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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吴某某等所有权确认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现住(略)。

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号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现住(略)。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现住(略)。

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顾锦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吴某某系父女关系,五名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母吴某某,王某某均已亡故,且生前未留有遗嘱。坐落于(略)房屋(建筑面积为81.31平方米)1套系动迁所购得,权利人为原告及其祖母王某某。现因原告要求确认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故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坐落于(略)房屋(建筑面积为81.31平方米)1套归原告吴某某所有;

二、原告吴某某2010年11月底前支付被告吴某某、吴某某补偿款各人民币40,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20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顾锦华

书记员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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