徐某甲“师傅”,说明他与徐某甲的关系更近了。

徐某甲、“二某”、“明善”、傅某丙、“二砣”是他们的老大,徐某甲为一把手。下面一层是他、李某庚、邹某壬、骆某某、骆某某、徐某己等人。他们这层下面又带“老弟”,有谢某辛、袁某、霍某某、何某某、何某某、霍某某、他弟弟徐某己等。

徐某甲要求他们不准吸毒;不准偷抢;不准惹事生非;不准背叛自己的人;兄弟要团结,不能为钱的事兄弟之间闹矛盾;出去打架办事要齐心,不怕死;做“小弟”的要听“老大”的话。就打流而言,没这些规矩,他们也不可能形成一伙人。

他们一伙的经济来源首先是从徐某甲等经营的AB料场子按五元一车抽钱做“公费”,后又从白泥巴场子抽一份做“公费”。其他就是开赌场让老弟们看场子赚钱。他们自己在外面还替人收钱、“了难”、看场子赚钱。还有就是他们打架受伤后,找大众专门打牌的人收钱治病。2007年底,他和仇会如找大众几个打牌的收了3000元给易某某治病。就关于要养活下面的“老弟”问题,还专门开过会。“公费”主要用于组某成员日常开支、医某、逃跑费、购置刀具,还买了三台车,买了70把刀。第三次在杨国锋那里订了40把刀,他与易某某去取了10把东洋刀。十天后他又在骆某某那里拿了11把刀。

2008年初,易某某、何志受伤治疗的费用3万多,除他找大众几个打牌的收了3000元,易娇三、何志家里拿万多外,其余都是公费中支出。他两次被砍伤都是徐某甲出的钱,其中部分是从“公费”里出的。屈子公园打架徐某己、仇某某受伤,是几个老大出的。2008年下半年,仇会如在芳草街砍伤,是“二砣”出的。2008年李某庚被砍伤,也是在“公费”里出的。九歌广场砍人后,徐某甲要他在傅某丙那里拿了1000元。徐某己在六中打架在株洲住个把月,费用是徐某甲出的。

2008年3月,徐某甲、徐某乙、傅某戊、傅某丙等组某下面的“老弟”在金色世纪茶楼开会,决定每一帮人安排一个人到AB料场子做事赚点钱。2008年8月份,在鑫源宾馆开会,将白泥巴场子分六份,徐某甲的五个老大各一份,还有一份给下面的“老弟”做开支。后分了x元,用于各组租房,各组X元。2008年上半年,他与徐某甲等在屈原桥下宵夜,因徐某甲被红花人砍伤,商量要报复红花有名气的人。在场人都表示要为徐某甲报仇。2008年11月,他因伤在家休养,听说徐某甲他们五个老大召集大众一伙准备打红花人,因公安知道了这件事才散了。

大众开了五个AB料场子,基本被他们五个老大垄断,只有徐卫军、徐令两人和五个老大关系好,也从中抽一份给他们下面的“老弟”,经几个老大同意才开。后他请示徐某甲,与易某某开了十几天,他赚的钱用于下面“老弟”的开支。易某某赚的钱买了一台车,后徐某甲买来做公车,交他保管。

2007年底,他帮“霞癞子”在中天家园“了难”。2008年6、7月,“二哥”的朋友在范家园被打,项链被抢,他与易某某等人带刀到范家园把那人抓上车打了一顿。那人的老婆讲好话才没带走,把人放了。2008年11月,他与李某庚、易某某等人开了两台车、带刀到营田“了难”收了3000元。这钱后徐某甲决定充公,后又给他治某。2009年3月,他带人帮伏勇“了难”。2008年4月,他带人帮付干华“了难”。

(6)被告人李某庚供述,2007年7、8月份,夏海景跟他说,徐某甲出来“举旗”当大众的老大,在“同一首歌”包厢内开了会,分了组,兑了钱。当晚在“金色港湾”唱歌、宵夜,大摆排场,显示势力。2007年9月,夏海景介绍他认识了徐某甲,他正式加入了徐某甲他们大众一伙。徐某甲、傅某丙、傅某戊、徐某乙、仇光辉是大众一伙的老大,徐某甲是举旗的。五个老大下面的老弟是第二层人物,有易某某、骆某某、他、骆某某、徐某己、邹某壬、徐某己等十几个人。他们这些第二层次的“老弟”又带了“老弟”。“大众一伙”加起来有60多人。他们“大众一伙”有规矩,如服从老大安排;要团结,要齐心,不能惹事生非;打架时不要怕死、要狠;内部不能闹意见;不能吸食K粉及其他毒品;不能偷、抢。一旦有人违反规矩,徐某甲他们几个老大就会采取措施惩罚。吸毒会影响大众一伙的人力量,偷抢是怕被人看不起,不利于在汨罗街上树立名声。最终目的是混出名气,才能赚到钱,经营AB料场和白泥巴场子,帮人“了难”,开设赌场搞钱。为达到目的,徐某甲他们几个老大还专门开了会,统一配发刀具和车辆,现在汨罗街上没有人不知道他们大众的人。

他2007年底释放回家后,听说徐某甲他们几个老大都经营AB料场子,每个AB料场子安排了两个老弟计数,每人200元一天。2008年上半年,徐某甲和傅某丙、徐某乙和傅某戊各开了一个白泥巴场子。2009年正月初几,徐某甲他们五个老大和“田某某”在古某三巷大屋旁开赌场。2008年10月份,他和徐某己等带了一帮人到屈原“了难”搞了四千元,这笔钱充公了。2009年上半年,徐某甲安排他和徐某己带人去新市“了难”,搞了一千元。徐某甲他们五个老大通过这些手段搞了几十万元,在其中抽出十来万做公费,由傅某丙保管。“公费”是用于养他们这些老弟的,买刀、买某、租房、吃某、付医某、外逃费用等。共买了四台车,在杨某某那里买了两次刀,共60把。2008年何静被砍伤,从“公费”中出了9000元医某;易某某在南江市场被砍伤,“公费”中出了医某;他2008年下半年在团山桥被砍伤,“二某”、傅某丙、“二砣”每人拿1000元,徐某乙拿了500元;2009年徐某己受伤,徐某甲拿钱安排治疗。

2008年5月,徐某甲等几个老大召集他们几个“老弟”开会,将白泥巴场子分成六份,五个老大每人一份,还有一份做大众一伙“老弟”的“公费”,用于买刀、买某、租房、付医某等。2008年7月,徐某甲等几个老大召集他们几个小“老弟”开会,白泥巴场子赚了钱,发钱。徐某甲他们提出带了“老弟”的人必须租房住,统一住在一起,便于管理,搞事叫人快。每个组领3000元,共发了x元。此后几天,骆某某又通知他去领刀、领车。

2009年10月,他们几个“老弟”陪徐某甲、“二某”在大众“同乐山庄”吃某时商量要找“光癞子”和红花人报仇,徐某甲、“二某”打电话通知人到“同乐山庄”集会,共来了五、六十人,六台车,在汨罗街上找“光癞子”和红花人。后因公安局知道了,他们都撤了。

(7)被告人徐某己供述,2007年7、8月的样子,邹某壬跟他讲:他们一伙的老大“饭哥”让他们多带一些“老弟”。邹某壬叫他跟邹某壬混,保证有吃、有某、有玩,他答应了邹某壬。“大众一伙”以徐某甲、傅某丙、傅某戊、徐某乙、“二砣”等人为首,是第一层,徐某甲是总老大、举旗人。第二层有徐某己、邹某壬、骆某某、骆某某、李某庚、他某某等人。还有就是第二层带的小老弟,包括袁某、霍某某、何某某、谢某辛、徐某己、何某某等,还有一些他都不认识,共有60多人。

老大亲自给他们下面做老弟的定了规矩,要求必须听他们的话,服从他们的安排;要团结,内部不能闹意见,不能因经济闹矛盾;到外面打架要齐心、要某、要狠;不能吸食K粉及其他毒品等。违反这些规矩就会受冷落、排挤,就会被“大众一伙”遗弃。主要是让老百姓畏惧他们的名气,才能有搞钱的空间,这些年来他们因此赚了些钱。

2007年底,邹某壬带他、周某某等人在汨某李家坪罗勇开的赌场里“放典”,邹某壬借了八千元做本钱。因邹某壬赚了不少钱,未分钱给他们,他们就与邹某壬闹翻了。后他跟了徐某乙一段时间,因徐某乙太小气就没跟他了。2008年5月底,他参加了屈子公园的打架。2009年3月,他跟着“饭哥”,“饭哥”安排他和曹峰收赌帐。六中打架的事情是他为别人“了难”叫他们“大众一伙”与对方打架的。

2008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饭哥”在慧友大酒店开房,召集他们讲做老弟的要和老大贴心,要团结,不能为了钱的事闹矛盾。不要沾染毒品,这样会搞垮身体,没有战斗力。此后一个月,“饭哥”又召集他们在金色世纪茶楼交待:他们在外面混没有什么挣钱的机会,日子不好过,安排他们到几个老大的AB料场做点事。徐某甲同时还交待他们要学邹某壬,冒事的时候就到街上找红花人砍。后又召集他们在“同乐山庄”开会,把他们几个老大开的白泥巴场子赚的钱分成六份,几个老大每人一份,还有一份留给下面的老弟做“公费”。

2008年10月份的天,五个老大亲自带50、60人持刀分乘6、7台车到街上寻红花人砍,但来了很多警察和武警,徐某甲指令他们一伙马上撤。

2008年7、8月份的时候,他又被通知到鑫源宾馆有事,主要是从白泥巴场子抽的“公费”中拿出部分钱给带了老弟的去租房,每组每季3000元。

“公费”的用途一是买了三台“公用车”;二是买打架的刀;三是与红花人打架受伤治疗和跑路;四是租房;五是发过年红包。2008年5月他们在屈子公园打架,他和仇某某受伤花了万多,是傅某丙到长沙出的医某。在九歌广场砍红花人时他和霍某某受伤,徐某甲安排他们躲到湘阴,并给2000元给邹某壬安排他们的吃住和医疗。

徐刚在金鸡水库那里搞了个AB料场子,徐某甲带着他、邹某壬等到徐刚开的AB料场闹事,当时他们带了刀,不准场子内运料的车进去。徐某甲的意见是要在场子中占股份,要不就搞不成。后来徐某甲与徐刚谈好了。

2007年底,徐某甲、傅某丙、“二某”、“明善”、“二砣”等几个人在汨罗大屋盘一居民家里开赌场。2008年底,徐某甲、傅某丙等在大众村“细五曹”开了个赌场,傅某丙安排他与何某某在路口望风。

2008年他跟易某某到范家园、跟傅某丙到交警队一居民区、跟徐某甲帮夏志刚、跟徐某己到城东加油站“了难”。通过“了难”赚钱、赚吃。

(8)被告人谢某辛供述,2007年11月,他通过周某某介绍认识了邹某壬,成了邹某壬手下的“老弟”,由邹某壬统一安排住宿,他帮邹某壬看赌场。徐某己、徐某己等也是跟邹某壬的。2007年底,通过邹某壬他认识了“饭哥”,从此他打定主意要跟这么有钱的老大混。徐某甲、徐某乙、“二某”、傅某丙、“二砣”等是他们“大众一伙”的共同老大,徐某甲是老大中的老大,下面带有徐某己、邹某壬、李某庚、骆某某等人。徐某己中间层次的又带有他、袁某、徐某己、霍某某、骆某某、霍某某、何某某等人。

他加入“大众帮”后人越来越多,影响越来越大,和各帮派争夺势力地盘,先后与汨某、古某、“红花帮”的人斗殴多次。2007年12月他与易某某等在汨新路一麻将馆将“熊猫”砍伤;2008年3月,他与邹某壬等在双塘广场将几个坐在吉普车内的“红花帮”的人砍伤;2008年6月跟易某某、李某庚他们在屈子公园与汨某帮派的人斗殴;2008年8月跟易某某在大众北路砍“红花帮”的人;2008年10月,在汨罗油库附近跟徐某己误把古某打流的当“红花帮”的人砍。

为了对付红花人,他们“大众帮”还专门开了几次会。2008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慧友大酒店易某某等人讲“老饭”这次被搞,他们要搞回来。但此后不久,易某某、何某某在南江市场被红花人砍伤了,易某某带他们在双塘广场砍了几个坐在吉普车里的红花人。2008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在“同乐山庄”吃某时,徐某甲要求召集所有的人对付“光癞子”。大众的几个老大及下面的各自带的老弟都来了,60多人带刀分乘五台车到汨罗街上寻红花人搞。后碰到公安的就都回家了。

2007年12月的一天,“饭哥”牵头召集几个老大将他们经营的AB料、白泥巴每车抽5元做公用资金,用于买打架用的砍某、汽某、枪支以及兄弟们受伤的医疗费用、跑路的经费和“了难”的费用,由傅某丙管钱。他被安排到“二某”的泥巴场子计数,后“二某”开2000元工资给邹某壬,他分了300元,袁某分了200元。AB料和白泥巴场子都是“大众”几个老大在搞,别人肯定不敢搞这个业务,都怕他们这些打流的。听易某某说,江西人原来在搞白泥巴,“大众”的把他们挤出去了,后来村里的书记也想插一份子都冒搞成气。

2008年4月,徐建阳要徐某某易某某采购武器,易某某带他坐的士在杨某某那里买了25把十环刀。2008年2月,“饭哥”要他和徐某己在杨某某手里拿了20把麒麟刀。

“老弟”要服从“老大”的指挥。大众帮公认的规矩是不准吸毒、不准偷抢、不得出卖帮内的兄弟;打架要团结,要拼命;内部的事不准对外面说。

他参与了到屈原的那次“了难”,那次收了钱,作“公费”开支。

(9)被告人邹某壬供述,2006年下半年的时候,骆某某对他讲,“饭哥”出来“举旗”,跟着他吃某、睡觉不成问题,他们都同意了。两、三天后徐某甲召集大众的在“同一首歌”开会,骆某某在会上说徐某甲是他们的老大,是“举旗”的,今后要听指挥,服从安排。徐某甲等也都发了言,意思是要在汨罗街上打出大众的名气,混出大众的威望。会上商量了兑一批钱买刀、车和平时吃某、住宿用,把十几个人分成三组,张军、骆某某、夏某某分别是三组组长。会后徐某甲、傅某丙、傅某戊、徐某某几个老大带他们到“金色港湾”“摆阵”、宵夜,这样他正式加入了“大众一伙”。“摆阵”的钱是几个老大兑的,一连摆了三、四天阵,听说还找一些大众老板兑了钱。2006年10月的一天,夏某某打电话说徐某甲几个老大买了50把刀,要他去领刀。当晚与袁勇发生争执,他与夏某某等人用买的十环刀将袁勇砍伤。几天后,徐某甲把他们调去帮“孙地主”打架,对方请了红花人,双方没打起来。2007年1月30日他刑满释放那天,徐某甲、傅某戊等为他接风。此后,他跟着徐某甲在汨罗街上争地盘,带着兄弟们打红花人,先后砍了罗某某、周某某、“熊猫”。徐某甲更加信任他,任某、周某某、徐某己、霍某某、何某某、谢某辛都陆续跟他混,他手上开始有几个老弟了,他又把这些老弟介绍给徐某甲等几个老大。因此他的开销也很大,他找徐某甲借了8000元到赌场去“放典”。后他用这钱买了台车,并与周某某因这笔钱闹翻了。

