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慧园支行与王某某、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1736号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慧园支行,住所地(略)。

代表人武某某,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新,北京市天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某,男,该支行信贷部主任,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经济开发园X楼X室。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总经理。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慧园支行(以下简称慧园支行)与被告王某某、被告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隆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为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慧园支行委托代理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被告南方隆兴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慧园支行诉称,2002年7月22日,我行与王某某、南方隆兴公司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我行向王某某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用于购车;借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02年7月22日至2007年7月22日,借款金额为x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千分之4.65,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如王某某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本息,我行可按万分之二点一计收罚息;王某某保证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王某某违反合同条款中的任何承诺、连续或累计3期未按时还款,我行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南方隆兴公司自愿为王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我行向王某某发放了借款,王某某却屡次未按时还款,现仅归还本金及利息。故我行诉请法院要求判令:1,王某某偿还贷款本金x.75元及相关利息;2,南方隆兴公司对王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王某某和南方隆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被告王某某、被告南方隆兴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庭审中,原告慧园支行提举如下证据:

证据1,借款合同,证明我行与王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南方隆兴公司为王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证据2,放款通知单和放款凭证,证明我行履行了放款义务,将合同约定的贷款按照王某某的要求汇到了南方隆兴公司的帐户。

证据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王某某用贷款购买了机动车。

证据4,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机动车归王某某所有。

证据5,汽车消费信贷合同书,证明购车价款已确定。

证据6,还款记录单,证明王某某未按时还款的情况。

本院经对当事人提举的上述证据进行了综合审核后,对原告慧园支行提举的证据认证结果如下:

原告慧园支行提举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王某某及被告南方隆兴公司形成了借款、担保合同关系,并证明了原告慧园支行已将借款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同时证明了被告王某某未能履行还款付息的合同义务,并证明了至今尚欠全部贷款本金x.75元及相关利息未付的事实存在;同时证明了被告南方隆兴公司亦未能承担保证责任。上述证据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证。

本院依据法庭调查及认证结果,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02年7月22日,原告慧园支行与两被告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慧园支行向被告王某某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用于购车;借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02年7月22日至2007年7月22日,借款金额为x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千分之4.65,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如被告王某某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慧园支行可按万分之二点一计收罚息;被告王某某保证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王某某违反合同条款中的任何承诺、连续或累计3期未按时还款,原告慧园支行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被告南方隆兴公司自愿为被告王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慧园支行向被告王某某发放了借款,被告王某某却屡次未按时还款,现尚欠逾期本金x.75元及利息。被告南方隆兴公司未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以上事实,有本院上述认证的证据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慧园支行与被告王某某、被告南方隆兴公司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属有效。依据原告慧园支行提举的证据,能够确认原告慧园支行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王某某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属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慧园支行有权采取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要求被告南方隆兴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被告王某某应当立即归还贷款本息,被告南方隆兴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方隆兴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王某某追偿。被告王某某及被告南方隆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决。故原告慧园支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慧园支行贷款本金八万六千七百零九元七角五分及相关利息(利息按照千分之四点一八五的月利率从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罚息从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开始,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遇中国人民银行利息调整,利息计算方式也进行相应调整)。

二、被告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某某有追偿权。

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一十一元及诉讼保全费八百八十七元(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慧园支行已预交),由被告王某某、被告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三千一百一十一元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为民

二OO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浃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