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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县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10月18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2月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贤林、李艳香(系死者王震升之父母)、贾玉波、郜燕梅(系死者贾文君之父母)要求参加附带民事诉讼。因本案系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王永峰、赵晓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驾驶豫G-x号中型罐式货车,沿胡韦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乡县X路路口处,由于通过路口未减速慢行,发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向公路左侧,与沿顺德路由南向西左转弯上胡韦线的获嘉县X乡X村张全利无证驾驶的豫x号宗申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全利当场死亡、乘车人张随凤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第一次事故发生后,徐某驾驶的豫x号中型罐式货车由于惯性驶入公路左侧,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新乡县X镇X村王震升无证驾驶的无牌照铃木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震升当场死亡、乘车人贾文君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徐某在第一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四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且被害人酒后驾驶,有一定的过错,请求对被告人徐某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驾驶豫G-x号中型罐式货车,沿胡韦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乡县X路路口处,由于通过路口未减速慢行,发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向公路左侧,与沿顺德路由南向西左转弯上胡韦线的获嘉县X乡X村张全利无证驾驶的豫x号宗申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全利当场死亡、乘车人张随凤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第一次事故发生后,徐某驾驶的豫x号中型罐式货车由于惯性驶入公路左侧,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新乡县X镇X村王震升无证驾驶的无牌照铃木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震升当场死亡、乘车人贾文君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徐某在第一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人徐某在犯罪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豫x号肇事车车主在新乡县交警大队与四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四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贤林、李艳香,贾玉波、郜燕梅要求参加附带民事诉讼,后调解未果,上述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要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但四本害人家属要求对被告人徐某刑事部分从重处罚。

上述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尸检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等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投案证明、赔偿调解协议书、查询结果、撤诉书等书证;证人赵xx、贾xx、张xx、韩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四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的,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10月18日起至2014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培亮

审判员:马长海

审判员:王艳君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秦露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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