徐某甲、傅某丙、“二某”、徐某乙等几个老大相继开了AB料场子,先按2元钱一车抽给下面的老弟做生活费用,2008年3月,徐某甲等几个老大召集部分下面的老弟在金色世纪茶楼开会,决定每一帮人安排一个人到AB料场子里做事,抽5元钱一车给他们做生活费用。

大众一伙“饭桶”是一把手,后分别是傅某丙、“二某”、徐某乙、“二砣”、徐某某,他们都是老大,另外就是他们第二层次的,有他、徐某己、骆某某、李某庚、徐某己等。后来徐某己、李某庚、徐某己等人又带了些老弟,属第三层次。

“老饭”多次要求他们不能沾麻古和大烟,不准惹事生非,兄弟们要团结,出去办事要齐心,听从老大指挥,对老大要忠心,不能去偷去抢。树立名声后才更好赚钱。

(10)被告人霍某某供述,平时他跟着邹某壬混,2007年底,他和任三遇到了“饭桶”,任三向“饭桶”介绍他,并告诉他“饭桶”是他们“大众一伙”的老大,在株洲做生意。后“饭桶”叫他们一起吃某、唱歌。唱歌时“二某”、“善哥”、“老六”、“二砣”都来了,任三把他介绍给他们,他向这几个老大敬了酒,这样他加入了大众一伙。他们告诉他在“大众一伙”混要齐心,不要怕死,要守规矩,不能偷东西,不能吸毒,要听老大的话。

他们“大众一伙”打流的人很多,有四、五十个,“举旗”的是“饭桶”,“二某”、“二砣”、“老六”、“善哥”、徐某某也是老大。下面的是他、徐某己、徐某己、何某某、袁某、霍某某、骆某某、骆某某、邹某壬、谢某辛、李某庚等人,他们又带了老弟,他带了何某某。后因他打架比较“土气”,“饭桶”收他做了徒弟,成了“饭桶”的心腹。

他加入“大众一伙”后,2007年底,与邹某壬等人将“熊猫”砍伤。快过年时,“饭桶”被“涛怪物”带人砍伤,第二天,他听邹某壬说邹某壬带人将红花人开的“金手指”理发店给砸了。后听说“老六”他们几个老大召集大众的老弟在鑫泰宾馆开会,说是大众的老大被红花人砍了,要马上去找红花人报仇。2008年3月,他与邹某壬、徐某己、徐某己、霍某某等人在双塘广场将“涛怪物”的几个老弟砍伤,并将他们的一台吉普车砍烂。徐某己、徐某己、霍某某被对方砍伤,“饭桶”送他们到长沙治疗。他躲在“二砣”的渔场,吃住由“二砣”负责。这期间他们又在红旗水库与汨某的“花子”一帮打了架。2008年8月份的一天,他和袁某、骆某某、李某庚等人在中医院将红花“三砣”带的一个老弟砍伤了。2008年9月,“饭桶”从株洲回来,提出要齐心搞,把红花流子搞下去。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他与骆某某、袁某等人在大众北路将彭某某砍伤。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他与徐某己、谢某辛等人从屈原“了难”归来的路上砍了古培一伙人。这次徐某己受了伤,“饭桶”把他送到长沙治疗。

大众的自2007年底以来,多次砍伤红花人和古培人,得罪了那些人,听说那些人要联合起来搞大众这伙人。2008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在“同乐山庄”,“饭桶”和几个老大召集所有老弟,准备搞大的。后因公安当晚搞行动,他们都撤回去了。两、三天后,“饭桶”在菜市场被人砍伤。

他们一伙把红花打流的整下去,打出威风来,树立他们一伙在汨罗街上打流让人害怕的恶名声,他们就能帮人“了难”、收某,不敢和他们作对,这样就能赚钱。

他们的费用是从“公费”里开支,一是几个老大自己拿钱给他们,二是在几个老大的AB料场、白泥巴场子里拿钱做“公费”。“公费”是由“老六”管理的。在“金色世纪”开会安排下面的老弟到AB料场子计数赚点钱用;在“鑫源宾馆”开会决定把白泥巴场子赚的钱作为活动经费,租一套房子发3000元。后还买了三台车,六、七十把刀用于扩大势力。

(1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08年7月,他刑满释放后的几天,他帮易某某在菜市场了难,易某某给了他们几百元,就这样他加入了“大众一伙”,成了易某某的老弟。2008年8月一天,易某某向他介绍了“饭桶”。“饭桶”、傅某丙、“二某”、“明善”、“二砣”是老大,“饭桶”是“举旗人”。接下来是骆某某、骆某某、徐某己、李某庚、邹某壬、徐某己、易某某、霍某某、袁某等人。这些人下面也带了小老弟,包括他、徐某己、何某某、何某某等人。

他上面的老大平时要求他们不能吸毒,下面的老弟要听老大的话,对老大要尊敬,内部之间要团结,不要起内讧,打架要齐心,不要怕死。

“饭桶”、“二某”、傅某丙、“二砣”、“明善”将他们在大众村内开的AB料场子和白泥巴场子提了部分作为“大众一伙”人的“公费”。“饭桶”也从赌场赚的钱里拿出一部分出来作为那些老弟们平时的开支费用。

用“公费”买了百多把刀,绝大多数是在杨某某那里买的。还买了三台车分给下面的老弟。目的是到外面打架、收某、“了难”方便。他加入“大众一伙”期间,老大们从“公费”中拿了一笔钱,每组分了3000元用于租房及生活费。

2008年7月,易某某带了两个老弟在屈原桥被砍伤送到人民医院治疗,易某某后找“饭桶”报销医某,“饭桶”说是易某某带的老弟自己的事,不算“公伤”(为大众帮打架受伤),要易某某自己负责。但“鱼则”在芳草街被砍伤;李某庚在团山被砍伤;徐某己在油库那里打架被搞伤;袁某在中医院对面被打伤;甘某在“同一首歌”被砍伤,都是在“公费”中开支。

上面的老大平时讲过,如果在街上看到红花打流的就要搞。2008年10月,他和易某某、徐某己等从营田“了难”回来后在油库十字路口撞了一台车,砍了里面的人,但砍的不是红花人,而是古培人。因此,“饭桶”他们听说古培打流的“光癞子”一伙要联合红花的打他们大众的,于是“饭桶”他们几个老大在“同乐山庄”召集“大众一伙”要到汨罗街上去找“光癞子”搞他。后公安发现了他们就散了。几天后,“饭桶”被人砍伤了,他们兄弟全部到大众村的泥巴场子集合,准备找红花和古培的打流的报仇。后因街上全部是警车,他们就全部散了。

他们在街上混是想让老百姓感到害怕,扩大一些名声,通过这些名声让自己赚到钱。

(12)被告人骆某某供述,2006年下半年,骆某某跟他讲,徐某甲在株洲做废品生意,资产有百多万,愿意回来“举旗”。后在“同一首歌”KTV的一个包厢开会,有二十多人。骆某某在会上介绍“饭哥”、“二某”、“六哥”、“固哥”是他们一伙的老大,“饭哥”是举旗人,是总个“大众一伙”为头的。会上徐某甲等几个老大都讲了话。会上商量凑一批钱用于买刀、车和平时吃某、住宿用,将二十个人分成了三组,并安排他们到“金色港湾”去“摆阵”、宵夜。从此他正式加入了“大众一伙”。

“大众一伙”徐某甲、傅某丙、傅某戊、徐某乙、仇光荣、徐某某六个人是他们的老大,是第一层次,徐某甲是举旗的。第二层次包括他、徐某己、邹某壬、骆某某、李某庚、徐某己、霍某某等。这个层次的人“出道”早,办事有能力,跟几个老大关系比较好。第二层次带的“老弟”就属第三层次,包括徐某己、谢某辛、袁某、霍某某、何某某等。

在“金色港湾”摆了四、五天阵,花销是徐某甲、傅某丙、傅某戊他们几个老大兑的。会后徐某甲开一台微型车拖了五十把刀分发给他们,还买了一台银灰色面包车给下面的老弟用。

徐某甲要求他们听“老大”的话,不能吸食麻古和大烟;老弟们在一起要团结,出去办事要齐心;听从“老大”指挥,对“老大”要忠心,不许背叛“老大”和“大众一伙”;自己不能起内讧;不能去偷和抢,免得其他“打流”的看不起。目的是有凝聚力,打架办事有战斗力,更好的树立他们一伙的威望和名气。

买了刀、车后不久,他、骆某某、李某庚等人帮“孙地主”到团山与开铜厂的刘力平打架,他去后没想到刘力平喊了傅某戊带着“大众一伙”在那里,因此没打就散了。因这事“大众一伙”故意冷落他们。直到他参与砍伤罗某某后,才重新得到“大众一伙”的信任。罗某某被砍伤后,徐某甲在“慧友”也被红花人砍伤了,双方结的仇也越来越深,几个老大多次强调,要他们看到红花一伙就砍,最好是砍有名气的。他因此参与了中医院、油库砍人的事件。

2008年下半年,几个老大开会召集他们“大众一伙”,除了坐牢的和当天冒在汨罗的外,其余都来了,带着刀、开了六台车在汨罗街上寻红花人。傅某丙的车拦了公安局的车,公安知道了这件事,他们就散了。

2008年7、8月份,几个老大召集“大众一伙”在鑫源宾馆开会,将徐某甲、傅某丙、傅某戊、徐某乙、“二砣”五个人开的泥巴场子所赚的钱分六份,他们五个人每人一份,还抽一份出来做“公费”,当场发了钱租房。“公费”主要用于他们“大众一伙”在街上打流的基金,如“摆阵”的费用、买刀、买三台车。李某某老弟在“同一首歌”被砍伤用了两千多;易某某的老弟在屈原桥被砍伤用了两千多;徐某甲和徐某己在慧友被砍伤用了一万多;鑫源宾馆发房租一万多;砍罗某某跑路一万多等。“公费”是由傅某丙和骆某某管的。2008年易某某的老弟甘某被砍伤,他和骆某某垫了1100元,后他凭医某票据在骆某某那里报回来了。还有一次是李某某老弟“正伢则”被砍伤,他垫的医某。后他找骆某某把钱报回了。

他们几个老大的经济来源是开AB料、白泥巴场子、开赌场。以前江西人在大众村开AB料场,徐某甲他们见利润很大,就采取阻工、拦车收费等方式使江西人无法正常经营,从而把江西人赶走,并将AB料场垄断经营。2009年2月,徐某甲、傅某戊、徐某乙、傅某丙等几个老大在城郊乡的大屋盘开赌场,徐某甲给了2000元水钱给他和李某庚。

(13)被告人骆某某供述,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骆某某对他、骆某某、邹某壬、夏海景、仇如意讲,大众以后有“举旗”的人,是从株洲做生意回来的“饭哥”,很有实力,要他们一起来“打流”,他们听后都同意了。几天后骆某某要彭灿通知他们到“同一首歌”包厢开会,骆某某在包厢跟大家说:“以后我们这些人就正式是‘老饭’的老弟了,以后大家什么事就要听‘老饭’的安排”。后他陆续认识了“饭桶”、“二某”、“明善”等人。他们大众一伙“饭桶”、傅某丙、“二某”、徐某乙、“二砣”是老大,“饭桶”是一把手。“饭桶”在汨罗的时候,他们都听“饭桶”的,如果“饭桶”去株洲做生意去了,就听其他四个老大的指挥。再下一层就是他、骆某某、徐某己、李某庚、邹某壬、徐某己等人。他们这层次的自己下面也都带了“江湖老弟”,有徐某己、霍某某、袁某、谢某辛、何某某、何某某等人。

“老饭”多次对他们兄弟们讲过不能沾麻古和大烟;不准惹事生非;兄弟们在一起要团结,出去办事要齐心;听从老大指挥,对老大要忠心。还有他们“大众帮”都知道的规矩是不能偷和抢,否则会把名声搞臭,会让敌对“打流”的看不起。有了这些规矩才能更好的团结在老大的周围,才有战斗力,才能树立名声,也才能更好的赚钱,可以帮人“了难”,摆平别人经济纠纷。

徐某甲、傅某丙、“二某”、“明善”、“二砣”等人在大众村山上搞AB料、白泥巴场子、开赌场、放高利贷、帮别人“了难”赚钱。赚了钱买了三台车,在杨某某那里买了40把十环刀。2008年7、8月,徐某甲在鑫源宾馆召集他们开会,从白泥巴场子里提出“公费”万多元作为他们“老弟”的房租。

“大众一伙”成立后,“二某”安排他们在“金色港湾”唱歌,在外宵夜,玩了几天,庆祝他们这些大众打流的在“饭桶”“举旗”后统一在一起,也让汨罗街上晓得他们大众有不少的弟兄,把名声搞出来。这些费用是大众几个老大兑起来统一由“二某”保管支付的。

2006年10月,他们帮上马铜厂的老板与红花人打架,虽没打起来,但红花的人天天在街上寻大众的人准备打。2006年10月份的一天,骆某某被砍伤,他们怀疑是红花罗某某砍的,之后他与邹某壬、骆某某等在金色世界中西餐厅包厢里商量为骆某某报仇。2007年大年初十晚,他们在人民医院砍伤了罗某某。事后“饭哥”送他们到长沙县X镇住,给6000元给“二某”安排的。钱用完后“饭桶”又把几个打架的住到大众村的“明善”家。2007年12月他坐牢出来后,“饭桶”为他接风,还买了衣服。他觉得“打流”比以前更有资本了。2008年9、10月份的样子,他们大众帮的还在“同乐山庄”集过一次合,准备组某力量冲到红花去砍红花打流的,后因公安发现了他们,各自散掉了。

(14)被告人徐某己供述,2006年他在深圳打工,他哥哥徐某己说现在在汨罗街上打流,老大是徐某甲,名气较大,日子过得较舒服,要他回来跟他们“大众一伙”打流。2008年8月他回来后,认识了他哥哥带的老弟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等人。之后不久,他哥哥又介绍他认识了徐某甲,这样,他正式加入了“大众一伙”。

