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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吉林省大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红旗分公司行政处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执字第101号

申请执行人宁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局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大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红旗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乙,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大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红旗分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7月7日作出(松宁)安检管罚字【2008】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吉林省大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红旗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宁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罚款x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大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红旗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宁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罚款x元。全部履行了处罚决定。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7月7日作出(松宁)安检管罚字【2008】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京孝

二00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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