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彭某某与刘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五终字第34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普洱市澜沧县人,澜沧县粮食局下岗职工,住(略),身份证编号:x。

委托代理人杨利昆,云南鑫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安宁市人,个体户,现住(略),身份证编号:x。

上诉人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宁市人民法院(2008)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29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利昆、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05年4月13日,刘某某、彭某某签订《矿山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刘某某、彭某某合作开发云南省澜沧县包麦地南婆铁矿项目,彭某某负责提供项目的相关资质及经营证照,刘某某负责项目启动资金及项目具体运作,合作期限50年。彭某某的责任为:1、合作协议签订,项目实际移交刘某某管理后彭某某负责维护协调与矿山相关行政事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刘某某承担。2、彭某某负责相关经营证照的年审和续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刘某某承担。3、项目启动资金到位后,彭某某将经营相关证照移交刘某某。4、合作协议签订之日前彭某某的债权及债务由彭某某自行承担。5、彭某某无权干涉项目的开采、生产、经营、销售等实际运作。6、合作协议签订后,彭某某无权就该项目再次寻求合作伙伴……。刘某某的责任为:1、刘某某一次性投入项目启动资金60万元。2、合作协议签订后,项目实际操作发生的费用由刘某某承担。3、合作项目启动后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刘某某承担。4、合作项目如因政策改变导致项目终止,政府补偿事宜由刘某某负责解决并收取补偿款。5、项目启动生产的产品(铁精矿)每吨刘某某给予彭某某10元的包干利润。6、在保证彭某某利益的前提下,刘某某有权扩大经营进行融资增加合作伙伴。7、项目的开采、生产、经营、销售等实际运作由刘某某全权负责。违约责任:如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的3倍。合同签订后刘某某向彭某某支付60万元人民币,彭某某将相关证照交给刘某某。2005年6月9日,刘某某向澜沧县国土资源局交纳了x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1000元的采矿权价款。2005年12月20日彭某某与第三方云南通海金盛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矿山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双方注册成立“澜沧盛源铁矿采选厂”,对云南澜沧县包麦地南婆铁矿山进行开发。因刘某某认为彭某某的行为对其已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彭某某双方签订的《矿山合作开发合同》名为合伙,实应为矿山开采权的转让。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之规定,刘某某、彭某某双方转让采矿权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故双方订立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刘某某、彭某某双方签订合同时的预期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刘某某、彭某某双方签订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则彭某某从刘某某处收取的x元应当予以返还给刘某某。关于刘某某主张的损失,在合同订立后,刘某某对彭某某享有开采权的矿山向澜沧县国土资源局缴纳了矿产资源补偿费x元及采矿权价款1000元,而刘某某缴款后未实际对矿山进行开采,故该款项应属刘某某为开发矿山而实际产生的损失,而刘某某以其交给彭某某的矿山转让费为基准,按x元的三倍即x元作为其实际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刘某某、彭某某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刘某某实际产生的损失x元应由其自行承担5500元,由彭某某承担5500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矿山开采权转让费x元。

二、由被告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损失5500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彭某某承担。

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彭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其主要的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合伙开发而签订的《矿山合作开发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判决错误、片面的认定该合同为转让合同,以未经批准为由认定该合同无效,无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矿山开发合作合同》,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个人合伙的必要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另外,被上诉人付给上诉人的60万元是对于上诉人的前期投入的一个分摊,是合作出资的条件,并且涉及合作协议的一切证照等法律手续均未发生转移。二、双方合作的矿山至今未进行开发,责任不在上诉人。从合同签订至被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至今日仍未开工,导致采矿权证作废,对上诉人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并且,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开采矿山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中双方合作期见并未发生矿山采矿权的转让,云南省澜沧县包麦地南婆铁矿的开采权人仍为上诉人,一审判决适用我国《矿产资源法》认定合同无效无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刘某某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矿山合作开发合同》名义上是合作开发,实质上是变相转让,合同中明确规定上诉人无权干涉项目的实际经营,不符合合伙的要件。并且对于上诉人在启动生产后按每吨提取10元利润,是一种附条件的未来支付的转让款,而不是经营中的分成。二、由于双方的行为是一种转让行为,经营开发均为被上诉人的事情,因此合同自然也没约定何时开采,生产自然也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三、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上诉人将矿山转让给被上诉人后,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矿山转让给第三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彭某某对一审判决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有异议,但上诉人的异议和一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反映的内容不一致,上诉人的异议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对一审判决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表示没有异议,本院依法对一审判决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不再复述。

上诉人彭某某和被上诉人刘某某二审中均没有新的证据提交。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某某用以和被上诉人合作的《采矿许可证》上核准的采矿权人是上诉人彭某某,从双方签订的《矿山合作开发合同》的内容看,上诉人仅提供开采矿山相应的证照,以及协调办理相关的行政事宜,实际的开采、生产、经营、销售是由被上诉人进行,项目启动后发生的债权债务也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此,从双方约定的内容看,双方之间的合同虽然名为《矿山合作开发合同》,实际上是上诉人将属于自己的采矿权以合作的形式,转移给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的规定,采矿权未经过依法批准,不得转让,上诉人彭某某将自己的采矿权以合作开发的名义转让给了被上诉人刘某某,双方的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一审认定彭某某应该将从刘某某处收取的x元返还刘某某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因双方均有过错,故对于刘某某产生的损失x元,应由双方各自承担5500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人民币9800元,由上诉人彭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付锡勇

审判员张建华

审判员李楠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颖佳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