他们“大众一伙”第一层次是徐某甲、傅某丙、傅某戊、徐某乙、“二砣”这五个人,是大哥级别人物。其他是他哥哥、邹某壬、骆某某、骆某某、李某庚、易某某等人。他们下面又带了他、何某某、徐某己、霍某某、何某某、谢某辛、霍某某、袁某等。下一层次要听从上一层次的安排,所有老弟都要听从第一层次五个老大的安排。同时老大还要求他们尊敬老大,坐位子不能乱坐;被抓后不能供出其他人;出去打架、“了难”、收某要齐心、要团结,不怕死。

为了与红花人争强,他们在街上与红花人打过几次架,双方结下仇。为替骆某某报仇,他们把罗某某砍伤。红花人为报复,在“慧友”又将徐某甲砍伤。随后他们在九歌广场把“涛怪物”的车和他带的老弟砍伤,还在大众北路、中医院砍红花人。后因砍了古培的向某某那伙人,古培和红花的联合在菜市场把徐某甲砍伤。

2008年7、8月份,徐某甲等几个老大在“同乐山庄”开会,召集“大众一伙”到街上去寻红花人,把红花人打下去,人很多,场面很大。后公安知道了,他们散了各自回了家。

五个老大在大众山上开了AB料场和高岭土场,他们把开场子赚的钱分为六份,他们五个人每人一份,其中一份是他们下面做老弟的“公费”,用于买刀、车。存放在他家里的有三、四十把刀。买了两台车,一台是李某庚开的,一台是他哥哥开的。“公费”还用于受伤后治疗的医某及逃避公安打击跑路的费用。在六中打架他受伤,徐某甲几个老大从“公费”里给了500元给他作医某,徐某己找周某某家里要了1000元给他。平时他们吃某、玩、开销所需钱是他们自己在社会上“了难”、收某赚的。如他们在营田收某赚了5000元。2009年5、6月他哥哥带他们到范家园为摩托车撞车的事“了难”赚了1000元。还有在赌场看场子、放典钱。

(15)被告人霍某某供述,2007年10月4日他父母遇害后,他从上海回到了汨罗,认识了骆某某、骆某某等人,跟他们在一起混。10月份他和易某某到大屋堂去看赌博时,看见了“饭哥”,觉得“饭桶”很威风,知道“饭桶”就是“江湖老大”。他正式帮“饭哥”做事是2008年3月的一天,在九歌广场和邹某壬等人砍红花的人和车,他的耳朵受了伤,医疗费是在“公费”中出的。

他们“大众帮”在“饭哥”的领某下,在汨罗城区势力越来越大,老百姓更是怕他们。“饭哥”、徐某乙、傅某丙、“二某”、“二砣”等是他们“大众帮”的老大,徐某甲是“举旗人”。“饭哥”到株洲做生意去了,就由徐某乙等几个老大主持。老大下面又带了老弟,如邹某壬、徐某己、徐某己、李某庚、骆某某、骆某某等,这些人下面又带了袁某、霍某某、谢某辛、何某某、他某某等人。

“饭哥”做废品回收生意,还在大众搞AB料业务,经济势力较雄厚,有能力养得起他们这些“老弟”。几个老大专门给他们这伙“老弟”设了一笔“公费”,用于租房、吃某、支付受伤的医疗费、跑路的费用、买打架用的刀。

他们“大众帮”有公认的规矩,如不准吸毒,不准偷抢,不得出卖帮内兄弟;打架要团结、要拼命;帮内的事不准对外面说等。

2007年8月,郑哲对他说过,徐某甲等人召集“大众帮”的人在熙和园宾馆开会,没有通知他,他很生气。“饭哥”背后说怀疑郑哲是“大众帮”的内鬼。

(16)被告人袁某供述,2006年,红花的“涛怪物”无端的打过他,他心里一直想找他报仇。他听说徐某甲一伙是红花人的对头,他想只有加入“大众一伙”他才有机会报仇。后他通过湛乐认识了邹某壬,通过交往成了邹某壬的“老弟”,成了“大众一伙”的人。几天后他在邹某壬一个朋友的生日宴上认识了“饭桶”。大众一帮人徐某甲为老大,“二某”、“明善”、傅某丙也是老大,但比徐某甲低。再下一层是邹某壬、骆某某、骆某某、徐某己、徐某己、李某庚等,这些人又带了他、霍某某、谢某辛、徐某己、霍某某等。

徐某甲他们要求下面的老弟要团结,不要起内讧;出去办事或打架要齐心,兄弟之间不要为了钱闹矛盾;不要吸食毒品等。

2007年底快过年时,徐某甲从慧友大酒店出来,被两边冲出的一帮持刀的红花人砍伤,他们“大众一伙”为报仇把红花人廖兵的“金手指”美容店砸了。徐某甲出院后交代邹某壬,要他冒事时候带他们到街上找红花人砍,要砍“涛怪物”这样有名气的人。后邹某壬他们砍了“熊猫”,霍某某在九歌广场砍了红花的“涛怪物”的车及车上的人。邹某壬躲到深圳去躲难,他没有地方可去,“饭哥”给了1000元给他租房。2008年5月,他跟着“大众一伙”参与了屈子公园的械斗;8月在大众北路参与砍伤彭某某;9月在中医院参与砍伤钟某某。2008年6月,“二砣”安排他们到桃林收某,他们强行将欠帐的人带到汨罗交给请他们收某的人,那人请他们吃某,每人发了200元;8月他们受“浩哥”之请,到高坊收某,欠帐人因没钱,只给了他们收某的人每人300元路费。

2008年8、9月,徐某甲他们几个老大安排他们下面的老弟在AB料场记数,每车抽5元用于他们一伙的“公费”。

2008年,徐某甲他们用“公费”买了20把十环刀。2008年9月还用“公费”买了20把麒麟刀交给徐某己保管。

2007年到2008年,用“公费”买了四台车。

2008年8月,徐某甲召集他们在鑫源宾馆开会,把泥巴场子赚的“公费”中拿点钱给下面的老弟租房子住。

2008年8月,徐某甲等在“同乐山庄”开会召集他们,开四台车在汨罗街上找红花人。后公安知道了,他们全散了。

(17)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07年7月他刑满释放回来,徐某己要他跟他混。他看到徐某某日子过得很潇洒,他就跟着“大众一伙”在汨罗街混。半个月后徐某己把他介绍给了“饭哥”,并陆续认识了他们“大众一伙”的其他人。“大众一伙”以徐某甲、傅某丙、“二某”、“明善”、“二砣”为首,是老大,徐某甲是“提旗子人”。下一层是徐某己、李某庚、易某某、邹某壬、骆某某、骆某某、徐某己等。再下面是他、霍某某、袁某等仍,有些他不认识,共五、六十号人。

徐某甲他们要求他们下面的老弟要团结,不要起内讧;出去办事或是打架要齐心;兄弟们之间不要为了钱闹矛盾;不要吸食毒品。

因为他们这些老弟没有经济来源,徐某己告诉他,傅某丙他们几个老大准备在白泥巴场子赚的钱中抽部分出来给他们下面的老弟做“公费”,具体抽多少徐某己没有告诉他。

后徐某甲被红花人砍伤,徐某甲他们示意下面的老弟要找红花人砍,所以那时他们“大众一伙”常到汨罗街上找红花人砍。

“大众一伙”是通过搞AB料场子、白泥巴场子、帮人“了难”、替人收某来赚钱。2008年3、4月份,他与徐某己、易某某等人在汨某南线路边“了难”,徐某己每人分发了100元。2008年6月“二砣”安排易某某、徐某己带着何某某到桃林收某,把欠帐的人带到汨罗交给了请他们收某的人,事后那人请他们吃某,给了钱给徐某己。2008年8、9月,徐某己受他人请托几个人在汨罗质量技术监督局闹事,事后他们每人发了100元。2008年10月,他们在屈原“了难”得了5000元,被徐某甲充公做“公费”。

“大众一伙”的“公费”都用于他们打流中。2008年3、4月徐某甲他们用“公费”买了20把十环刀归徐某己保管;2008年5月,徐某甲他们用“公费”买了10余把东洋刀归徐某己保管;2008年6、7月还买了30把麒麟刀。2008年4月徐某甲他们安排易某某用AB料场子的钱买了台长安微型车;2008年7、8月徐某甲又一次性买来两台微型车交徐某某李某庚。徐某己、仇某某在屈子公园打架受伤;仇会如被红花人砍伤;徐某己在汨罗油库受伤;李某庚在团山被砍伤的治疗费都是“公费”出的。出事后跑路用的钱也是“公费”出的。

2008年6、7月,傅某丙几个老大召集老弟开会商量了在白泥巴场子赚的钱中抽出部分给下面的老弟做“公费”。2008年4月徐某甲等在慧友大酒店召集他们开会,要他们搞红花人就要搞出名气,要团结,打架要齐心,不要起内讧。2008年10月徐某甲等几个老大在“同乐山庄”召集所有老弟集会,准备全部出动找红花人。

他参与了屈子公园与汨某人的斗殴,在九歌广场参与了砍周某某。

另外,对被告人徐某甲的辩护人提供的刘文有的证明。经查,刘文有在侦查阶段证明给了徐某甲一伙5000元,被告人傅某丙供述其收了这笔钱,其他被告人也有供述,能相互印证。而辩护人提供的刘文有的证明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傅某丙的辩护人提供的许国基的证明。经查,侦查机关未对许国基就被告人徐某甲等人是否缴纳股金进行调查,对辩护人提供的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二、故意伤害的事实

(一)伤害罗某某的事实

以被告人徐某甲为首的“大众一伙”成立后,2006年底,骆某某在汨罗市大中华娱乐城前被人砍伤,该团伙怀疑系红花罗某某带人所为,徐某甲等人提出要搞回来。2007年2月27日19时许,骆某某得知罗某某在汨罗市人民医院住院部探视病人,遂纠集被告人邹某壬、骆某某、骆某某及霍某某、夏海景、许亮、仇盛辉(上述人员均已判刑),乘坐骆某某驾驶的面包车窜到人民医院五楼,经他人指认后,邹某壬、骆某某、骆某某、霍某某、仇盛辉、夏海景、许亮、仇如意,均举刀冲上前追砍罗某某,并在四楼至五楼楼梯间堵住罗某某,对其一顿乱砍,将罗某某砍倒在地。后经法医鉴定:罗某某失血性休克;头某、背腰部、四肢多处软组某裂伤;左肘部不完全断裂伤;左桡骨、左尺骨、左肱骨、左第二掌骨、右髌骨、右胫骨骨折;左尺、桡神经完全断裂伤;左尺动、静脉完全断裂伤;左小腿筋膜室综合症并部分肌肉坏死;属重伤。后邹某壬将砍罗某某的过程告诉徐某甲,徐某甲对邹某壬说搞得好,要把红花人搞出汨罗城。并将邹某壬等人送到湘阴县、长沙县等地躲藏,给了2000元给邹某壬等人做费用。

四、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处理意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2007年2月27日晚,他在汨罗市人民医院看望病人后在一楼大厅发现十来个手拿砍某的年轻人,这些人围上来拿刀朝他砍,他转身跑到四楼至五楼的楼梯间转角处时被追上,脚上身上多处被砍伤。他怀疑砍他的人与“二某”有关,因为“二某”怀疑去年是他喊人将大众的“老五”打伤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钟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2月27日,他们在人民医院值班时,听见有人在喊叫,发现在四楼至五楼的楼梯间有一个二十多岁的男的被砍伤。

(2)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2月27日晚七点多,她和男朋友罗某某在汨罗人民医院看望朋友时遇到“二某”和“义婆”。当他俩准备回去,走到住院部一楼,从住院部大门口、儿科出来十几个人,手里提着刀朝罗某某走来,儿科方向出来的一个人拿刀朝罗某某劈,罗某某往楼梯间跑,后面十几个人跟着追上去,吴钟在一楼大声呼救,约两分钟后,那十几个人提着刀下楼从后门跑了。她上楼后发现罗某某躺在四楼上五楼的楼梯间,左手被砍断了,浑身是血。是“二某”等“大众一伙”人认为罗某某砍伤了骆某某,所以“二某”喊人砍伤了罗某某。

(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三月初,“二某”带几个年轻人租她家的房子居住,这些人是打流的,住他家的原因不清楚。她的老公是徐某乙。

3、(2007)汨公刑技法活检字第X号活体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害人罗某某系重伤。

4、勘某、检查笔录。

(1)现场勘某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2)现场勘某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在现场提取了血迹样本。

5、同案犯邹某壬、骆某某、骆某某、霍某某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6、被告人徐某甲供述,他得知他们一伙的人砍伤罗某某后,他找到这些人,从傅某丙那里拿2000元,送他们到湘阴。后来砍罗某某的一些人又住在徐某乙家,并拿了几百元给徐某乙做补贴。

(二)伤害周某某事实

2007年底,被告人徐某甲被红花人砍伤,徐某甲等人商量策某后,要求手下的“老弟”在汨罗街上寻找红花“打流”的报仇。2008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五时许,“大众一伙”的人得知红花人罗滔正在九歌广场修理越野车,被告人邹某壬带刀后叫上被告人谢某辛,与徐某己、徐某己、霍某某、何某某、谢某辛、霍某某及杨某某(在逃)等人汇合后,乘坐被告人邹某壬开的面包车窜至汨罗市九歌广场,被告人邹某壬、徐某己、徐某己、霍某某、何某某、谢某辛、霍某某等人持刀对着越野车及车内的人一顿乱砍,将车砍坏,将周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周某某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属轻伤。后徐某己将砍人的事告诉徐某甲后,徐某甲将邹某壬等人送到湘阴县躲藏,并给了2000元给邹某壬做费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周某某陈述,2008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十几个二十几岁左右的流子持刀砍伤。砍他的是大众帮的,是大众徐某甲带的打流的老弟。对方砍他的原因是他和黎安平、张胜的红花打流的在慧友酒店砍伤了徐某甲,与徐某甲带的大众帮结了仇,双方都在汨罗市内相互寻找对方的人,只要一见到就用刀砍,他们也是被“大众帮”的人发现了前来报复的。

