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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临江信用社工交分社与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民执字第481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临江信用社工交分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员,现住(略)。

第一被执行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第二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蒙古族,现下落不明。

第三被执行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蒙古族,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临江信用社工交分社与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某某偿还原告松原市宁江区临江信用社工交信用分社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二、被告王某某、张某某以抵押担保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115元,公告费15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8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提级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7)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某杰

代理审判员焦学义

代理审判员张京孝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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