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一商美洁商业有限公司与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海民初字第4204号

原告北京一商美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外东滨河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德欣,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晓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北小区。

代表人李某某,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该店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一商美洁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商美洁公司)与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店(以下简称清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商美洁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德欣、郭晓敏,被告清河店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一商美洁公司诉称,我公司与清河店长期保持合作关系,我公司陆续送货,但清河店拖欠货款x.44元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判令永定路店给付货款x.44元,赔偿利息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清河店辩称,因上级单位与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各分店的经营存有纠纷,未实际控制各分店,故无法核实一商美洁公司陈述的事实及货款金额,不同意一商美洁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确定如下事实:一、一商美洁公司与清河店间存有日化用品买卖关系。2004年7月至9月8日间,一商美洁公司陆续向清河店提供日化用品,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清河店收货后,出具了《直配进货单》的结算单据,结算单据中写明了商品名称、数量,结款金额共计x.44元,但清河店未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一商美洁公司认可货物送到清河店,并由清河店出具结算单据。

二、清河店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清河店原系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超市,后作为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重组协议及增资协议的出资,变更为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已领取营业执照。

就以上事实,一商美洁公司提供了《直配进货单》结算单据26张,证明一商美洁公司已送货及清河店欠款数额。经质证,清河店表示对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核实,在本院限定清河店对一商美洁公司陈述的事实进行核实的期限内,清河店未告知本院其核实结果,亦未提供与一商美洁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内容相反的证据,本院对一商美洁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上述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清河店对一商美洁公司陈述的其收取了价值x.44元日化用品的事实及证据虽提出异议,表示无法进行核实,但清河店未提出反驳一商美洁公司所陈述内容的相反证据,本院确认一商美洁公司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对一商美洁公司的陈述予以采信,确定一商美洁公司与清河店就买卖日化用品一事设立的买卖关系成立,该买卖关系是双方自愿订立,其内容与形式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清河店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属其他经济组织,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负有给付货款的义务。双方就买卖日化用品所设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虽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且就付款期限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清河店应在收到货物同时履行付款义务,清河店收取货物后,至今未给付货款,其行为应属违约,对引起本案纠纷负有主要责任。清河店辩称,因上级单位与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各分店的经营存有纠纷,未实际控制各分店,无法核实一商美洁公司陈述的事实及货款金额,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一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为其拒付货款的合法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店给付原告北京一商美洁商业有限公司货款四万二千八百一十五元四角四分,赔偿原告北京一商美洁商业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未付货款数额为基数,自二ОО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利率计算),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九元(原告北京一商美洁商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一十八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谢东

二ОО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廖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