2、(2008)汨公刑技法活检字第X号活体检验报告书。证明周某某系轻伤。

3、同案人被告人霍某某供述,2008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他伙同邹某壬、徐某己、徐某己、何某某、仇某某等人,在“大中华”前面一汽某修理厂砍了一台吉普车上的人及车。徐某己在与对方抢刀时手受了伤,后来徐某己喊走,他们就上车。车开往大屋骆一家私人诊所治疗徐某己、徐某某伤。邹某壬是开车的没有动手,其他人都动了手。事后,徐某己将他们的人受伤的事打电话告诉徐某甲。他与何某某在回汨罗的的士上遇到徐某甲的车子往诊所方向去了。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邹某壬供述,“饭哥”在“惠友”被红花人砍伤了,车也被砍烂,便下决定要和红花人搞到底,经常跟他们讲要将红花人踩下去,多次吩咐他带人到汨罗街上找红花人搞。为了取得徐某甲的信任,2008年2月份的一天,仇某某打电话给他说看到了红花罗涛(“涛怪物”)的车,他便带上五、六把刀,叫上谢某辛,他开车与仇某某、徐某己、霍某某、徐某己等人会面。几个人商量后到了九歌广场看到罗涛的越野车,他车上的人提刀冲上去朝对方的车及车内的人一顿乱砍,他拿刀朝车东边后排座位的人捅,又砍烂了东边窗户玻璃,这样砍了两分钟左右,他们就开车跑了。车、刀都是徐某甲买来给他们打架的。后他打电话告诉徐某甲他们在九歌广场砍了红花人,还讲有人受了伤。半小时后徐某甲到了村医家与他们会面,安排他们去湘阴躲避,还打电话联系傅某丙拿钱给他们跑路。傅某丙给了徐某甲约三千元,徐某甲开完房后将剩下的二千元钱交给了他。

(2)被告人徐某己供述,2008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他与何某某在上网,易某某打电话给他说红花“涛怪物”带了几个老弟在九歌广场要他快过去。他与何某某打的赶到九歌广场,邹某壬开车载着易某某、李某庚、仇某某、徐某己、霍某某、霍某某、何某某、何某某、谢某辛等过来了,车上带了刀。邹某壬开车到了九歌广场的“宏义轮胎”,车上所有人都拿刀下车将对方的车围了起来,仇某某、仇会如堵在副驾驶位置,易某某、霍某某、徐某己堵在侧后门,邹某壬堵在驾驶室车门处,谢某辛、李某庚、何某某等堵在侧后门处,他和何某某堵在车后面,一伙人持刀围着车砍。他与何某某因受伤回车上,其余人还拿刀朝坐在车里的人乱捅,打了一两分钟的样子,邹某壬喊撤,他们就开车走了。事后,他将事情告诉徐某甲他们几个上面的人,徐某甲给了邹某壬一千元,让他们躲到湘阴去了。

(3)被告人徐某己供述,去年或前年的一天下午,李某庚对他说在九歌广场看见红花人,他打电话问邹某壬双塘广场有红花人的车搞不搞,邹某壬说搞。邹某壬开车载着霍某某、霍某某、徐某己、仇某某、谢某辛、磊伢则等与他汇合后开车带刀到了九歌广场,停在红花人吉普车左边,车上的人每人拿把刀下车围着那台吉普车,先砍玻璃和车身,再朝车里面捅。对方车里坐了三、四个人,也有刀,双方对捅了一分多钟,邹某壬喊走,他们就上车到了大屋骆。他的右手、霍某某耳朵受了伤。后邹某壬给徐某甲打电话汇报这件事,徐某甲就开车到了大屋骆,拿了一二千元给邹某壬。邹某壬拿去付了医某,剩下的钱给他们参与砍人的拿到湘阴吃某用了。

(4)被告人谢某辛供述,2008年上半年一天,易某某打电话约他去追“涛怪物”的车,随后邹某壬开车带着易某某、徐某己、徐某己、霍某某、“豪伢则”、骆某某、仇某某、“磊伢则”、“赛婆”等人带着刀,在车上徐某己还说要快点下车把对方的人堵在车里搞,到九歌广场后邹某壬将车拦在一台吉普车前面,车上的人拿刀下来围着那台吉普车。先用刀砍车再用刀朝里面捅。大约捅了分把钟,邹某壬喊走,他们就坐来的面包车走了。他晚上打电话给邹某壬,邹某壬说徐某甲拿了两千元钱给他,在帮“赛婆”治耳朵,晚上约他一起吃某。

(5)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为了替徐某甲报仇,2008年3月份的一天,他与霍某某接到电话后到九歌广场与邹某壬、徐某己、徐某己、霍某某等会合。邹某壬、徐某己说红花的“涛怪物”在九歌广场修车,等下开车冲过去,所有人拿刀下车砍人砍车,由邹某壬专门负责开车,他们都拿了刀。到了现场后,他们都拿刀下车朝“涛怪物”的车和车上的人砍,砍了两分钟的样子,他们一伙就跑到车上,邹某壬开车将他们送到大众村去了。

事后,邹某壬打电话把事情告诉了徐某甲,徐某甲到了大众卫生院与他们会合,开车带他们到了湘阴县,拿了2000元给邹某壬让他们负责徐某己、霍某某治某和大家的食宿。

(6)被告人霍某某供述,2008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他与邹某壬、徐某己、谢某辛、何某某、徐某己、袁某、仇某某等在双塘广场砍了车和车上的人,他的耳朵、徐某某手都受了伤。邹某壬也下车砍了人。

打完架后徐某甲到大众大屋骆与他们会合后送他们到了湘阴,徐某乙和傅某丙还送了2000多元钱给徐某甲,徐某甲把钱给了邹某壬,让他安排给他和徐某己治某和大家的吃住。

(三)伤害彭某某的事实

2008年8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庚、谢某辛;被告人霍某某、袁某、骆某某、何某某(均已判决)及仇某某(在逃)等“大众一伙”二十余人经策某后,分乘三台车在汨罗市X区寻找红花人。李某庚、谢某辛、霍某某、袁某、骆某某、何某某及仇某某等人乘坐在“胶东”驾驶的微型面包车上。红花人杨某某等得知大众人要打他们的消息,要同伙彭超及被害人彭某某到大众北路的出租屋内背来一袋“开山刀”,在一夜宵摊宵夜。当被害人等人宵完夜打的回到汨罗市X路华昌宾馆附近的出租屋门口时,被被告人乘坐的车辆上的人员发现,霍某某、何某某拿短刀先下车,被害人等人见状从放在草地里的包里拿起刀欲与之对打。李某庚、谢某辛、袁某、骆某某及仇某某等持“关公刀”相继下车,被害人见对方拿大刀怕吃亏转身就跑,被仇某某打倒在地,霍某某、袁某、何某某、李某庚、谢某辛等上前围住被害人一顿乱砍,将被害人手、背、脚砍伤。被告人骆某某也持刀追砍对方,但没有砍到对方人员。其他人见被告人一方的刀长,也纷纷逃散。被告人一方将被害人砍伤后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彭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失血性休克;右肱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桡神经、肌皮神经断裂、肱桡肌、肱三头肌断裂伤;左尺桡骨双骨折、左多发腕骨劈裂骨折并部分缺如、左第1掌骨劈裂骨折;右肩胛部、骶尾部、臀部、四肢等全身多处皮肤软组某裂伤;属重伤。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庚、谢某辛家属各赔偿彭某某损失8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彭某某陈述,2008年8月31日下午,他们随杨某某帮一家美发店的老板把两个在店里吵事的女孩吓走后去了归义广场夜宴楼吃夜宵,当时他们发现一台银灰色的无牌微型车在大众路、归义广场处转悠,认为可能是大众人在找人报仇,杨某某便安排彭超和他到他们租房处把砍某拿到夜宵店防身。宵夜后,他们分两台的士准备回租房处睡觉。当他们在大众北路租房处下车后,一台银灰色微型车朝他们开过来,车上下来二、三十个提关公刀的年轻人拿刀朝他们砍来。杨某某喊了一声撤,他们就四处逃窜。他沿着出租屋一巷口内跑,被对方几个人追到并围着砍了两分钟的样子。后来,他晓得是大众帮的人砍伤了他。

2、证人杨某某、余某、徐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31日晚,他们与彭某某等人在大红夜宵店宵夜时发现大众北路有一台长安微型车在街上来回跑像是在找人,他们怀疑是大众帮的人就让彭超、彭某某去大众北路的租房处拿来了刀做防范。到凌晨的样子,他们分两台的士坐到大众北路的租房处,停在大众北路“特别特”茶楼门口的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对他们直冲过来,车上下来八、九个社会青年,他们看到有几把关公刀,他们就跑掉了,后来他们听说彭某某被砍伤了。砍他们的人是大众人。

3、(2008)汨公刑技法活检字第X号活体检验报告书。证明彭某某属重伤。

4、现场照片。同案人霍某某、何某某对作案现场的指认。

5、同案犯袁某、霍某某、何某某、骆某某均供述,2008年8、9月份的一天,为大众的“鱼伢则”报仇,他们与仇某某、李某庚、谢某辛、“胶东”等人商量安排一车人带砍某到汨罗街上去寻找红花人。“胶东”开车带着他们到了大众北路,看见路边的房子前面站了二十余个年青人,有的手某拿了刀,不知谁说了句搞,霍某某等人提出冲下去冲站着的人群砍去,那帮人边跑边挡。霍某某、何某某、仇某某三人追到一个红花人,用刀将他砍倒在地上,谢某辛、李某庚等人都提刀对那个被砍倒的人一顿乱砍,直到有人喊撤,之后就开车离开了现场。

6、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08年上半年,徐某甲、徐某乙、傅某丙等人讲了以后大众的流子想要在汨罗街上混得下去,就必须把红花打流的踩下去,赶出汨罗,大众的人到汨罗街上都不要落单,看见红花人就砍。他们“大众一伙”就经常开车到汨罗街上找红花人。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九点多,他与骆某某在一起打牌,骆某某接到一个电话后对他说要到街上找红花人。二人到了市油库附近,徐某己、何某某、易某某、袁某、骆某某、徐某某、徐某己等人都在,他与骆某某上了易某某开的车,车上放了十来把关公刀、麒麟刀等,徐某己、徐某某及他们的几个小老弟分乘两台的士,其余都在面包车上。易某某开车在城西转盘处又接了谢某辛,在交警大队接了何某某和霍某某,然后往大众路找红花人。没找到便回到双塘广场商量,决定徐某己等坐的士的先在广场等,其余人坐面包车再去找。商量后,易某某开车带着李某庚、徐某己、骆某某、何某某、何某某、霍某某、袁某、谢某辛、奇志、仇某某等几个人坐车到了华昌宾馆门口,看见十几个年青人提了短砍某站在路旁,霍某某说那是红花人,易某某停下车,霍某某、何某某、仇某某提刀冲向对方,他和骆某某下车后看见熟人又上了车,易某某负责开车也没下去,其余人都冲上去了。仇某某拿刀砍一个伢则没砍到刀片断了,剩一根钢管,就用钢管打在那伢则的背上,把他打倒,然后,徐某己、何某某、何某某、霍某某、袁某、谢某辛、奇志、仇某某等围上去用刀砍那人,砍完后易某某就开车带我们离开了现场。

(2)被告人谢某某供述证明,徐某甲发话红花人砍了他的人和车,要手下一帮人平时没事就到街上找红花打流的,发现了就用刀砍。在屈子公园打完架后二十天左右的一天晚上,骆某某约他办事,易某某开车载着骆某某、李某庚、骆某某、徐某某、仇某某、袁某几人接上他,车上还有十几把刀。骆某某说是要找红花人,霍某某、何某某也来了。一车人到了大众北路在华昌宾馆门口看到二十余个年青人,手里都拿了刀,骆某某说是红花流子,易某某停车,何某某、霍某某拿管杀先下车,对方冲过来,车上的也拿管杀冲下去。他拿了一把十环刀,红花人跑,他们的人持刀追,骆某某、仇某某、李某庚追到一个人将他砍倒在地上,后面的人追上去也对那个人一顿乱砍。之后骆某某喊撤就回到车上。

(四)伤害张某某事实。

2008年8月26日晚11时许,被告人徐某己;同案人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徐某己(均已判刑)、郑某某、郑某某、易某某、仇某某、仇会如(均在逃)以及“坚伢则”、“强伢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汨罗市中信大酒店对面吃夜宵。徐某己在中信大酒店门前见到正准备乘的士离开被害人张某某像在屈子公园与他们斗殴的“花子”,遂纠集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徐某己、郑某某、郑某某等十余人携带砍某分乘三台的士车进行追赶,当追到城关劳动南路X路口处,将张某某乘坐的的士车拦住,逼迫张某某下车,徐某己及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徐某己等人对张某某进行砍打。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头面部、左臀部、左下肢刀砍伤(皮肤软组某裂伤),属轻伤。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己家属赔偿了张某某损失3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08年8月26日晚,他接到一个电话叫他去吃夜宵,他便和周强搭的士往中医院方向走。一上车听到有人喊后面的人带了刀,他回头发现几个人拿刀在他身后一辆的士上跟着他。跟至中天大药房对面轧钢厂向北路口处时,他身后的两台的士将他的的士逼停,十几个人拿着一把长约五、六十厘米、宽某、五厘米的麒麟刀,叫他下车,有人问他是不是陈浩南,他说不是,并说他是“花子”。那些人打了他十几、二十秒后,那些人就跑了。周强就将他送至人民医院了。

2008年5、6月份时,大众人与陈亚南在屈子公园相约进行了斗殴,他参加了。

2、(2008)汨公刑技法活检字第X号活体检验报告书。证明张某某属轻伤。

3、勘某、检查笔录。何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照片。

4、(2009)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何某某、何某某、徐某己因伤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5、同案犯何某某、何某某、徐某己、何某某供述,2008年8月一天晚上,他们与徐某己等人吃宵夜时遇到“花子”,徐某己提议搞“花子”,几人分坐的士在劳动南路轧钢厂附近追到“花子”的的士,“庆伢则”要花子跪下,何某某用刀威胁花子下车后,一伙人拿刀、有人拿石头围着“花子”打了一顿。

6、被告人徐某己供述,2008年7、8月份的一天,他和何某某、何某某、徐某己、易某某、仇某某、仇会如、易某某、何某某等在中信大酒店对面宵夜,看到一个年青人像在红旗水库与他们打过架的“花子”,那个伢则发现他们就与另外两人打的士跑。当时易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等人身上带了刀。他们拦了三台的士分头追,过了七、八分钟,何某某打电话给他说在劳动南路轧钢厂处将“花子”追到了,他们赶到时,仇某某、仇会如、徐某己等已将“花子”拉下车围在那里,仇某某问他是不是“花子”,他说是。他们一伙人就将“花子”拉到旁边的巷口,仇某某让他跪下,所有人上前围着“花子”一顿拳打脚踢,“坚伢则”还捡了一块石头打了“花子”头某一下,还有人拿刀在“花子”身上砍了一刀,打完后他们便逃散了。

(五)伤害钟某某事实

2008年9月,被告人骆某某;同案犯霍某某、袁某、徐某某、仇某某(均已判刑);同案人何某某伙同“胶东”(在逃)等人乘坐“胶东”的车,携带砍某,戴口罩,窜至汨罗市中医院找红花人。到中医院后,袁某下车察看红花人的情况,车内的人员看到放射科门口站了几个年轻人,以为是红花人,遂冲下车追砍。被害人钟某某见状跑向二楼,因逃跑不及,骆某某先持刀将钟某某砍倒,霍某某、徐某某、仇某某、何某某等人持刀在一楼楼梯间围住被害人一顿乱砍,将被害人砍伤。被害人伤情经鉴定全身多处砍伤;外伤性缺损;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钟某某陈述,2008年9月4日晚上10点30分的样子,他在中医院门口遇到“亚伢则”和“果伢则”等人,他们一起在医院大门口聊天。十几分钟后,一台长安微型车朝中医院开来,车上下来六、七个提刀的年轻人,这些人提刀就朝他们冲,“亚伢则”等人就往中医院放射科内跑,他准备跟着跑,刚到楼梯间时被提刀的人追上,几个年轻伢子提刀朝他一顿乱砍,砍了分把钟后,他们就散了。他的头某、嘴某、右手、左脚均被砍伤。事后他听说是大众人砍的。

2、证人证言。

(1)证人彭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他在放射科值班时,突然听到外面闹哄哄的,出来一看,看见六、七个戴着口罩的年青伢子各持一把长的关公刀将一个交费的伢子围在放射科楼梯间下面一顿乱砍,砍了一分多钟的样子,就跑出中医院大门上了停在外面的一台牌照遮挡的微型面包车跑掉了。他看见被砍的人右手、头某、嘴角处都被砍伤了。

(2)证人周某某证言(中医院医生)证明,2008年9月4日晚,他在中医院急诊科值班,大约9点多听到外面有人喊救命,他出门看,看见放射科冲出来十多个十七、八岁的年轻人,每人戴了一副白色口罩,手里提了六、七十公分长的砍某,全部上了停在医院门口的一辆面的跑了。当他到放射科去看时,看到一个年约二十岁的男子躺在一楼的走廊上,头上、手某、背上等部位共有十多处刀伤。

(3)证人朱某某证言(中医院员工)证明,2008年9月份一天晚上9点多的样子,他在中医院看守单车棚的工作亭里看到外面来了一辆面包车,从车上跳下来5、6个年轻伢则,他们全部着牛仔衣,头上统一戴着帽子,戴着口罩,手里拿着关公刀往中医院放射科里冲,5分钟后他们又出来上车走了,走的时候有的关公刀上还沾有血迹。

3、(2008)汨公刑技法活检字第X号活体检验报告书。证明钟某某所受伤害为轻伤。

4、现场照片。同案犯徐某某、仇某某对作案现场的指认。

5、同案犯霍某某、袁某、何某某、徐某某、仇某某均供述,2008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们伙同骆某某等人开一台面包车,带刀、戴口罩到了中医院,在放射科门将一年青人砍伤,骆某某也砍了。霍某某还供述,红花和大众打流的有仇,平时双方都在街上找对方的人,一见到就上去用刀砍。

6、被告人骆某某供述,2008年9月初的一天,他们在“同乐山庄”吃某,易某某接到一个电话,说“涛怪物”在市政府对面。除李某庚外,他、徐某己、杨某某及其带的两个小老弟、袁某都上了易某某的车,他打电话叫了霍某某、何某某,他在中医院对面的诊所还买了二十个口罩每人分一个,在街上寻找“涛怪物”。后易某某又接到电话,说红花人在中医院,他们开车到了中医院。他们看见四个年青人站在中医院一楼门口,好像发现了他们,有两个人钻进他们的车跑了,还有一个朝楼上跑、一个朝放射科里跑。他们认定是红花人,他率先从车上拿刀追上往放射科跑的人,将他砍倒,霍某某、何某某、杨某某、袁某等人持刀上来围着那个人一顿乱剁,直到有人喊撤就上车走了。

(六)伤害黄某、向某某的事实

2008年10月14日,被告人徐某己、李某庚、骆某某、谢某辛;同案犯霍某某、何某某、徐某己(均已判决)伙同易某某等人分乘两辆面包车,携带“关公刀”等凶器,从屈原行政管理区帮人“了难”返回。当车行至屈原管理区X镇时,看见一辆遮挡了牌照的湘x微型面包车在前方行驶,被告人徐某己等人认为该车是红花人,易某某等提出追赶并打车内的人,被告人一方的两辆车遂追赶。当被害人的车辆行驶至汨罗市X路X路交汇处时,徐某己驾驶的车辆将被害人的车撞翻,徐某某车也翻倒在地,被害人向某某从自己翻倒的车内爬出来,坐在李某庚车内的骆某某、谢某辛、霍某某、何某某等人下车,持刀追砍向某某,并将向某某砍伤。向某某被砍打过程中拦下一辆的士逃离了现场,被告人霍某某、何某某又返回,与谢某辛持刀朝翻倒在地的被害人的车内乱捅乱砍,并将被害人黄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向某某左上肢、双下肢、背部软组某裂伤,双下肢皮肤擦伤,属轻伤;被害人黄某皮肤擦伤,属轻伤;被害人的长安面包车损失价值为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向某某陈述,2008年10月14日凌晨,他、王某、何某某、胡冬旺、吴菲坐何某某湘x号长安面包车一同到杨智伟家中打牌,路上发现有两台面的车跟着他们,杨智伟便开车往汨某方向跑,那两辆车也跟着后面追。当何某某开车从罗城路转弯往高泉路走时,后面追的一辆面包车一下撞到何某某车后面,两车都翻了。当他从车窗户处爬出来时,有三、四个人每人拿了一把管杀朝他冲过来,他的背上、腿上、右手都被砍伤。事后,他才知道砍伤他的人是大众人,把他们误认为是红花人才将他砍伤。

(2)被害人黄某陈述,2008年10月14日凌晨,他与向某某、何某某、胡冬旺、吴菲由何某某开着杨智伟的湘x号长安面包车一同到杨智伟家中打牌,当车开到杨智伟家附近时,发现前方有两台微型车辆,突然车上下来五、六个提刀的人朝他们冲来,何某某等忙开车往汨罗方向跑,后面两台车一直跟着追,当走到高泉南路转弯处时,后面的车一下撞到他们的车尾部,他们的车翻倒在地。当他试图从车内爬出来时,追他们的一台车上下来七、八个拿关公刀的人朝他们乱砍,砍了两分钟才散,他被砍伤。他认得砍他的人中有“勤伢则”、“松伢则”和“庆伢则”。事后他才听说砍他们的人把他们当成红花人才砍的他们。

2、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某、吴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10月14日凌晨1点左右,他们开着杨智伟的湘x号长安面包车和向某某、黄某、何某某、胡冬旺到杨智伟家中打牌,当开车至杨智伟家附近时,一台车的大灯打开照着他们,车上下来几个人,手里都拿了砍某,何某某忙开车往汨罗方向跑,后面两台车一直跟着追,当追至汨罗油库前往高泉路口转弯处时,后面的车一下撞到他们的车尾部,将他们的车撞翻在地,同时车上下来十几个拿刀的小青年,提刀朝他们车上乱砍,这样持续了两分钟,黄某和向某某被砍伤。

(2)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10月的一天,屈原河市的冯进请他们“了难”,参加的人员有徐某己、“胶东”等人,他也去了。事后徐某己找冯进要了5000元钱,后这笔钱由“饭哥”处理的。后他回汨罗时,看见徐某己他们误砍了古培人。

3、鉴定结论。

(1)(2008)汩公刑技法活检字第1196、X号活体检验报告书。证明黄某、向某某均属轻伤。

(2)汨价认鉴字[2008]第B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长安之星面包车的车损价值为x元。

4、现场勘某检查笔录、被告人霍某某、何某某对作案现场的指认、作案现场照片。

5、同案犯霍某某、何某某、何某某均供述,2008年9、10月份的一天晚上,他、何某某、徐某己、李某庚、骆某某、骆某某、郑强、徐某己、“胶东”、徐某某、“雷婆子”、何某某、“涛伢则”等二十来人去营田“了难”后回汨罗,发现从汨罗往营田方向开过来一台面包车,说是红花人的车,李某庚和徐某己便开车追上去,在罗城路X路处,徐某某撞上对方的车。李某某车跟上来后,车上的人包括霍某某、骆某某、何某某、谢某辛等都拿刀下了车。对方车上有一个人爬了出来手某也拿着刀往市幼儿园方向跑,车上所有的人都拿了刀朝对方的车冲过去,并冲着那个拿刀的人砍了几刀,那个男子挡了几下坐的士跑了,他们又围着对方的车一顿乱砍。霍某某还供述,“雷婆子”拿着刀跑到车面前对着还在车里的人砍了一刀,他、何某某、骆某某就追上那人,并把那人砍倒在地。当晚徐某己、“攀伢子”受伤,送长沙治疗。

6、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徐某己供述,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应郑某某的约开车载着易某某、易某某、郑某某、徐某己等人,李某庚开车载着谢某辛、骆某某、霍某某、何某某、何某某、袁某等人一起到营田替人“了难”。他们从河市往汨罗方向回来时,遇到一台银灰色的长安之星面包车,易某某喊是红花人的车,李某庚将车掉头追去,他也跟着追去,追到市X路,他的车超过李某某车,当快到罗城路X路转弯处时,对方车减速,易某某在车上喊那是红花人的车,撞死他,他就加速朝那台车的尾部撞过去,双方的车都翻了,他也昏倒了。后来是徐某甲、仇某某、骆某某开车将他送到省人民医院治疗,用了万多元。在营田“了难”得的3000元徐某甲做主做他的医疗费,另外的钱是徐某甲、傅某丙他们从泥巴场子抽出的钱支付的。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08年10月份的一晚,易某某、霍某某等人遇到他和骆某某,叫他和骆某某几人同去屈原“了难”。他与易某某每人开一台车到了屈原“了难”后,留下何某某收“了难”费,其余人乘车回汨罗,由徐某己开车走前,他开车走后。他的车上是骆某某、霍某某、何某某、谢某辛等人,徐某某车上是易某某、何某某、徐某某老弟等。行至河市X路口时,徐某己停车示意讲前面有台微型车是红花人的,问他们搞不,他们在场的都表示愿意搞,便驾车追赶,前面的车加速跑,追至汨罗油库前快转弯往高泉路口时,徐某己撞到了那台车的尾部,两台车都翻了,他立马停车。徐某己受伤后坐在路边,被撞车里出来个男的拿刀去砍徐某己,骆某某连忙拿刀从车上去砍那个男的,霍某某、何某某、谢某辛等也拿刀下车去砍对方的车和人,砍了三分钟的样子,他们砍完人上车后,他开车带他们离开了现场。事后有人打电话告诉了徐某甲,徐某甲就安排徐某己去长沙治某。医某也是从大众的公费中出了部分。这次砍错了人。

(3)被告人谢某辛供述,2008年10月份的一天,他与徐某己、李某庚、骆某某等人从屈原“了难”回汨罗,徐某某李某庚各开一台车,他坐在李某某车上。在河市X路口遇到一台微型车,徐某己从另一台车上讲那肯定是红花人的车,问追还是不追,在场的都表示要追,因为大众的徐某甲被红花打流的砍伤了他们要报仇。对方的车往汨某方向跑,徐某己、李某庚开车追,徐某己还超过李某某车,他听到一声响,当李某某车过去时发现对方的车和徐某某车都翻了,李某庚车上的人都手拿砍某朝对方的车冲过去,朝车和车内的人一顿乱捅。他拿刀走到车前对还压在车内的人就是一刀,这一刀他某某砍到了人。

(4)被告人骆某某供述,2008年10月中旬的一天,徐某己、李某庚分别开一台车,载着易某某、甘某、郑某某、谢某辛、何某某、他、徐某己、徐某某、霍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河市替人“了难”回汨罗,路上遇到一台面包车,他与易某某电话联系后,认定是红花人的车,决定追。追到罗城桥油库附近,徐某己开的车超过李某某车在转弯处撞上对方的车,两车都翻了,对方的车上爬出一个人手里还拿把刀。李某庚停车后,他拿把大沙刀先冲下车,霍某某、徐某己、徐某某都拿刀对那人冲。他砍了那人一刀,那人继续跑,骆某某、霍某某等又追上去砍,最后那人坐台的士跑了。他们打转回来后,霍某某与谢某辛、何某某等又围着对方的车一顿乱捅。后有人打电话给徐某甲,他与徐某甲、李某庚将徐某己送到长沙的医院,徐某甲还拿了一千元钱给徐某己。追车的原因是大众一伙与红花一伙为争地盘和脸面,本身就是对头,再加之骆某某、徐某甲、李某庚等都被红花人砍伤过,要报仇。还有就是徐某甲、傅某丙、傅某戊等对他们讲过要混得好,一定要把红花人踩下去。

三、聚众斗殴的事实

(一)在屈子公园聚众斗殴的事实

2008年5月份,“大众一伙”的仇某某与汨某人陈浩南想把对方踩下去,约好在屈子公园斗殴。2008年5月31日晚,被告人徐某己接到仇某某的电话后,纠集易某某(在逃)、被告人李某庚、徐某己、谢某辛;同案人霍某某(未到犯罪年龄);被告人袁某、何某某(均已判决)等十余人在汨罗新天地网吧进行集合,徐某己、易某某提出要为大众人争面子,要打出威风才有立足之地。并安排长短刀配合,长刀挡、短刀砍。徐某己等人分发“关公刀”、“东洋刀”后,分乘三台车窜至屈子公园,与汨某人杨再喜、张某某、周欢(均另案处理)等人相遇后相互械斗。徐某己、徐某己、谢某辛持刀与对方对砍,李某庚砍了一伢子的背部一刀。因被告人一方刀长、人多,汨某人开始逃散,被告人一方继续追砍。械斗中徐某己、杨再喜被砍伤,其中徐某己属轻伤。被告人徐某甲知情后安排徐某己到长沙治疗,并支付了医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许卓、欧阳泽球、张某某、周欢供述,2008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杨再喜约他们去屈子公园打架。晚上他们与杨再喜会面后,杨再喜给了他们关公刀、砍某,乘车来到屈子公园,与一大群大众的人对砍,因大众人多,他们跑了。杨再喜、周欢被砍伤了。

(2)同案犯何某某供述,徐某己与汨某的陈浩南约好打架,看谁打败对方,谁就能在汨罗街上混。徐某己纠集“华伢则”、“小栋”等约二十人在南江市场集合,徐某某排他在荣家路一茶楼内拿来刀具。他们坐四台的士到屈子公园,他守住的士接应他们,徐某己带着其余人去了红旗水库堤上,过了六、七分钟徐某己等就回来坐的士走了。

(3)同案犯狄某供述,他与霍某某、何某某在一起时有人打电话给霍某某叫他们到新天地网吧集合,晚上去屈子公园与汨某杨再喜他们对拼。事先商量用管杀挡刀、短刀砍,砍完后要迅速撤离。后乘两台微型车、一台的士赶到屈子公园附近与汨某人对砍。他持刀追汨某人没追上,其他人怎样拼的不清楚。

(4)同案犯何某某供述,徐某己说是汨某人放话说要把他们“踩”下去,他们很气愤,就纠集人打架。2008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徐某己约他在“新天地”网吧集合,他还叫大家去拿刀,说是去屈子公园打架。去的人有徐某己、“熊猫”、“大栋”、“小栋”、易某某带来的两个小老弟等人。徐某某排一组拿长刀挡,一组拿短刀砍。总共开三台车去的,一台易某某开的微型车,一台无尾箱小车,一台的士,他与徐某己等坐的士。他拿刀与对方砍了,其他人与什么人拼了不清楚。

(5)同案犯霍某某供述,2008年7、8月份的一天,汨某陈浩南一帮人与他们大众人约好要在屈子公园打群架。“雄伢则”接到陈浩南的电话后通知李某庚和“胶伢则”说陈浩南约他们打架,二人分别开车带人带刀到“新天地”网吧,后乘一台的士和一台微型车往红旗水库,他坐后面的的士。到城西市政府斜对门他们就下车步行到了屈子公园,看到微型车上的人与陈浩南他们对砍起来,他也提刀与汨某的人对砍。参与此次斗殴的人有李某庚、徐某己、“胶伢则”、“雷婆子”、“超婆子”、徐某某、“栋伢则”、“磊伢则”、何某某等。

(6)同案犯袁某供述,2008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多,他在新天地网吧上网时,徐某己、易某某开两台车带徐某己、“鱼则”、霍某某等人来了,他们一起在外面商量如何与汨某的人对拼,徐某某易某某要他们拿长刀、短刀各分一组,长刀挡、短刀砍。之后就开两台面的,租一台的士往屈子公园去,徐某己开的车先到,停在屈子公园外面,他们下车去找对方。他坐易某某的车到公园里面寻。徐某己等看到杨再喜他们一帮人提刀站在水库堤上,就提刀冲上去,双方对砍,易某某这台车上的人也拿关公刀下去与汨某人对砍,汨某人往后跑,他们的人提刀就追,对方的人往田里跑、往水里跳,直追到没人,他们才撤。

2、同案人张某某、何某某现场指认笔录。

3、鉴定结论。

(1)(2009)汨公刑技法活检字第X号活体检验报告书。证明徐某己系轻伤。

(2)杨再喜的病历,证明杨再喜在此次斗殴中受伤。

4、(2009)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杨再喜因参与屈子公园聚众斗殴被判刑。

5、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徐某己供述,大众的仇某某与汨某的陈浩南为了争面子,想把对方踩下去,约定在屈子公园打架。第一次是陈浩南约大众一伙人,但他某某没来,于是仇某某就主动联系陈浩南说他们没体,并再约在屈子公园打架。2008年7月份的一天,他接到仇某某的电话后,带着何某某、何某某及三把砍某租的士到新天地网吧与易某某、霍某某、谢某辛、李某庚、狄某、徐某某、徐某己、袁某、杨某某、何某某等人会合。他和易某某还鼓动在场的人一定要为大众争面子,要打出威风才有立足之地,并说长短刀配合,长刀挡、短刀砍。然后一伙人都在车上拿了刀,分坐易某某的微型车和一台的士赶往屈子公园。易某某等人先发现陈浩南等人,微型车上的人就拿刀冲向对方,他带着何某某、何某某等人持砍某绕到堤上从后面砍陈浩南他们,陈浩南等打不过就跑,他们一伙就持刀追着砍,一直追到屈子公园堤西边对方的人跳的跳塘、跑的跑田中去了他们才散。他也持东洋刀与对方一个较胖的人对砍,并追着他砍。徐某某、仇某某、仇会如、徐某己等拿管杀与对方拼了几刀。后易某某将打架的事告诉徐某甲,徐某甲安排受伤的徐某己、仇某某到长沙治某,并支付了医某。

(2)被告人徐某己供述,大众人被汨某人打了,大众的不服气要报仇。2008年7、8月份的样子,他接到“景伢则”的电话赶到新天地网吧,徐某己、易某某等都已到,他们开了两台微型车及一台的士。上车后每人拿把砍某赶到屈子公园,徐某某安排一个人守住的士,其余人都提刀冲到屈子公园堤上砍汨某的人,双方对拼了二、三分钟后,汨某人被砍散了。他的手被砍伤,后送长沙163医院治疗。

(3)被告人李某庚供述,2009年年初的一天晚上,他与郑诚、“鹏伢则”、刘某某等人在团山新世纪网吧上网,霍某某打电话要他叫人带好东西和汨某的陈浩南等在屈子公园打群架。他们五人从网吧一包厢内拿了三把大沙刀、两把十环刀后,霍某某接他们一起到了汨罗城西转盘处的新天地网吧前边的一条巷子里,易某某、徐某己、仇某某、徐某某、徐某己、谢某辛、袁某、何某某、“滔婆子”、杨某某、何某某、何某某等约二十余人都在等他们。徐某己还说打架要齐心要狠一点,不要丢大众人的脸。随后,他开易某某的面包车,徐某己、易某某及郑诚等八、九个人坐在车上,其余的就搭的士。到了屈子公园后,每人都在车上拿刀,徐某己、易某某等人也准备了刀具。在屈子公园里他们没有发现陈浩南一伙,于是就往外走,到大门口发现北托村方向来了七、八个人,徐某己首先拿把关公刀朝对方冲过去,与对方对砍,其余人也持刀冲上去对拼。他拿东洋刀追上一个十八、九岁的伢则并砍了他背一刀,其余的人都拿刀追对方。汨某的人有的往水里跳,他们这边的仇某某等也跳进了水里,奇志还误伤了仇某某。之后,易某某开车拖着徐某己等先走了,其余人都散了,他带着郑诚等五人回了团山。

(4)被告人谢某辛供述,易某某打电话喊他说仇某某约了陈浩南的人在屈子公园打架,要他去大众喊人及拿东西。他们开车到大众先后接到仇某某、易某某、徐某己、霍某某、何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徐某己等人,在徐某己家中拿了十余把管杀在“新天地”网吧一巷口集合。徐某己及易某某说要为大众人争面子,其他人都附和。他们一伙人坐李某庚开的微型车和一台的士赶到屈子公园,他坐微型车,他们在屈子公园外堤上看到十来人提刀站在那里,车上的人拿着管杀就下车朝对方冲,他也拿了一把管杀跟着冲过去与人对拼了几刀,对方往后跑,他们这边的人就持刀追砍他们。几分钟后,对方被追到田中及水库中,他们就离开了现场。

另外,对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提供的新市X村委会及仇珍香共同出具的证明,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考虑,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二)在汨罗市第六中学聚众斗殴的事实

2009年4月18日,汨罗市六中学生周某某与符某某有矛盾,双方约好在六中边上电站的巷子里打群架,符某某遂找到彭某某(已判决)帮忙,周某某则找到被告人徐某己帮忙教训对方,徐某己答应后,纠集被告人徐某己,同案犯郑某某、仇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驾驶“大众一伙”的车辆,车上放了该团伙准备打架的砍某、管杀等。在去斗殴的路上碰到同案犯葛某、陈某、涂某、邹某某(均已判决)等四人,徐某己也纠集一起参与斗殴。后徐某己又要郑某某开车到团山拿管杀,并在团山喊了十来人帮忙。2009年4月19日下午3时许,徐某己、徐某己、郑某某、仇某某、葛某、涂某、陈某、邹某某等人分别乘坐由郑某某驾驶的湘x五菱之光面包车及拦乘的一台的士,携带管杀等凶器,在汨罗六中附近与驾驶湘x福田吉普车、携带砍某、管杀的彭某某一伙相遇,双方发生械斗。在械斗中,福田吉普车撞向五菱之光车,福田吉普停车后,徐某己、郑某某、葛某、陈某、涂某等人持刀砍车,将该车砍坏,徐某己、彭某某、郑某某、仇某某、邹某某等人还持刀与对方对拼。当巡警接警赶到现场时,各被告人和参与人全部逃离现场。在斗殴中,彭某某一方的李某某被砍成轻伤;被告人徐某己被砍伤;五菱之光面包车损失2300元;福田吉普车损失359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及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犯郑某某供述,2009年4月份,周某某因与他的同学发生纠纷,找到徐某己要大众一帮人教育下他的同学。徐某某他就着手安排人和车,徐某己开来了大众平时用来打架的车,车上有大众帮用来打架的砍某、管杀,叫来了仇某某、“娇婆子”。在路上碰到了邹某某等四、五个人,他叫他们同去打架。经过校门口时,看到对方人多,他与徐某己又开车到团山喊人拿刀。所有人员汇合后,进行了商量,拦了一台的士车与他开的车,一起往熙和园宾馆方向走,到了六中校门前500米处,对方一台吉普式样的越野车朝他们的车冲来,路中央还站着一排拿刀的人。他车上的人都冲下去,从车上拿了砍某和管杀与对方对砍,他也从车上拿把管杀下车去砍对方。

(2)同案犯仇某某供述,2009年4月份左右,徐某己带周某某和他的六、七个小弟找到他和郑某某说周某某与大路铺的人有过节,约好了在六中附近谈事,要他们过去帮忙。徐某己要郑某某开车到团山他一个老弟家里运刀并打电话给他带的小弟要他们过来。在市油库附近遇到“帆伢子”等几个人,徐某己就喊了他们一起去。一行人上了郑某某的车,车上放了管杀、砍某,坐不下的人打的士跟在后面。到了六中校门口附近后,大家都从车上拿了一把刀往前冲,停在前面十几米处的一台吉普车朝他们冲过来,撞在他们的车前面,郑某某喊先搞车里的人,他们就拿刀对着吉普车砍。他先拿短刀砍车,后又和徐某己都拿着管杀与对方对拼。

(3)同案人周某某供述,2009年4月份的一天,他与符某某为了争夺六中的老大相约打架。他联系了大众的“细栋伢则”。案发当天,他在紫金龙宾馆找到“细栋伢则”,宾馆里还有七、八个人。一伙人上了一台银灰色的五菱微型车,“细栋伢则”说要到大众明月拿砍某,在路上遇到四个年青伢则,“细栋伢则”要他们帮忙打架并安排他和另几个人在原地等,“细栋伢则”去拿砍某,并到团山喊些人来帮忙。四十分钟后,“细栋伢则”他们拖了十几把管杀和四、五个年青人来了,汇合后一部份人坐上微型车,余下的打的士跟在后面都往六中校门口方向走。到校门口前五十米的样子,看到熙和园宾馆下面站了很多年轻人,一台越野式样的车停在那里,微型车就停下,车上的人提着管杀就冲过去,那台越野车朝微型车这边的人冲过来,撞上了微型车并将的士顶在路边动不了,三台车撞在一起。先前拿管杀冲上去的人又折回来对越野车上的人一顿乱砍,他和的士车上的人也与对方对打起来,参与的人都与对方拼,这样砍了两分钟左右,见有人报警双方就跑了。他只认识“细栋伢则”,其他都是“细栋伢则”纠集起来的,他都不认识。

(4)同案犯彭某某供述,因为六中符某某与周某某互相要把对方踩下去,符某某要他喊一些人打架。他喊了何湾、何某某等人与符某某等人汇合后在“熙和园”旁一废房内拿砍某和管杀,罗豪等人也开车来了。在六中门口双方见面后对砍起来,罗涛还开着吉普车撞上了对方的微型面包车。他们这边的李某某、罗豪被砍伤。

(5)同案犯涂某、葛某、陈某、邹某某均供述,2009年4月19日下午,他们与“希伢则”、“郑猪”等六人在路上遇到郑某某开车过来,郑某某要他们和他去有点事。他们与从车上下来的三个大众人坐的士跟着郑某某他们的车到了六中门口,郑某某车上下来一个人从车上拖下一袋刀,每人拿一把刀向对方冲,涂某也拿了一关公刀向对方冲过去。对方一台白色越野式样的车撞过来,撞在面包车上,他这边的人就围着车和车里的人砍、捅,车里的人也拿铁棍对捅。对方走路的人冲过来了,他这边一部份人又冲过去与他们对打。直到有人喊警察来了,他们才散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符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与周某某都是六中的学生,两人为了在六中逞强产生了矛盾,周某某约他喊人到六中边上打群架。他给彭洋打电话,请他帮忙。案发当日,彭洋喊了“蛇皮”、何某某、李某某等人拿了刀、管杀等东西到了约定的地方,还来了一台吉普车。对方开来一台面包车、一辆的士,双方拿刀对砍。他们这边的人除他以外都拿东西与对方打了。李某某被砍伤了。周某某喊的是大众的人。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4月19日下午三点多钟,他在熙和园宾馆下一游戏室内玩游戏,听到打斗声,出去看发现一台五菱之光的微型车与一台灰色越野式样的车撞在一起,两帮人拿刀在对砍。他出游戏室到街边时,几个人拿刀朝他砍来,他从一年轻伢子手里抢了一把刀对砍,他被砍伤了。

(3)证人许峰(六中附近群众)的证言证明,2009年4月19日下午,在他经营的文具店附近,一台白色越野车撞上了一台面包和一台的士,有两伙年青人持钢管长刀对拼了几分钟。

(4)证人周劲松(群众)的证言证明,2009年4月19日下午,他在熙和园下面的电玩室玩游戏时,看到在六中门口两伙年青伢子持刀对拼。

(5)证人周明(的士司机)的证言证明,2009年4月十几号,在汨罗市区砂轮厂附近七个年轻伢则拦坐他的的士到六中附近,停车时他发现前面有台银灰色的面包车。面包车上下来十几个像打流的伢子,他们从面包车上拿了很长的关公刀,他车的七个人也冲到前面的车上拿了关公刀等往前面冲。他正准备离开现场时,从前面冲过一辆白色的吉普车撞到面包车的车身把他的车卡在边上动不得,他看见面包车上下来的伢则围着吉普车砍、捅,还有部份人和在车外的敌对方伢子拿砍某互砍,打了几分钟后,双方都跑掉了。

(6)证人卢志高(六中老师)的证言证明,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他在六中门口目睹一群年青伢则拿关公刀、砍某、铁棍等对砍的情形。

(7)证人郑新务(六中老师)的证言证明,六中门口斗殴事件给学校和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8)证人吴某某(群众)的证言证明,2009年4月的一天下午,他目睹六中门口发生一起持械斗殴的事件。

(9)证人柳某、何某某证言均证明,2009年4月18日下午,周某某约符某某打架,符某某找彭某某帮忙打架。

3、聚众斗殴现场录像资料。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徐某己供述,2009年4月19日,他接到周某某和杨勇的电话要他喊人在六中附近帮周某某打架。他先在紫金龙宾馆找到郑某某、仇某某、徐某己、彭亮等,又通知周某某到紫金龙宾馆。他叫郑某某开车到新市团山喊了“成伢则”、“进伢则”、“启伢则”等几个人,并让他们拿了三、四把关公刀放在车上,加上车上原来有的刀共有十几把刀。之后在古培明月村附近碰到邹某某等六个人,他叫他们一起去打架。这时,周某某接到对方电话说在六中门口等,他与郑某某等人驾驶面包车,邹某某等人打的士跟着,赶到市六中门口处。刚停车,他们看见有六、七个年青人持刀、凳朝他们冲过来,他们就从面包车上拿刀,朝对方冲过去,他当时拿了把关公刀和对方的人拼。对方开一台白色的越野车和他们的车撞在一起,他们都持刀围着那台车砍、捅,那车上的人也拿钢管对打。随后对方又有人持刀冲过来,他们的人也和对方对拼。打了三、四分钟后,双方都散了。车、刀是平时就准备打架用的。

(2)被告人徐某己供述,2009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他和徐某己、郑某某、仇某某等在紫金龙宾馆约好与人打架。周某某随后到了紫金龙宾馆,徐某己还表示打完架每人发两百元的辛苦费。一伙人坐郑某某开的五菱微型车在沙轮厂遇到四、五个徐某某玩得好的,徐某己要他们也去帮忙打架。徐某某郑某某开车到团山喊了几个人。一群人汇合后,他和沙轮厂前遇到的几个伢子拦台的士跟着微型车往六中校门口走,看见熙和园宾馆前站了十几个伢则,郑某某的车超过的士刹车,车上的人拿刀下车冲向对方,的士车上的人也跑到微型车上拿刀准备与对方对拼。一台白色越野车撞到微型车并把的士卡在路边动不得。他们这边的一部份人就拿刀围着吉普车砍、捅,开始站在熙和园宾馆的伢则提着管杀朝他们冲过来,他们这边的人又提刀转身与对方对砍。他首先没拿刀而是站在中间叫喊,突然看到郑某某的管杀掉在地上,就拿起来与对方一个伢子对拼起来。斗殴中他受了伤,后徐某己等人将他送到大众卫生院,徐某己打电话联系了徐某甲告诉他这件事,徐某甲安排他去株洲呆了个把月。

四、非法拘禁的事实

2009年3月份的一天,黄柏镇X镇一赌场借了4万元高利贷,曹峰请被告人徐某甲收这笔高利贷。徐某甲先指使被告人徐某己带人找伏某,伏某通过向亲戚朋友借、变卖自己的小车,分两次归还了3.5万元。后因受不了被告人徐某甲及手下人的威吓及高额利息,遂携妻儿躲到广州。2009年8月19日,伏某回到家里为自己的母亲做寿,徐某甲一伙得知消息后,当天中午十二时三十分许,徐某甲带领被告人徐某己、徐某己及曹峰、郑某某(均在逃)等人窜至黄柏镇伏某家,强行将伏某带上车,并带到汨罗市城西一出租房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迫其靠墙站立。徐某甲要伏某还钱,伏某说现在没钱,徐某甲便指使徐某己、徐某己等人对伏某打耳光,打其头某、鼻梁,踢其腹部,并摁住伏某的手,徐某己拿一把菜刀要剁伏某的手,伏某见状马上同意了徐某甲的要求,打了4万元的欠条,并同意支付3万元的利息,直至当天下午十七时许,徐某甲等人才将伏某放走,限制伏某人身自由四个半小时。经法医鉴定,伏某全身多处皮肤擦伤、软组某挫伤,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伏某陈述,200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伏国旺邀请他到“饭桶”经营的位于新市X街一栋两层楼房内的赌场赌博,因其输了钱便向放高利贷的人那里借了x元,他将这些钱也全部输光了。第二天,伏国旺领着三四个伢子到他的饭店向其讨债,其中有一个叫“栋伢子”。他反复求情并直接和“饭桶”通过电话后,对方答应宽限几天,临走时叫他打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他凑了x元在第二天下午和他妻子刘丹一同将钱还给了“栋伢子”。过了个把星期“栋伢子”又带人来讨债并威胁说要剁掉他的一只手或一只脚,他再次向他们求情,在直接向“饭桶”通过电话求情后,“栋伢子”才带人走了。过了几天他又将x元钱还给了“栋伢子”派来的人,第二天,他便去了广州,直到7、8月份,他母亲生日时才回老家。

他母亲生日那天十二点钟左右,曹峰开车领着三四个人找到他,并通知了“饭桶”及三、四个人过来。“饭桶”叫他出来,并让人将他抓上车带到了汨罗市区狄坪的一座出租房内,他被拖进房内,“饭桶”说将铁门锁上,随即有几个伢子对着他拳打脚踢,徐某甲对他说:“你是想留左手还是留右手”。他不断求情,说没有钱,“饭桶”就讲没钱的话还是要留左手还是右手,这时一个伢子将他的右手拖到桌子上,其他人按住,那个叫“栋栋”的从厨房内拿把菜刀拼命的向他的手剁来,他用全力挣脱,刀重重的砍在桌子上。“饭桶”说必须要还7万元的利息,他说太多了,那些伢子就不停地打他,“饭桶”问到底出多少利息,他说一万,“饭桶”没作声,那些伢子又打,他说2万,那些人还是打,直到他说还3万,他们才停手,又让他打了4万元欠条才放他出来,此时已是下午5点半了。随即他向公安机关报案。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其目睹伏某在其母亲过生日那天中午12点左右被“饭桶”带的一伙年青伢子带到汨某一家居民家,“饭桶”指使马仔对伏某拳打脚踢,并要剁伏某的手,逼伏某还钱。“饭桶”他们关了伏某四个多小时。

(2)证人刘丹(伏某之妻)的证言证明,2009年3月份的一晚,伏某在外面打牌输了3、4万元钱,第二天一个叫“栋栋”的带着几个伢子来讨债,还威胁要不还钱就要废掉伏某,他们夫妻凑了x元交给了“栋栋”。一个星期后那些人又来催债,他们将自己的小车卖掉归还x元后,一家人惹不起“饭桶”那一伙人就去了广州,直到伏某母亲办寿才回家。当天中午12点钟几个年轻伢子将伏某带走了,直到晚上11点多钟才回家,伏某说“饭桶”指挥7、8个手下将他带到一栋房子里拳打脚踢,逼他还钱。当时,伏某全身被打得青紫,左耳鼓膜也被饭桶一伙人打破了。

3、(2009)汨公刑技法活检字X号活体检验报告书。证明伏某属轻微伤。

4、现场指认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徐某甲供述,伏某在赌博时借了曹峰的利息钱,他让徐某己、徐某己帮曹峰向伏某讨过几次。2009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十一点多,曹峰他们打电话给他说伏某在家,要他带人过去。他开车带着徐某己、“康伢则”、郑某某、郑某某等到了伏某家,当时徐某某曹峰已经到了。他问伏某有钱没有,伏某说有钱再还,他叫徐某己、徐某己几个把伏某带到他车上,将伏某拖到汨罗城西狄家坪曹峰的出租屋,这时大概是下午1点左右。在出租屋内,他问伏某何时还钱,伏说没钱,徐某己冲上去打了伏几个耳光,“磊伢则”、“德伢则”踢了他几脚,德伢则还拿把二十厘米的匕首敲打伏的手背。他又问伏某何时还钱,伏说现在没钱,徐某己就朝伏的腹面部踢了几脚。他说:“今天就不要你还钱了,就将你的手留下来,看你是要左手还是要右手”。徐某己听后就拿一把菜刀,徐某某另一个伢则把伏某的手摁到房中的麻将桌上,伏某吓得愿意将四万元本钱在一个月内还掉两万。他向徐某己、徐某己使了个眼色,让徐某己等将伏放开。他又问伏某剩下的利息怎么算,伏说再出五千,曹峰不同意,他又朝徐某己、徐某己使个眼色要他们再去吓唬一下伏,徐某己、徐某己、“磊伢则”等就围上去对伏拳打脚踢。伏某说付1万块利息,他不同意,徐某己、徐某己他们又上去打。他说要伏还3万元利息,伏没答应,徐某己等又围上去拳打脚踢,伏某被打得答应还4万本钱在一月内还清,3万利息在2009年年底还清,他们这才放伏某走,这时大约是下午5点多。

(2)被告人徐某己供述,2009年3月,徐某甲打电话给他,要他去找伏某收钱。他带了“常德伢子”、彭亮找到伏某,伏某还了x元。8月份的一天,曹峰带他到了伏某家继续讨债,徐某甲带着徐某己、“德伢则”等人也来了。伏某说没钱还,徐某甲要他们将伏某带到汨罗,他们强行将伏某带上车带至汨罗城西一出租房内。徐某甲要伏某靠墙站着,问他给钱不,伏某说只能想办法,徐某甲就示意他们打他,他们对伏某一阵拳打脚踢,伏某仍没答应,他们又打,这样一直反复。他还在大厅内拿了把菜刀在边上的桌子上猛拍威胁伏某拿钱,如果不给钱就要剁他的手,伏某求饶。直到下午六点钟的样子伏某才答应还四万本金、三万利息,徐某甲才把伏某放了。

(3)被告人徐某己供述,2009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十一点多,曹峰喊他带着郑某某、郑某某两人到了黄柏镇一户人家,徐某某他一个老弟已在那守着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讨债,半小时后徐某甲过来了,那个男的没钱还。徐某甲便叫他和徐某己等将那个人带上曹峰的车,由郑某某和郑某某押着他一起到了汨罗城西狄坪曹峰的租住房。徐某甲和曹峰让那人靠墙站着问他何时还钱,那个男的说暂时没钱,徐某甲就示意他们几个去打那个男的。他、徐某己、郑某某、郑某某等几个都上前对那男的拳打脚踢,徐某甲喊停又问他还钱,没得到答复,徐某甲又示意他们上去打那个男的,这样反复几次。徐某己还从房内拿了把菜刀吓唬那男的要剁他的手,那个男的吓得直求徐某甲。直到几个小时后也逼不出那个男的还钱,最后那男的答应在半个月还一万五,余下的年前还清。事后听徐某甲讲那个男的叫伏某。

五、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被告人徐某甲两次被红花人砍伤后,为了对付红花人,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以x元在“韩胖子”(在逃)手某购买仿六四手枪一支,子弹五发,并将其藏在自己做生意的株洲市X区X路百货仓库屋檐下。2009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将该枪支收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仇冰(徐某甲的姨妈)的证言证明,在2009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对她租住的仓库搜查时,在仓库北墙中部的屋檐下搜到一个白色塑料包装物,里有黑色手枪一支。

(2)证人周某某、廖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8、9月的一天晚上九点,他们与廖俊、刘某某等人与人约好在双塘打架,对方一台越野车开过来,他们看到越野车驾驶座上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右手持一把黑色的十几厘米长的手枪指着他们中的一个人,他们被吓跑了。后来听说这个人就是大众打流的老大徐某甲。

(3)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10月份的一天,徐某甲带他在徐某甲家后山上试枪,是一支黑色手枪,枪身长约十七厘米的样子,板机处生了锈、弹夹也生了锈,整个制作也比较粗糙。

(4)证人谢某某证言证明,徐某甲买了一支手枪,他见过一次,枪是黑色的。徐某甲一个老弟在九歌广场与红花流子打架时,徐某甲还拿枪出来放了一枪,事后,还找了弹壳。

(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他听说徐某甲买了一支枪。2009年9、10月,在九歌广场打架时,徐某甲还掏出手枪对天鸣了一枪,并用枪指着对方一个人的头,事后徐某甲带的老弟还在寻弹壳。

2、搜查笔录。搜查仇冰租住的仓库时发现一个手机包装盒,内有金属质枪型物一件。

3、汨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FS-9607仿六四手枪一支。

4、鉴定结论。(湘)公(物)鉴(痕)字[2010]X号枪支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搜查出来器具是枪支,因击针弯曲,不能正常击发。

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六、敲诈勒索的事实

2009年4月18日,六中学生周某某请了徐某己、徐某己等人斗殴,在斗殴中徐某己受伤。被告人徐某己找被告人徐某己要徐某己搞钱给徐某己治病,徐某己在新市团山找到被害人周某某后,叫来徐某己等人。徐某己、徐某己等人找周某某要钱给徐某己治病,周某某说没钱要找其父母要,徐某己遂将周某某带至大众村,迫于无奈,周某某打电话要其父亲周善良送钱。2009年4月19日晚8时,周善良将5000元送到大众村,将钱交给徐某某小老弟后才将周某某领回。徐某己分了1000元给徐某己、分1000元给郑某某、分1000元给徐某己,其余被徐某己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周某某陈述,2009年4月的一天,他请徐某己喊人帮他在六中与汨罗市X路铺的人打完架后,徐某己就安排两个人带他呆在交警大队旁一出租房内不准他离开,说是打架有人受了伤,要跑路,要他最少拿一万元钱出来,否则就不能回去。当晚,他就在出租屋内由徐某某排的两人守着没出去,第二天徐某己开一台车将他们带到了大众交给一个有胡子的人,并交待要逼他搞钱来。有胡子的人和另两个人将他带到一家麻将馆内,逼他和家里联系搞钱来。他打电话给他父亲要钱,不搞钱就不会要他回去。到了晚上,他父亲和叔叔开林业局的警车到大众村一麻将馆,有胡子的人以为他父亲报了警,将他转到同乐山庄,又安排另两个人带他去拿钱。他父亲给了五千元给那两个人后他就上他父亲的车回家了。

(2)被害人周善良(周某某之父)陈述,2009年4月份的一天,他在外地出差,接到电话说他儿子周某某在学校打架,第二天他回家周某某没在家,他找了二天没找到。一天上午,周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他喊了流子和学生打架,流子被打伤了,找他要钱,不给钱就不得回来。他担心儿子被那些人伤害,以后还会找儿子的麻烦,他直到晚上八点多才凑了五千元和他妹夫陈文义开车到大众一个山头,看到他儿子和两个年轻人在一起,他把钱给了周某某,周某某将钱给了那两个人,他就将周某某带回来了。

2、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他在六中门口打架受伤住院的第二天早上,徐某己带他找到徐某己问医某如何处理,徐某己说他想办法,当时周某某也在场。到了晚上八、九点钟,徐某己说周某某父亲送钱来,要他同去,他没有去。个把多小时后,徐某己见到他后给了他一千元,徐某己说钱是周某某父亲和叔叔送来的。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徐某己供述,他帮周某某喊人在六中打架后的二三天,徐某己找他说徐某己打架受伤了治病要钱,他们自己跑路也没钱,就表示带徐某己找周某某要钱。他、徐某己、徐某己等在团山一网吧找到周某某,周某某说他没钱要找他父母要,徐某己说没钱就要周某某同走,于是他们就带周某某回了汨罗,由徐某己将周某某带到大众徐某己家中,由徐某己找周某某要钱,周某某在徐某己家呆了一天,到晚上他家里人送钱来徐某己才放他走。听徐某己讲周某某父亲开车送了五千元钱过来,徐某己给了他一千,给了一千郑某某,其余三千他某某拿了。他们是下午四点带周某某走的,到晚上约八点钟样子才放人,中间共有四、五个小时。

(2)被告人徐某己供述,他的弟弟徐某己被徐某己喊到六中打架受了伤,第二天中午,徐某己打电话给他说请他们一伙打架的伢则在团山,他到团山会到了徐某己等人。徐某己说那伢则答应出钱,到晚上就有钱。他说如果晚上十点钟没钱来的话就把人交给徐某己,在晚上十点之前人跟他走。他带那个伢子走是怕他家里不送钱来,不送钱他们不会让他离开。之后那伢则就随他到了大众学校后面的山里。他先去麻将馆打牌,散牌后喊了郑某某、何强和那个伢则吃晚饭后到了大众学校后面的山边,那伢则打电话给他父亲说在那里等他,约十几分钟后,那伢则的父亲开台吉普车来了,他让何强、郑某某和那个伢则过去拿了五千元后,就让那个伢则和他父亲回去了。他分了一千元给徐某己、一千元给郑奇,剩下的给徐某己治某。

七、开设赌场的事实

(一)2009年1月26日(农历正月初一),被告人徐某甲、傅某戊、徐某乙、傅某丙、彭某某伙同仇思田(另案处理)、郑某某、“六龙”、“景板鸭”、彭迪(均在逃)在(略)被告人彭某某家开设赌场,吸收廖丰、李桃、仇如意、彭光平等三十余人以“比坨子”的方式进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1月26日一直到1月31日,共开了六天时间。并从中抽头赢利四十余万元。徐某己在该赌场看场子,徐某甲等几个“老大”共给了徐某己2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同案人仇思田的证言证明,大年三十晚上,傅某丙、彭某某打电话约他合伙在彭某某家开赌场,他出了两万块做本钱。参与开赌场的有他、傅某丙、徐某甲、“六龙”、郑某某、彭某某等人。从2009年正月初一到初六,以“比砣子”的形式赌博,每天三、四十人参赌。“饭桶”带了他的几个老弟放典钱,按一万元一天利息五百元的样子来放。傅某丙、郑某某负责打水,按5%打水。有时安排“饭桶”的老弟打水,水钱由傅某丙保管。最后共赚了四十万的水钱,他分了三万元。另外还按每天一千元的场地费给了彭某某。

(2)证人仇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正月开始,徐某甲、彭某某、傅某丙等在大屋盘彭某某家开了个赌场,开了六七天,以“比砣子”的方式赌博,每盘最少押50元,最多上千元,一注最多时有五、六千元。还有人抽水,按5%提取,每天“打水”有二万元以上。他到赌场赌了四五次。每天有四十人以上赌博。

(3)证人廖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年底,他和杨明等人到大众一个赌场赌博,是“比砣子”。徐某甲、郑某某、“田某某”、“六龙”等都在,还有十几个大众打流的小老弟在看场子。他几百一次押了几次。

(4)证人仇红艳(被告人彭某某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09年正月初一至初六,徐某甲、傅某丙、徐某乙、“田某某”等人和她丈夫一起在她家开赌场“抽水钱”。

(5)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正月期间,徐某甲等人在彭某某家开了一个赌场,开了一个星期,每场参赌的有40到50人。徐某甲等还安排人在赌场负责抽水。

(6)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正月间,他听说徐某甲、彭某某、田某某等人在大屋盘彭某某家开了一个赌场,以“比砣子”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四、五十人以上,每天抽水赚钱几万元。那段时间他看到彭某某家地坪停很多车。

(7)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正月,他与徐某甲在(略)大屋盘“云哥”家里赌博,徐某甲输了几万块钱。赌场是由傅某丙、徐某乙、“二砣”、“六龙”等几个组某的,徐某甲也有份,他看了三天场子。每场输赢有几万到十几万,傅某丙与“六龙”两人“打水”,每天可“打水”四万块左右。他在赌场呆了三天,赌场开了十天以上,“打水”至少有三十余万元。他在赌场混了三天,几个老大累计给了他二千多块钱。

2、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傅某戊、傅某丙、彭某某的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二)2009年1月份,被告人徐某甲、傅某丙、彭某某伙同于平志(另案处理)、郑某某(在逃)在(略)仇勇军、何欢家开设赌场,吸收傅果望、“六龙”等三十余人以“比坨子”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彭某某在赌场入干股,股金在“打水”的钱中扣除。赌场开了两天时间,共从中抽头赢利六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彭某某分得8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农历12月底的一晚,徐某甲、傅某丙等十几个人在他家“扳坨子”,下注最少一百元。

(2)证人黄爱兰(何欢之母)的证言证明,2008年农历12月底的一晚,徐某甲、傅某丙等十几个人在他家“扳坨子”。她泡了茶后就睡觉去了。

(3)证人于平志(“满猴”)的证言证明,2008年农历12月底,他得知郑某某和徐某甲等在何欢家开赌场,他想入股,徐某甲同意。每人拿二万元入股,因他没钱,他们给他垫付的。他、徐某甲、傅某丙、郑某某、彭某某合伙在欢伢则和仇勇军家开了两晚赌场,由徐某甲的一个小老弟负责抽水,第一晚给了他四千元;第二晚因他没拿现钱入股,没分钱给他,徐某甲他们每人分了一万一。按5%“抽水”,第一晚抽了二万以上,第二晚抽了四万多。每晚赌资有五、六万元在场上转,有十几个人参赌。

2、被告人徐某甲、傅某丙、彭某某的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下列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2005)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7)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8)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7)汨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岳中刑一终审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9)汨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9)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徐某己、李某庚、

邹某壬、骆某某、骆某某、徐某乙、何某某、何某某、霍某某、袁某、霍某某、徐某己已受刑事处罚的情况。

2、汨刑初字[2007]X号刑满释放证证明,骆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1日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8月7日刑满释放(减刑)。

3、汨刑字[2005]第X号刑满释放证证明,徐某己因盗窃罪2005年2月24日被判一年六个月,2005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

4、汨刑字[2005]第X号刑满释放证证明,徐某乙因窝藏罪2007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元20日刑满释放。

5、(2009)岳中刑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人邹某壬被减刑一年三个月。

6、徐某甲、傅某戊、徐某乙、邹某壬、徐某己、骆某某、徐某己、李某庚、骆某某、谢某辛、霍某某、袁某、何某某、何某某(杨明)、霍某某、徐某己、彭某某、傅某丙、彭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被告人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组某、领某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某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某;以营利为目的,二次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徐某甲系该组某的组某、领某者,应当按照其所组某、领某的黑社会性质组某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徐某乙积极参加以徐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以营利为目的,一次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傅某丙积极参加以徐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以营利为目的,二次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傅某戊积极参加以徐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以营利为目的,一次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徐某己积极参加以徐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某、向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轻伤;持械聚众斗殴;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李某庚积极参加以徐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彭某某重伤、致某、向某某轻伤;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徐某己积极参加以徐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周某某轻伤;二次参加持械聚众斗殴;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谢某辛参加以徐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彭某某重伤、致某、向某某、周某某轻伤;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邹某壬积极参加以徐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周某某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霍某某积极参加以徐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被告人何某某参加以徐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被告人徐某己参加以徐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骆某某积极参加以徐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钟某某、黄某、向某某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骆某某积极参加以徐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被告人霍某某参加以徐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周某某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袁某参加以徐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被告人何某某参加以徐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周某某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彭某某、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人徐某甲一伙,形成人数较多,成员相对稳定,中途人数虽有变化,但各层次及各被告人所处层次基本固定。该组某还通过“哥哥”级人员对下面的“老弟”要求,以及该组某在发展过程中被多数成员认可,逐步形成了一定的组某纪律及活动规约,并采取分组管理,有一定的组某性。通过向大众的其他人“兑钱”、徐某甲等人“哥哥”级别的人出的“份钱”、AB料场子按每车2元提钱、开采高岭土的部分收入、收取“了难”费、强行向运输AB料的车辆收费等手段获取钱财,设立所谓的“公费”,并利用“公费”购买作案车辆、刀具;支付团伙成员受伤的医疗费;支付团伙成员作案后潜逃的费用等,具备黑社会性质组某的经济特征。以被告人徐某甲为首的“大众一伙”成立后,为称霸汨罗城区、树立团伙名声、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维护非法权威,肆意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非法持枪、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插手地方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还通过强行开采AB料、高岭土;对其他拖运AB料的车辆强行收费;强制入股古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行为,干扰、破坏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AB料、高岭土开采的经营、竞争形成重要影响,从而使得汨罗社会治安混乱,人民群众缺少安全感,在本地区造成了重大影响。在侦查机关的讯问中,各被告人均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也讯问了各被告人,各被告人的供述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基本一致,且被告人徐某乙主动投案,其交代的事实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的证明的内容也基本吻合。被告人徐某甲一伙成立的组某符合黑社会性质组某的特点,均构成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各被告人提出的未参加该组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某特点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均不予采信。

被告人徐某甲系黑社会性质组某的创建者,在该组某中起组某、领某、指挥作用,系黑社会性质组某的组某领某者。被告人傅某戊、徐某乙、傅某丙在该组某发起成立中起重要作用,组某成立后也起管理作用,系黑社会性质组某的积极参加者。其他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组某具有一定规模,且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而加入其中。其中被告人徐某己、李某庚、徐某己、邹某壬、霍某某、骆某某、骆某某多次积极参与该组某的违法犯罪活动,作用突出,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谢某辛、何某某、徐某己、霍某某、袁某、何某某、受该组某领某和管理,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系其他参加者。

以被告人徐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成立至今,虽然被告人徐某乙、邹某壬、徐某己、骆某某、霍某某、何某某、袁某、霍某某等人中途或本案案发前在服刑,但徐某乙服刑时间短,释放后继续在该组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霍某某因犯他罪于2009年12月受刑事处罚服刑至今,但此前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并参与该组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仍应受到刑事处罚;其他被告人服刑也均因参加该组某的犯罪活动而受刑事处罚,故均不影响对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的认定。

被告人徐某甲一伙实施的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赌场、非法持枪、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有的是徐某甲等人直接实施;有的受徐某甲等人指使、授意而为;有的得到徐某甲等人事后的默认;有的为称霸汨罗城区、树立团伙名声、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维护非法权威而实施,且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是组某成立后,通过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体现出来,因此,各被告人实施的上述犯罪与该组某有必然的联系,对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个案与该组某没有关联性的辩解本院均不予采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壬等人伤害刘雄的事实、李某庚参与伤害钟某某事实,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徐某己辨称其没有参与敲诈勒索。经查,被告人徐某己、徐某己均供述,受害人周某某系徐某己交给徐某己,徐某己将其带到大众村后,逼周某某找其父母要钱。周某某也陈述徐某己将其交给了一个有胡子的人,被带到大众村后,他打电话给其父亲送钱来后才放他走。据此可以认定徐某己参与了本案。

被告人谢某辛辨称其没有参加伤害彭某某与周某某。经查,在伤害彭某某中,同案人霍某某、何某某、骆某某、李某庚及谢某辛自己的供述均供述了其参与了砍打彭某某的事实;在伤害周某某中,同案人邹某壬、徐某己、徐某己、霍某某及谢某辛自己的供述也均供述了其参与砍打周某某事实。故对谢某某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彭某某等人提出其开设赌场公安机关罚过款,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查,被告人没有提供受过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即使受过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仍应接受刑事处罚。

被告人徐某己、李某庚、徐某己、谢某辛、邹某壬、徐某己、骆某某、霍某某、何某某、分别在各自参与的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犯罪中,积极参加,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傅某丙、傅某戊、彭某某、彭某某共同出资或提供场地、分工负责,均系主犯。对上述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提出李某庚所参与的犯罪全部应定从犯。经查,被告人李某庚在参与的犯罪中,要么持刀砍人、要么在犯罪中分工开车,其行为积极,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应为主犯。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徐某己、徐某己辨称没有殴打伏某。经查,被告人徐某己、徐某己均供述在出租屋内受徐某甲的指使打了伏某,对此徐某甲也有供述,且与伏某的陈述吻合。故对两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徐某乙、徐某己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某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骆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某完毕五年内,再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后犯的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霍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时;被告人李某庚在参与屈子公园聚众斗殴时;被告人骆某某在参与伤害钟某某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李某庚辩护人提出的李某庚伤害钟某某未成年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霍某某辩护人提出霍某某参加该组某时未满十六周岁,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经查,被告人霍某某加入该组某时虽不满十六周岁,但该罪属行为犯,加入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既构罪,霍某某满十六周岁后,继续参加该组某并参与该组某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霍某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被告人徐某甲辩护人提出徐某甲非法持枪、开设赌场有自首情节。经查,在徐某甲被抓获前,公安机关就已掌握了其在被告人彭某某家开设赌场的事实,其主动交代不构成自首。但公安机关未掌握其在仇勇军、何欢家开设赌场的事实,在徐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该次犯罪,应属供述同种罪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在徐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非法持枪的事实,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庚、谢某辛在伤害彭某某案中,其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彭某某的损失,可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己在伤害张某某案中,其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乙在案发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徐某乙当庭翻供,对其自首情节本院不予认定。

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傅某丙、傅某戊、徐某己、李某庚、徐某己、谢某辛、邹某壬、徐某己、骆某某、霍某某、何某某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邹某壬、霍某某、何某某、徐某己、骆某某、霍某某、袁某、何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某完毕之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庚在缓刑考验期之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彭某某、彭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的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甲犯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徐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三、被告人傅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傅某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五、被告人徐某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六、被告人李某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与前判有期徒刑一年实行并罚,决定执某有期徒刑十年。

七、被告人徐某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八、被告人谢某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九、被告人邹某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十、被告人霍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十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二、被告人徐某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并罚,决定执某有期徒刑五年。

十三、被告人骆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某有期徒刑四年。

十四、被告人骆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实行并罚,决定执某有期徒刑四年。

十五、被告人霍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并罚,决定执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十六、被告人袁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十七、被告人何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徐某甲的刑期自2009年12月12日起至2029年12月11日止;被告人徐某乙的刑期自刑期执某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傅某丙的刑期自2010年3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被告人傅某戊的刑期自2010年2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被告人徐某某刑期自2009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被告人李某某刑期自2009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被告人徐某某刑期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被告人谢某某刑期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被告人邹某壬自2008年5月17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被告人霍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11月12日起至2014年5月11日止;被告人何某某刑期自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14年8月4日止;被告人骆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1月17日起至2013年11月16日;被告人骆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12月13日起至2012年5月16日止;被告人霍某某刑期自2009年6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被告人袁某的刑期自2008年12月13日起至2013年4月12日止;被告人何某某刑期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13年5月11日止。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傅某丙、傅某戊、何某某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十八、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

十九、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彭某某、彭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对于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依法追缴;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一份。

审判长许泽平

审判员陶立安

审判员万洁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莎莎

书记员贺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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